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性质及投资回报模式浅析

来源:海问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政府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投资,逐渐放宽对民营资本进入医疗领域的限制,近年来,有大量的社会资本进入健康服务产业。

随着政府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投资,逐渐放宽对民营资本进入医疗领域的限制,近年来,有大量的社会资本进入健康服务产业。基于此,海问撰写了本期健康服务业专题研究,旨在通过对现有法律、政策、案例的梳理,简要介绍我国医疗机构的分类及投资回报模式,为有关方提供参考。
一、医疗机构分类
依据不同标准,医疗机构可以分为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事业单位性质医疗机构、民办非企业性质医疗机构和公司制医疗机构。
根据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可以将医疗机构划分为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
(一)公立医疗机构
公立医疗机构即国家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机构。
公立医疗机构在国内医疗机构中占主导地位。近年来,国家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其中包括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的改制。2009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的试点,适度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比重,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7月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201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58号文"),以及《卫生部关于有序开展部分公立医院改制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卫规财发[2012]46号文,下称"《卫生部医改意见》"),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2013年9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提出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的发展目标。上述一系列规定为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提供了政策性支持。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
非公立医疗机构即社会资本(包括境外投资者)举办的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主要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又称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社会资本举办的,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其组织形式一般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根据《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可将医疗机构划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医疗机构通常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医疗机构通常采用此种形式。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不能用于投资者回报,也不能为其职工变相分配,所有利润和盈余只能投入到机构的再发展中,用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根据登记的组织机构性质不同,可将医疗机构分为事业单位性质医疗机构、民办非企业性质医疗机构和公司制医疗机构。
(一)事业单位性质医疗机构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修订)》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国有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般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机关为机构编制委员会。
我们注意到,在河南、云南等地方,公立医院改制之后仍可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海问曾就此问题咨询了河南、云南、四川、北京等地的相关部门,对于公立医院改制后能否保留事业单位编制,各地方的具体要求和做法不尽相同。除要求医院继续保持非营利性质为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必要前提条件外,主要取决于各地政府对于公立医院改制方案的认可和把握。
(二)民办非企业性质医疗机构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般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机关为民政局。
(三)公司制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26号)规定,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司制医疗机构是指社会资本举办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机构,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二、医疗机构投资回报模式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的模式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可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如上海国际医学中心,作为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举办的一家营利性医院,其运营形成的可分配利润可以按照投资者各自持有股权的比例分红。除获得分红外,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投资者亦可以通过与医院之间建立托管服务、供应商服务、其他辅助性服务的方式,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的模式
鉴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公益属性,根据发改委、卫生部等5 部门联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58 号文")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此,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不能用类似于利润分配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根据公开渠道查询到的资料和案例,我们注意到,现有社会资本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管理平台公司与相关医院之间的服务、设备提供等合同安排而收取相应费用,由此通过变通方式使社会资本投资者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此外,一些地方还出台了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投资奖励政策。



  1. 托管服务
    托管服务是指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医院运营全部或部分托管给投资方的医院管理团队管理,投资方从中收取托管费用。2013年香港主板上市的凤凰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医疗")即采用此种模式,通过"投资-运营-移交"的管理模式获得收益。

  2. 供应链业务
    供应链业务是指通过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设备、药品耗材的采购等流通产品,投资者可从流通中获益。根据凤凰医疗招股章程及2013年全年业绩公告,凤凰医疗集团收益和利润的很大一部分来自以议定价格向供应商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用耗材,然后以招标价或当地政府机构设定的其他价格上限向医院及诊所网络销售该等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用耗材。

  3. 其他辅助性服务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其他辅助性服务而获利。例如,华润医疗集团即通过为其服务的公立医院提供包括IT服务、医疗融资租赁金融服务、医疗建筑设计、医疗机构管理咨询与医疗教育培训等服务获取一定收益。

  4. 投资奖励政策
    2014年7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其中规定了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投资奖励政策:"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留其他有关费用后,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2倍的利息额。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立、合并、终止或变更举办者时,应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剩余资产在扣除社会捐赠资助和国家投入后,可按举办者实际投资原值或折价返还;返还后仍有剩余资产的;经财政、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提取剩余资产的一定比例奖励举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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