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将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确定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判断,将对未来国家政策的制定产生巨大深远影响。
不过,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并不会动摇中央构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决心,也无法动摇依法治国方略的持续推进,这点在十八大对十九大所作的报告中也得到了确认。宏观而言,我国刑事法律的发展,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互动过程,其中起主导力量的仍是中央的统一规划。
一 废除立法全书(1949-1956)——法治的半真空时期
北京坐拥皇城(4门)和内城(9门),因而得名“四九城”。巧合的是,四九年,新中国在北京宣告成立,更让“四九城”增添了几份历史感。
新中国成立后的首要任务,是废除民国时期形成的《六法全书》。六法全书在体例上已经相当完整,但其保护的对象主要是资产阶级的利益,与社会主义性质相左,因此不再适用。
为尽快建设具有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法治,除施行先后制定的一些单行刑法外(譬如《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中央决定迅速引入苏联法。但无论是对旧法的改造还是新法的引入,都有一个消化与吸收的过程。1949年到1956年,新中国的法治基本处于一种半真空的状态。
为了弥补中国法制的巨大真空,中央政府决定开展高水平的法学教育。1949年12月政务院批准成立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为培养新中国法制人才的摇篮。人大法律系聘请苏联专家翻译、讲授苏联法,其培养出的法律人才成为此后中国法学研究的骨干。中国法学,也由染上了苏联的浓厚色彩
二 潮起与失落(1957-1965)
1957年,社会主义革命基本完成,中央决定通过法律将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成果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其重要表现形式即为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
1954年宪法的颁布,为刑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中央人民政府先后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从1954年到1967年,先后草拟了22稿。然而,旋即开始的反右边运动浇灭了这股呼之欲出的立法高潮。
在那个年代,人民始终认为法律是资本主义的产物,不利于社会主义打击敌对力量。尤其是所谓的“审判独立”,被许多人职责为部分人向党和人民闹独立,因而需要进行强烈的批判。此外,“自由心证”、“无罪推定”等原则因与实事求是的唯物辩证法原理冲突,难逃厄运。
三 文革时期法治破坏(1966-1976)
文革,全称“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中国法学黑暗的十年。在此十年间,检察机关名存实亡。1975年通过的宪法,更是直接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社会法治遭受严重破坏。政治正确取代法律正确,成为纠纷的主要判断标准。
造反既然有理,法律的尊严便荡然无存。
四 恢复法治(1977-1997)
文化大革命后,中国社会集体陷入反思。有感于社会法治缺失所造成的社会动荡,时代互换全新的法治。
改革时期法治首先面临的问题,在于如何合理合法地处理“四人帮”等犯罪问题,由此催生了79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两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刑事法律,部分吸收了审判独立及无罪推定的合理内容。
1979年的刑法与刑诉法强调了国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1978年的宪法更是将检察院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模式中的控方职权强大,而辩护方的角色并不突出。此时的刑事诉讼法,仍然强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而非监督、制约。
五 从法制到法治(1997-2014)
法制的思想向来有之,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更是与墨家齐名,成为一时显学。自汉代以后,虽“废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家的影响却并未因此式微,仍旧为封建君主进行集权统治的有力工具。
法制强调的是法律的工具性,未能进一步提升法律权威,本质上还是人治思想。基于此,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在1989年提出以“法治”替代“人治”的问题。1997年中共五大确立了江泽民的法治思想,1999年的九界全国人大则讲法治写入宪法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伴随着依法治国原则确立,同时回应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现实需要,我国制定了第二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这两部法律贯彻了法治国家的原则,推动了刑事案件处理的法治化,法治程序化得到明显改善。无论是新的刑事诉讼法还是刑法,都强调了程序正义原则。
具体而言,97年的刑法提高了入罪的门槛,取消了随意性极大的流氓罪,并将其拆分为相对明确的其它犯罪。刑诉法则确立了未经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改善了辩护制度。
此后,刑事法律的发展逐渐细化,并吸收了英美法律国家的特点,增加诉讼过程中的对抗色彩。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修订通过。2015年,全国人大通过了第九个刑法修正案。我国刑事法律体系逐步完毕。
六 法治成为时代主旋律(2014至今)
自99年宪法确立法治国家原则之后,中国的法治理论与时间取得了重大进步。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深入讨论了新时期法治工作的思路。
法治成为中国的主旋律,成为构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法治国家的确立,使得国家刑事司法的发展取得了质的飞跃。2016开启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既是检察制度改革的延续,也是对中华文明监察制度的一种学习,是应对新时期反腐工作的积极应对。
在两大法系互相融合的背景下,中国的刑事法律从传统走向现代,逐渐从意识形态的桎梏中独立出来,愈发成为一门法律科学。
建国以来刑事法治的发展历程
作者:张雨佳来源:法纳刑辩

党的十九大,将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确定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判断,将对未来国家政策的制定产生巨大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