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签名当儿戏,必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01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于某甲以能低价办理联通公司内部合约手机为名,骗取王某的信任,收受王某“定金款”510800元,并向王某出具《收条》。2014年6月28日,于某乙与原告王某订立《协议书》,约定主要内容为:
“于某乙同意用本人名下位于××家园××号房产抵押给王某,确保于某甲将在2014年7月20日前还清欠款共计510800元,”协议订立后,于某甲及于某乙均未向王某给付约定款项。
2015年3月4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于某甲构成诈骗罪,并确认在该刑事案件案发后,于某甲向王某归还48100元,该判决判处于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并责令其向王某退赔未归还款项。该刑事判决生效后,于某甲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退赔义务。故,王某起诉要求于某乙还款,主张金额为于某乙欠款金额扣除刑事案件中已归还款项后的462700元。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于某乙在《协议书》中约定:“于某乙同意用本人名下位于××家园××号房产抵押给王某,确保于某甲将在2014年7月20日前还清欠款共计510800元。”根据该协议的签订人及约定内容,应当认定于某乙已经同意加入王某与于某甲的债务关系之中,自愿与原债务人于某甲一起向王某承担同一债务,于某乙与于某甲对该笔债务均应负有偿还责任,相互之间无主从关系。该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于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王某欠款462700元及利息损失8675.62元。宣判后,于某乙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知识要点
第三人加入债务属于合同变更中的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变更一般因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法律直接规定或司法机关的裁判而产生。合同变更在实质上是以变更后的合同替代了原合同。债的加入作为合同变更的一种,主要是指第三人(债的承担人)加入债的关系之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的加入是债务承担的一种形式。一般来说,在认定债的加入时,应审查以下条件:
1、必须在有效且具有可替代性的原债务。
如果原债务无效或不可替代履行,第三人自然不可能加入既存债务,向债权人进行清偿。
2、当事人之间需存在债的加入的合意。
债的加入从本质上说是当事人之间以意思表示为基础形成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必须遵循合同订立的基本原理即要约、承诺的订立过程。从债的加入的形式上看,可以包括三方合意及双方合意两种基本类型。三方合意是指原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或分别与第三人就债务加入达成合意,双方合意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的合意。
3、债的加入合同的生效,
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债的加入自债务承担合同成立之时起生效。在债权人对债的加入合同表示同意的前提下,债权人对新加入的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权。
03 律师说法
本案中,王某与于某甲之间存在有效的债务,该债务不具有不可转移的特点。根据王某、于某乙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应当认定于某乙已经同意加入王某与于某甲的债务关系之中,自愿与原债务人于某甲一起向王某承担同一债务,于某乙与于某甲对该笔债务均应负有偿还责任,相互之间无主从关系。即,本案中于某乙加入到原债务人于某甲与王某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共同责任主要由法律规定或单方承诺而形成,且对于共同责任的诉讼,应当是必要共同诉讼主体,所以于某乙怎会想到只是签了如此简单的一份《协议书》,就让自己成为本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人物,真是悔之晚矣!
李嘉诚先生曾说:“没有律师的意见,我都不敢在合同上签字,离开律师,我什么都做不了。”可见他对律师工作的高度评价及信赖。所以,签名需谨慎,否则很有可能让你倾家荡产!签订协议前,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规避风险!
警惕!一个签名就能让你倾家荡产
作者:赵晓静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把签名当儿戏,必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01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于某甲以能低价办理联通公司内部合约手机为名,骗取王某的信任,收受王某“定金款”510800元,并向王某出具《收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