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退休”相关规定(上)

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文章摘要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政府有关方面不断释放出延龄退休的政策意向,民意调查显示,过半受访者反对延长退休年龄,多数主张按规定年龄退休。
近期有部分网友在线咨问有关“退休”的相关问题,作为以普法为第一要务的微信公众号,今天我们就将相关法律规定汇总如下,喜欢的小伙伴可以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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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一般退休规定】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特殊岗位退休规定】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无劳动能力退休】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备注:不论丧失原因,如交通事故等。)
(四)【因工致残、无劳动能力退休】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退休待遇】
【退休费标准规定】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律师整理——退休费标准】

前提 情形 标准 备注
符合第一条第(一)【一般退休规定】、(二)【特殊岗位退休规定】、(三)【无劳动能力退休】项条件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 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律师整理 —— 因工致残、无劳动能力退休 退休费标准】
前提 情形 标准 备注
符合第一条第(四)项【因工致残、无劳动能力退休】条件 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适当护理费)
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矽肺病退休费】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律师整理——矽肺病离职退休费标准】
前提 情形 标准 备注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 本人自愿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律师整理——退休费标准】
情 形 标 准 备 注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 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 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
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

【(意外)丧失劳动能力退职待遇】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集体、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标准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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