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经济的火热带动着外卖行业的发展,外卖行业逐渐成为灵活就业的蓄水池。外卖骑手的类型存在多样,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同类型的骑手和平台抑或是外包公司之间存在不同的性质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目前大量的骑手平台争议集中于是否存在法律关系的认定,但是考虑到骑手在配送过程中因交通意外受伤或致使第三人利益受损的情况屡屡发生,引发了大量第三人起诉骑手、外卖平台的纠纷。实务中,该类案件的法律关系较难把握,亦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而,厘清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衡平第三人、平台、骑手三者间的利益关系迫在眉睫,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01、外卖骑手的类型及特征
目前各个平台上的外卖骑手名称迥异,但是究其根本实际上都是基于不同劳动关系之间的进一步细化,因此实际上仅有三种分类,即: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的自营骑手,与外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外包骑手,以及法律关系不确定的众包骑手。三种主要用工形式的共性在于对互联网的依赖程度较高、零工经济特性突出以及劳动条件提供方式混合化。而三者之间的区别则主要集中在与平台的人身依附性方面。其中,众包骑手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最为复杂且争议颇多,故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
NO.1自营骑手
自营骑手,顾名思义,是指那些直接与外卖平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受雇于外卖平台的骑手。此类骑手作为平台的全职工作人员,其法律关系和工作特征相对明确。外卖平台对自营骑手的管理较为规范,骑手的工作时间、地点、工作量以及工作过程均受到平台的严格监管和考核。同时,骑手的薪资也由平台统一发放,确保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骑手权益的保障。
NO.2外包骑手
外包骑手则是外卖平台将其配送业务通过合同外包给代理商公司后,由代理商公司选取并符合条件的外卖骑手。这些骑手与代理商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代理商公司负责骑手的招录选任、工作指示和安排、工作过程的监督管理、薪资发放以及代缴代扣税费等事宜。此模式下,骑手虽然实际为外卖平台提供配送服务,但其法律关系上的雇主为代理商公司,与外卖平台之间存在间接的雇佣关系。
NO.3众包骑手
众包骑手则是一种更为灵活、开放的用工形式。骑手个人通过完成用户注册,并经外卖平台审核后,即可根据平台的派单进行接单配送服务。与众包平台的关系不同于传统的雇佣关系,此类模式下的平台对所有公众开放,任何人只要符合平台要求均可注册成为骑手,并自行决定是否接单配送外卖。平台对骑手的工作时间、接单数量不作硬性要求,骑手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然而,这种灵活性也导致了众包骑手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模糊、不易界定。司法实践中,对于众包骑手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权益保障问题存在争议,因此,本文将重点探讨众包骑手的法律权益保障问题。
02、众包骑手法律关系认定
目前有关众包骑手和外卖平台直接的关系认定仍旧存在争议,笔者曾于2020年进行过非典型用工的课题调研,调研的重点就是众包外卖骑手群体。当时法律关系更加复杂,甚至有外卖平台通过给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规避用工风险,这一事实也在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佟丽华主任的一场报告中得到证实,后国务院出台相关条例明令禁止,国务院令第755号《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指引,在指导性案例238号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江苏某网络公司要求、引导圣某欢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建立所谓平等主体之间合作关系的形式规避用人单位责任,但实际存在用工事实,对圣某欢进行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目前司法实践和理论届中存在四种法律关系观点:
(一)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确认主要依据两种情形:一是双方签订了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二是虽无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形成了劳动关系的事实。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判定中,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从属性,这种从属性体现在人身依附、组织管理和经济收益三个方面。当骑手接受外卖平台的日常管理,平台对其工作量、工作时间、服务规范等有明确要求并进行监管考核,骑手以此获取报酬时,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若骑手发生侵权,外卖平台应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二)劳务关系
基于骑手为外卖平台提供服务并获取报酬的事实而确立。双方通常会有明确的约定,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形式。与劳动关系相比,劳务关系更具临时性和灵活性,骑手对外卖平台的从属性相对较弱。在此类关系中,若骑手发生侵权,外卖平台作为雇主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承揽合同关系
与劳动或劳务合同不同,承揽合同中双方地位平等,无从属关系。一般认为,承揽人需按约定完成特定工作成果,方算履行合同义务。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直至交付给定作人。对于众包骑手而言,他们通过平台注册并经审核后,即与平台形成承揽合意。骑手接单并完成配送任务,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独立完成工作。骑手的报酬根据配送服务的完成情况和评价来决定。外卖平台关注的是送餐结果的完成,仅在工作结果完成后支付报酬。若骑手在配送中侵权,根据承揽合同风险自担原则,骑手应自行承担责任。但若平台存在指示或选任过失,外卖平台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居间关系
部分观点认为外卖平台是连接客户和骑手的媒介,提供合同订立的机会。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仅负责提供机会,交易成功后收取报酬。居间合同与承揽合同有相似之处,也有区别。相似之处在于二者均以结果为前提提供劳务;区别在于居间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而承揽合同只涉及两方。居间合同的目的是提供机会和媒介,居间人不承担额外风险。在众包APP骑手关系中,平台、骑手和客户形成居间关系。平台发布信息,整合资源和需求,为骑手提供工作机会,促成交易并收取服务费。客户通过平台支付骑手费用。根据居间合同风险原则,骑手在配送中侵权,外卖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众包骑手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一成不变,也不能简单地用某一种法律关系来概括。这一关系的界定需要全面、深入地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工作模式、平台对骑手的管理程度、骑手的劳动报酬方式以及工作过程中的自主权等。当然,在认定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有明确的侧重点。以代理骑手为例,从保护骑手权益的角度出发,认定劳动关系无疑是最为有利的方式。劳动关系意味着骑手能够享受到劳动法所规定的各项权益,如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报酬保障等,这对于维护骑手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若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也可作为次优选择。劳务关系虽然不像劳动关系那样全面保护骑手的权益,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为骑手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然而,我们应尽量避免将众包骑手与平台之间的关系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或居间关系。因为在这两种法律关系中,骑手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承揽合同关系中,骑手被视为独立的承包商,平台对骑手的管理和约束相对较少,骑手在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自担;而居间关系中,平台只是作为媒介存在,对骑手的管理和保障更是有限。因此,在认定众包骑手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时,我们应谨慎考虑,确保骑手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众包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法律关系辨析
作者:秦悦悦来源:红邦律师

互联网经济的火热带动着外卖行业的发展,外卖行业逐渐成为灵活就业的蓄水池。外卖骑手的类型存在多样,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同类型的骑手和平台抑或是外包公司之间存在不同的性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