我国金融机构贷款门槛高,个人或规模较小的企业难以满足银行贷款要求,因此便滋生了“套路贷”“暴力催收”“职业放贷人”等。特别是随着《九民纪要》、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社会各方对“职业放贷人”问题受到格外关注,现笔者从“职业放贷人”所面临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浅析。
第一: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
一、数量
案件数量多少是认定放贷行为经常性重要考量因素。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对于出借人所涉案件数量的规定不同,根据《九民纪要》规定,“对于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若没有相关规定,则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24号,2019年10月21日实施]中对于非法经营罪入刑的规定为上限,即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二、行为
所做的行为均具有盈利的目的。表现的形式有借款合同采取格式合同反复使用的;出借人公开推介或者明示出借意愿的;存在砍头息且已收取的利息往往在借条中以现金支付的形式约定;实际支付利息大于约定支付利息的;多次提起民间诉讼的等等。存在以上因素的,即使涉案数额和次数未达到相关标准,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三、双方关系
职业放贷人放贷对象为社会不特定对象,即借款人与出借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等特定关系;出借人是否存在公开推介、宣传等公开明示出借意愿的行为。
第二:职业放贷人签订的民事合同的效力
一、职业放贷人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
在新规出台之前,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未明确涉及“职业放贷”行为民事法律后果的相关条文,司法实践中亦有争议。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2019年11月8日实施],简称《九民纪要》53.【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施行日期 2021年01月01日,简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三)项则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明确规定,具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据此,涉“职业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应一律无效。
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19年度巡回区典型参考案例之五:魏某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乔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构成刑事犯罪的“职业放贷”行为所对应的民间借贷合同不一定一律无效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即刑事犯罪不能直接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事由。当然,刑事犯罪事实同时可能会构成民事合同无效事由,但两者在效力判断上仍应分别看待。
参考案例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民终4635号]
第三:关于出借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借款人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民事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并不意味着所借款项不需要偿还。借款人不需要继续履行利息约定,但应当返还出借人的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依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资金占用费用,在司法实践中也予以了支持。例如,江苏高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之六、“ 经审查,原告确系职业放贷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且放贷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情形的,相应的借贷合同认定无效,借款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资金占用使用费用。”天津高院《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津高法〔2020〕22号)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一般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能按照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标准计算。
二、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属无效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故在担保人无过错的前提下,担保人对借款的本息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温馨提示:
针对借款人:在借款之前要深入的了解出借人的资金背景,是否具有职业放贷、非法放贷、套路贷的情况,以免陷入高利贷的陷阱。在涉诉后,要多搜集和保留可以证明出借人是职业放贷人的资料。搜集裁判文书,找到涉诉人员相关诉讼情况,减少财产利益的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担保人:要注意借款合同的真伪,仔细审查担保的方式以及范围。在涉诉后应该与借款人保持一致,着重搜集出借人有关职业放贷的证据,证明借款合同的无效。
针对出借人:要特别关注近年来国家对于“职业放贷”的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收敛放贷行为,保持高度警惕,减少自己涉诉的风险。
职业放贷人之民事责任解析
作者:王锦怀 张山石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我国金融机构贷款门槛高,个人或规模较小的企业难以满足银行贷款要求,因此便滋生了“套路贷”“暴力催收”“职业放贷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