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侠已逝,英雄远去,江湖还是那个江湖吗?

来源:TA娱乐法

文章摘要
2018年,是“众星陨落”的一年,一位“大侠”一位“英雄”先后离开了人世。

2018年,是“众星陨落”的一年,一位“大侠”一位“英雄”先后离开了人世。武侠泰斗金庸于2018年10月30日在香港溘然长逝,享年94岁;不到一个月,漫威之父斯坦·李于11月12日在好莱坞因病去世,享年98岁。“多情自古伤离别,更那堪冷落清秋节。”两位大师的先后离世,让众多喜爱他们的读者、观众一时间难以接受,很多人感叹,从此江湖不再有“大侠”,宇宙不再有“英雄”。
虽然“大侠”“英雄”已逝,但他们或用文字、或用线条与色彩,创作的一个个“大侠”与“英雄”却深深地留在了我们的脑海中。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读者在观看或阅读原作品时,已经不仅仅满足于通过直接的观赏而获得满足感,而是会主动利用原著中的人物去创作“同人作品”,以表达自己的喜爱之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原著人物元素创作作品的行为是否会侵犯原作者对于其作品的著作权,特别是根据文字作品而创作的同人文学作品而言,是一个仍需在法律上认真探讨的问题。
本文以同人文学作品为视角,来谈一谈根据原著文字作品中人物元素改编创作同人文学作品的行为是否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一、何为人物?
对于人物元素的正确认识,是我们分析此类问题的前提条件。基于现有司法案例及文艺创作理论,笔者认为,人物元素应包括两个维度: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人物设置是一个人物的“基本框架”,包括人物名称、人物特征、性格特点等。通过人物设置,我们能够感受到作品中人物的背景、外形、外貌、性格等特征,因此人物设置的作用是能够让我们感受到一个“静态的立体式人物”。而人物关系,包括恋人关系、朋友关系、亲子关系等。人物关系的作用,就是将一个个“静态的立体式人物”得以连结。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的结合,是一个“由点到面”的过程,是一个作者对于作品中人物刻画的全部体现,读者通过这两个方面,能够充分了解到文字作品中人物的“内涵”及“外延”。
二、 人物是否构成独创性表达?
在判断借用原著作品人物以创作同人文学作品是否侵犯原著作者著作权时,其核心问题就在于同人作者所利用的原著中的人物元素是否构成独创性表达。
对于斯坦·李创作的一个个漫威英雄而言,读者、观众可以通过直观的线条、色彩获知作者的表达,而相对于文字作品,读者、观众获得作者表达的过程则更为复杂。具体而言,从读者的视角去观察,当其通过文字阅读完一部作品,特别是小说时,在读者的心中便会形成了一个独立、鲜明、完整的形象。作者在原著中对于情节设置越是精妙,相应的人物性格也越鲜明,人物之间的关系也愈复杂,读者对于该人物的感受也越深刻。如果这个原著作品经过影视化改编,那么该人物就具有了更加清晰的表象。当我们提到作品中的某一个人物时,我们心中首先反馈的并非是与该人物相关的复杂情节,而往往是一个经读者阅读文字而在心中形成的自我臆造的人物形象或是一个经影视化改编、由演员生动演绎而成的直观角色形象。而在此同时,与该人物形象同时浮现出的是一个个“标签”,即相应的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如当我们联想到郭靖时,他的身上“贴满了”天性淳厚、愚笨木讷、侠义心肠等性格特点以及身怀降龙十八掌等绝世武功的角色特征。当我们具体去关注某一个“标签”时,我们会联想到一个个复杂的情节。例如对于郭靖愚笨木讷这一性格特点,我们有可能会想到金庸先生在小说中所描写的“江南七怪”赴蒙古草原轮番教授郭靖武艺,但其在遇到马钰道长之前,武功一直未曾长进的情节。
通过分析读者对于作品人物的感受过程我们便会发现,在以小说为代表的文字作品中,人物并不能直观地显现出来,而是基于作品的内容,或者更为精确的说,是基于情节的塑造而在读者的心中所形成的映射所感受到的。当我们“剥离”情节,读者心中形成的人物也将不复存在。
可能会有人认为,在部分作品中,作者会以独立的篇幅对人物进行描写,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情节的塑造,读者便能直观感受到该人物的设置及人物关系。例如,在温瑞安名作《四大名捕会京师》中有这样的描写,“无情就是无情。无情直属于王府第一高手诸葛先生的管辖,名列四大名捕之首……无情二十二岁,自幼失去双腿,于是苦练轻功,唯因体弱不能练武,故潜心练暗器,是江湖上第一暗器名家,欧玉蝶遇着他,简直是等于送死。他心思缜密、出手狠辣,但内心非但不是无情,而且极易动情”。在这段文字中,对于“无情”这个人物的描写可谓十分充分,作者通过寥寥数笔便交代了“无情”的人物设置,以及部分人物关系,通过这段文字的描写,一个多情、瘦弱但武功高强的人物便会浮现在读者的脑海中。但笔者认为,这并非真实的“人物”,它是一个不含有“血肉”的“平面化”的人物。只有结合作者情节的描写,我们才能感受到“无情”如何“有情”、如何仅仅通过暗器便成为了武林高手。因此,只有经过情节“锻造”的人物,才能让读者立体地感受到地“真实人物”。
综上,对于文学作品,特别是小说而言,人物通过情节而得以塑造,而情节又因人物而得以发展。如果没有情节,读者无法通过阅读感知人物的存在,而人物的存在,同样让我们对于情节是否设置的足够精妙有着自己的判断。所以,在著作权法维度下,作品中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是否具有充分独创性的评价,应与作品的特定情节紧密对应。如果生硬地“剥离”情节,单独的人物元素便只是一个个“标签”,很难构成独创性的表达。
在“摸金校尉”一案中,原告上海玄霆公司认为,被告创作的《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大量使用了原告《鬼吹灯》系列小说的人物名称、人物形象、人物关系、盗墓方法、盗墓需遵循的禁忌规矩等独创性表达要素,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演绎权。在涉案的两部作品中,主要包括人物背景、人物性格在内的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一致,都存在“盗墓铁三角”胡八一、Shirley杨和王胖子三个人物,三人都具有佩戴“摸金符”这一人物特征,但在涉案作品的具体情节设计上,两者完全不同。正如有的书友评论《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这一作品时所言,该书的部分内容不断重复《精绝古城》的故事,但作者又绝口不提前文。一审法院在《摸金校尉》一案中认为,文字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等要素往往只是作品情节展开的媒介和作者叙述故事的工具,从而难以构成表达本身。只有当人物形象等要素在作品情节展开中获得充分而独特的描述,并由此成为作品故事内容本身时,才有可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1]
在“此间的少年案”中,一审法院持类似观点。法院认为,当具有特定性格特征与人物关系的人物名称以具体的故事情节在一定的时空环境中展开时,其整体已经超越了抽象的思想,属于对思想的具体表达。反之而言,脱离了具体故事情节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的单纯要素,往往难以构成具体的表达。[2]
因此,脱离了原著情节的简单人物元素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同人作者仅仅利用这些人物元素创作时,此时的人物元素仅仅只是“标签”,只是同人作者在新书中描述新情节的“工具”,原有人物的性格、人物关系等,只不过在新的作品中被新的情节所重复塑造而已,同人作者在此种情况下对于人物元素的使用更多的是一种“标识性”使用。所以,从著作权法角度去评判,如果同人作者仅仅利用原著中的人物元素在作品中去创作新的情节,此时该作品很难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基于人物元素与情节天然的依附性,当角色性格在故事与细节描述中变得鲜明而独特,众多角色之间的爱恨情仇演变为错综复杂的关系时,在同人小说中直接借用此类经充分描述的角色和复杂的关系,就往往会将角色为中心的情节带入新作品,从而形成对原作品情节的利用[3],处于一种“拔出萝卜带出泥”的状态,在此种情况下,将很可能侵犯原著作者的著作权。
“小说是写给人看的,小说的内容是人。小说作者最大的乞求,莫过于创造一些人物,使得他们在读者心中变成活生生的、有血有肉的人。艺术是创造,音乐创造美的声音,绘画创造美的视觉形象,小说是想创造人物。”[4]一部优秀的小说,往往在于人物塑造的成功。同人作者基于对原著人物元素的喜爱,利用这些在原著作品中通过情节充分“锻造”的人物元素去创造同人文学作品时,存在着一定的侵犯原著作者著作权的风险。基于人物与情节之间的天然依附性,借用在原著中经充分表达的人物元素,尤其在借用众多原著人物进行创作时,有很大可能因带入其附带的情节,从而存在构成对原著作者著作权侵权的风险。但是,如果生硬地“剥离”原著情节,仅仅简单将人物元素以“标识性”使用时,此时的人物元素则只是一个个“标签”、一种创作“工具”,在此种情况下,难言对于原著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参考资料:
[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838号。
[2]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2068号
[3] 王迁:《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初探》,载《中国版权》2017年第3期。
[4] 金庸:《射雕英雄传》,广州出版社2013年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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