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踩踏事故谁担责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惊悉濮阳县某小学发生踩踏事故,致二人死亡,二十名学生受伤。事发突然,教训惨痛。 如今的经济条件已经大大好转,难道一个学校只有一个厕所,为什么不能一层楼搞一个厕所?思来让人费解。

惊悉濮阳县某小学发生踩踏事故,致二人死亡,二十名学生受伤。事发突然,教训惨痛。
如今的经济条件已经大大好转,难道一个学校只有一个厕所,为什么不能一层楼搞一个厕所?思来让人费解。尽管有期中考试安排,也应当能够预防,发生如此惨祸,让家长如何接受。
说到事故责任和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有明确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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