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肖某、李某(二人均已判决)来到被告人张某家中吃饭,席间张某提出要收购一辆三轮摩托车。
“那我们去‘整’一辆给你就可以了。”肖某、李某二人便答应偷一辆卖给张某。
2022年7月某日凌晨,肖某、李某二人骑摩托车到安顺市平坝区寻找盗窃目标,并通过搭线的方式将某辆停放在路口的电动三轮车盗走,随后立即骑至被告人张某的家中,张某以800元的价格收购。
在收购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表示,如果能偷到大一点的三轮车的话,将会以1500元左右的价格进行收购。
听到被告人张某的“客户需求”,肖某、李某二人便放在了心上。几天后,二人打车来到长顺县广顺镇,再次以同样的手段盗走一辆三轮车,再次连夜骑回安顺市平坝区,并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
“我们偷到了一辆大一点的三轮车,9成新,你要不要?”
“我不要,我只要1500的!”说完话被告人张某立马挂掉肖某打来的电话。同时让肖某想不到的是,被告人张某正在接受民警调查,他们的通话内容一字不落的被在场民警听到。
后在警方的布控下,成功抓获肖某、李某二人。
案件审理
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张某事前参与实施盗窃的肖某、李某二人通谋,对盗窃赃物进行收购,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同时被告人张某有多次犯罪前科。
长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虽然未实际参与实施盗窃行为,但是在肖某、李某盗窃电瓶车前,张某就已经与二人进行共谋,事后对肖某、李某盗窃的电瓶车进行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未实际动手盗窃也构成犯罪?长顺法院这么判!
作者:长顺法院来源:贵州高院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肖某、李某(二人均已判决)来到被告人张某家中吃饭,席间张某提出要收购一辆三轮摩托车。 “那我们去‘整’一辆给你就可以了。”肖某、李某二人便答应偷一辆卖给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