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元赡养费延续的亲情

来源: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点击上方 “公众号” 可以订阅哦! 赡养老人是每名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当父母年迈而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应当积极主动赡养父母,但有些子女却对老人不管不问,导致双方剑拔弩张,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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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是每名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当父母年迈而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应当积极主动赡养父母,但有些子女却对老人不管不问,导致双方剑拔弩张,对簿公堂。近日,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父亲状告儿子支付赡养费的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儿子)常年不与原告联系,自2019年9月起被告已有近4年之久未与原告联系,原告无奈之下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经常与自己联系并每月向其支付50元的赡养费。
审理经过: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妻子育有一子。因为感情不合,原告在儿子很小的时候便与妻子离婚,儿子则跟随妻子一起生活。由于原告与儿子不再共同生活,故随着时间的流逝,双方渐渐少了联系。如今原告现已年迈,再加身体随之年龄增长而逐渐体衰,独自生活无论从体力还是心理实属吃力,难免会时常想念儿子。可是被告对父亲曾经的冷漠耿耿于怀从而拒绝联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年事已高,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也渐渐在衰弱,而被告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负担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被告辩称父母离婚后,父亲很少履行抚养义务也不是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阻却事由。法律规定,即使父母对子女未尽到抚养义务,子女仍然需要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经常与自己联系的诉求,法院认为,赡养人除了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的义务,还应当履行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以使老年人安享晚年,被告可在自己履行赡养义务时与父亲沟通,感念亲情,妥善化解双方矛盾。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50元赡养费,并定期与父亲走动联系。
虽然案件是判决结案,但在案件整个审理过程中,法官曾多次做了调解工作,目的旨在能够妥善化解父子之间的纠纷矛盾,但双方均不同意调解结案,最后只能做判决处理。但在后续的回访沟通得知,原被告之间不仅恢复了和谐的父子关系,而且还及时维护了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合法权益。
法官寄语: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改变,为逃避赡养义务而与父母断绝联系更是道德和法律所不允许的。换言之,赡养老人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虽然父亲对子女未尽抚养责任,存在过错,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理由。
与此同时,老年人的内心世界也应得到关注。平时除了在物质上给予父母支持外,子女还要重视父母的心理活动,特别是在父母感到孤独时,子女更应妥善照顾,使其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本案中,父亲状告儿子的真实目的不在于赡养费给付多少,而是想让儿子多关心关心自己。与其说是老人在索讨赡养费,莫不如看作是对亲情的企盼。
最后,借重阳佳节之际,愿天下老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撰稿:王福强、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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