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的债权转让后,债务人撤销之诉能否阻却申请执行人变更程序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将该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并且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收到通知后,向法院提起转让协议撤销之诉。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将该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并且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收到通知后,向法院提起转让协议撤销之诉。在此情况下,法院能否变更受让人申请的执行申请人变更程序?
一、执行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法律文书仅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效力等实质性审查。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可见,执行法院针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涉及的真实情况不作争议性处理,而仅申请人提交的法律文书仅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效力等实质性审查,更多的是体现执行过程中的程序要求。
二、针对债权转让合同的质疑,应当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解决,执行法院不予处理。如债务人撤销之诉判令撤销债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事后救济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转让是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前提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意见,对于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撤销以及是否侵犯了债务人的权利等问题,不应该由执行程序审查判断。对于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质疑,当事人可另行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执行法院无需就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作出审查判断。
至于债权转让合同最终被后来的生效裁判文书确定无效、被撤销,从实质上否定债权已经转让的事实,进而致使变更申请执行人这一程序错误。此种情形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可以持新的生效裁判文书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请求撤销原有裁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中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可以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可见,启动变更申请执行人程序不受正在进行的其他关联诉讼案件的影响。如果后来的其他关联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否定执行程序的适当性和合法性,当事人可以采用事后救济措施。
三、典型案例与裁判观点
案例一
案件名称:开封市天茂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开封分行宋门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案
案号:(2019)最高法执监352号
裁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在执行的过程中涉案的债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后转让给开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再由开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于天茂公司。开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天茂公司的债权转让,双方签订了相应的转让合同,并于2017年3月25日在东方今报公告对债权转让事宜进行了通知。据此,可以认定,天茂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已符合上述规定的形式要件,开封中院作出(2017)豫02执恢9号执行裁定及(2017)豫02执恢9号执行通知变更天茂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无不当。生产资料公司对开封中院变更天茂公司为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行为提出异议,主张的理由主要涉及开封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与天茂公司之间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撤销,是否侵犯了生产资料公司的优先购买权等问题。该争议问题不应由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判断,对于转让合同效力问题可另行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开封中院、河南高院对此认定正确,但应由异议主张人生产资料公司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寻求救济。
案例二
案件名称:漯河市豫通石化有限公司、高永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案
案号:(2019)最高法执监108号
裁判意见:最高法院认为,豫通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时,提交了郾城区法院(2016)豫1103民初462号民事判决和漯河中院(2018)豫11民再17号民事判决,该公司认为上述判决已经认定漯河银行与高永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故以《债权转让协议》为依据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及相关异议、复议裁定均应撤销,属于以新形成的事实证据主张推翻原执行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是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前提条件,故《债权转让协议》是否确被后来的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为无效,可能会从实质上影响对本案债权是否已经依法转让的判断,进而影响对是否可以变更申请执行人这一问题的判断,属于影响裁定结果的基本事实。
四、结语
法院启动变更申请执行人程序不受其他诉讼程序的影响。法院需要在执行程序法律框架下审查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有效性、申请执行人的适格性和法院管辖的适当性等问题。对于前置法律文书的效力等实质性争议,当事人应当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解决。退一步讲,如果后执行程序确实出现错误,致使执行程序当事人利益受损,那么该当事人应当采用事后救济方式弥补损失,即当事人可以持后来的生效法律文书向执行法院申请撤销原执行裁定,取回自己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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