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民政部发布了《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2月7日,江西省民政厅发布了《关于动员全省慈善、志愿服务和社会工作力量依法有序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企业、全国各级慈善组织积极行动,凝聚力量,募集款物,支持一线疫情防控,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了重要的独特作用。同时,捐赠款物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群众越来越关心。经小编梳理,慈善组织这些不当行为,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01不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法律责任
《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02 泄露捐赠人个人隐私的法律责任
《慈善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03 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法律责任
《慈善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04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
《慈善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05私分、挪用、截留、贪污捐赠款物的法律责任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九条,慈善组织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06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过高的法律责任
《慈善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疫情下慈善组织的哪些行为会被追责?
作者:李慧芳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1月26日,民政部发布了《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