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发黄色短信骚扰他人应当如何处理?
问 题:
我是武警某通信站的一名女士官,近来因拒绝地方男青年朱某的追求后,对方每天不停地用手机短信对我进行骚扰,其中发给我的短信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十分下流龌龊,难以启齿,给我的工作和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损害。请问:朱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应当如何处罚?
索律师答:
朱某的行为无论出于什么个人目的,只要确实侵犯你个人的人格尊严,并且已经给你造成不良后果的,就可以诉诸法律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遭受非法侵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如果朱某对你大量地发送黄色短信息,对你的工作、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严重伤害,还涉嫌构成犯罪。《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00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短信息)数量达到400件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如果朱某发送的黄色短信息总量超过400条以上的,你可据此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其立案处理。当然,要使朱某的行为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必须具备确凿的证据,你报案时不仅需要出示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黄色短信息属于朱某本人及其手机所发,而且内容达到“淫秽”的程度。否则,公安机关就难以立案,并对朱某依法进行处理。
同时,根据《内务条令》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手机和互联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层官兵使用手机应经有关单位或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且除个人支配时间外,通常不得使用手机。对于你现在所遇到的实际问题,我们建议你按照部队有关规定,少用手机或者换号,以减少或排除朱某对你的骚扰。
贰 妻子被公交车的物件砸伤应找谁赔偿?
问 题:
不久前,我离队休假和妻子一同乘坐市内机场大巴,途中一名儿童突然强行横穿马路,大巴车司机紧急刹车时,车内乘客王某的行李箱从行李架上坠落,砸伤了我妻子的头部。我及时送妻子上医院抢救,并多次向肇事儿童的父母、客运公司和王某协商赔偿事宜,但他们之间互相推诿,至今没有结果。请问:我应当找谁索赔我妻子的医疗、误工等费用?
索律师答:
你妻子买票乘坐市客运公司的大巴车时,双方之间就已经形成客运合同法律关系,作为承运人的客运公司而言,完全有义务按时、安全地将你妻子送到约定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伤亡实行严格责任制,其免责事由为法定,且必须由承运人举证证明。你妻子头部受伤的直接原因固然是汽车避让横穿马路的儿童而紧急刹车,由此造成旅客王某的行李落下击伤所致,从表面上看,似乎存在多个侵权主体,并发生数个赔偿请求权的竞合。但从实际情况看,你妻子的主要侵权方仍应当为市客运公司。你们应当选择市客运公司作为请求赔偿的一方。当然,市客运公司在承担你妻子全部赔偿责任后,也有权向肇事儿童的父母追偿其按责任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作为旅客王某,如其存放行李的行为并无任何过错的,则不应当承担你妻子的赔偿责任。
叁 他人借用机动车,肇事后果谁来担?
问 题:
我是某部上等兵小姜,我哥哥于2012年购买了一辆小货车用于家庭运输,并一直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今年初,他的邻居将货车借去拉砖,转弯时将一行人撞伤,交警认定机动车负全责,并且驾车人没有驾驶证,在询问我哥是否知道驾车人没有驾驶证时,我哥哥称知道朋友因笔试不合格未通过驾考,但熟知朋友驾驶能力过硬,出借之前朋友又跟他保证不会出任何问题,所以才将车借给他。请问:被撞行人的治疗及其他费用应由谁承担?
索律师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根据以上规定,你哥哥将机动车借给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负全责,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即你哥哥的朋友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你哥哥知道对方没有驾驶证,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军旅生涯法律护航之军人遇到的侵权责任法律问题
作者:索维华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壹 发黄色短信骚扰他人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