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原告)高某与(被告)梅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为朋友关系,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按份共有,一个车位,共同共有,双方对于分割情形未作约定,后原告因置业需要,需转让涉案房产车位,但双方对转让价格存在分歧,遂引起诉讼。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为朋友关系,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按份共有,一个车位,共同共有,双方对于分割情形未作约定,后原告因置业需要,需转让涉案房产车位,但双方对转让价格存在分歧,遂引起诉讼。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共有物是否可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本案中,双方未约定不得分割按份共有的涉案房产,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有权随时要求分割。
对于共同共有的涉案车位,双方也没有约定不得分割,鉴于车位相对于房产有一定附属性,在案涉房产进行分割的情形下,对案涉车位予以分割为宜,且被告在双方沟通协商过程中对将案涉房产与车位一并转让也是同意的,而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表示,如果原告坚持要分割案涉财产,在所有费用由原告负担的情况下,也愿意配合,据此,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案涉车位予以分割是形成一致意见的,故对原告诉请分割案涉车位予以支持。
诉讼费承担
双方协商沟通过程中,被告也同意转让案涉房产、车位,分歧在于转让的价格,原告因置业需要希望转让涉案房产、车位,被告希望以相对较高的价格转让涉案房产、车位,也是基于尽可能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均在情理之中,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虽然支持了原告诉请,考虑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被告各负担50%。
判决结果
确认涉案房产为原告、被告按份共有,对涉案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由原告、被告按各自共有份额享有;确认涉案车位为原被告共同共有,对涉案车位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由原告、被告各享有50%的份额。
律师评析
不管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对于分割方式以及可以请求分割的情形均有所规定,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拍卖、折价补偿等是比较常见的分割方式。实践中,由于拍卖往往会以低于市场价两成、三成甚至更低的价格成交,因此在此类诉讼中,建议尽可能以协商为主,避免采取拍卖的方式,导致“两败俱伤”。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物分割的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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