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损失得到支持

来源: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沈某欣授权深圳某店和易某兰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铂爵公司以云浮市某县的商标特许费用的倍数来计算铂爵公司因沈某欣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得到法院支持。

沈某欣授权深圳某店和易某兰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铂爵公司以云浮市某县的商标特许费用的倍数来计算铂爵公司因沈某欣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得到法院支持。
1 沈某欣经核准注册的“全球铂爵”和“环球伯爵”商标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沈某欣以环球伯爵公司的名义,与易某兰经营的深圳某店签订《加盟合同书》,许可易某兰及期经营的店铺使用“全球铂爵”、“环球伯爵”商标,并收取相应许可费用。易某兰经沈某欣许可实施了侵犯铂爵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另案处理,见:启盟动态|持续侵权被判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一文),沈某欣的商标许可使用行为亦侵犯了铂爵公司案涉商标专用权。
2 铂爵公司举证其在广东省云浮市某县的商标特许费用,认为易某兰店铺所在城市为广东省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地区,宜按照一定位数于其在云浮市某县的商标许可费用标准来计算铂爵公司因沈某欣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该主张于法有据,被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沈某欣赔偿铂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6万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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