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22岁女大学生张某携带一把长约10厘米水果刀欲乘坐北京地铁八号线,被拒后跟安检人员和处理情况的警察发生冲突。乘民警不注意,张某突然用脚踢踹、用手抽打民警,后被民警制服。
张某在派出所被问到其行为将会面临何种后果时,她露出微笑:“最多拘留15天,其次罚款,其次警告”,并称“人生总要有第一次的尝试,好的坏的都要尝试,微笑面对生活”。在被告知将会被刑事拘留后,张某还问警方,“能不能去拿化妆品”。目前,张某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公交总队刑事拘留。
微笑面对生活的女大学生认为“最多拘留15天”,事实真的如此吗?
案件名称
高梅、高玉琼妨害公务案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2刑初283号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3日凌晨2时许,顺庆区公安分局北城派出所民警刘某某及辅警张某某在接到市局110指令后,出警前往顺庆区三桥上处理一女子跳河事件。高梅、高玉琼二人酒后回家,路过该地,下车围观。因现场围观人员较多,为维持现场秩序、稳定轻生女子情绪,民警对围观人员进行劝离并要求退后保持距离。高玉琼责问民警声音过大,民警刘某某用手臂作驱赶状,与高玉琼身体接触,高玉琼随即对民警刘某某使用暴力,高梅因其妹妹高玉琼与民警发生抓扯,上去帮忙。导致民警实施救援行为中断。民警刘某某及辅警张某某对高梅、高玉琼二人采取制止措施,其手段具有一定暴力性,中间有用拳头打击。高梅、高玉琼二人后被赶来支援的民警合力制服归案。
高梅、高玉琼二人所在社区、村民委员会,认为二人平时表现良好,同意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高梅、高玉琼二人在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时,不听民警指令,并使用暴力妨害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
高梅、高玉琼二人系姊妹关系,因本案临时发生,二人相继对民警、辅警使用暴力,妨害公务,符合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规定,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的作用没有明显区别。
高梅、高玉琼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开庭审理中认罪,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处罚。后又对受到伤害的民警给予赔偿,取得了民警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结合其所在社区意见,法院可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根据被告人高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高玉琼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妨害公务犯罪是否真的“最多拘留15天”?
作者:乔磊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11日,22岁女大学生张某携带一把长约10厘米水果刀欲乘坐北京地铁八号线,被拒后跟安检人员和处理情况的警察发生冲突。乘民警不注意,张某突然用脚踢踹、用手抽打民警,后被民警制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