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是一起严重的企业制售伪劣产品违法案件,是有关单位和人员内外勾结、采购和使用伪劣产品的违法案件,也是相关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疏于监管、履职不力,部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纪律、失职渎职的违法违纪案件。决定由陕西省依法对涉案违法生产企业8名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依法依纪问责处理相关地方职能部门122名责任人,包括厅级16人、处级58人。此外,对央企驻陕单位19名涉案人员立案侦查。
国务院决定:
1、责成陕西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国务院通报批评
2、对涉案违法生产企业8名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问责处理相关地方职能部门122名责任人,包括厅级16人、处级58人。对央企驻陕单位19名涉案人员立案侦查。对陕西省转交的问题线索深入核查
③撤销涉案违法生产企业的全部认证证书和著名商标认定,吊销营业执照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④全面深入排查涉及的工程项目,尽快完成“问题电缆”全部拆除更换。在全国开展线缆产品专项整治
⑤大幅提高涉及群众生命安全的质量违法成本。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坚决把严重违法违规企业依法逐出市场,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不公,坚决惩治腐败问题,对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零容忍”。
⑥完善招投标和设备材料采购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严把各环节、各层次关口,切实保障质量安全。
“问题电缆事件”发生第一时间,永嘉信律师就对此事件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做了分析
从地铁三号线的建设流程可知,“电缆们”事件涉及以下主体:电缆生产者(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招投标单位、施工单位、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竣工验收单位、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此事件中的相关主体不仅违反民事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甚至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奥凯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合格电缆生产者如果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可能涉嫌串通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确保投标单位低价中标,可能涉嫌串通投标罪。
地铁质监等相关主体可能涉嫌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如果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三号线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可能涉嫌受贿罪。
奥凯公司等主体可能涉嫌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如果奥凯公司在中标、质量检测过程中为了达到中标、产品抽检合格的目的,给予相关工作人员财物,可能涉嫌行贿罪。
相关责任主体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414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质量检测检验部门,明知产品不合格,擅自改变检测标准或相关主体利用职权便利,滥用职权,则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
国务院严厉问责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处理122名干部
作者: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经查,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是一起严重的企业制售伪劣产品违法案件,是有关单位和人员内外勾结、采购和使用伪劣产品的违法案件,也是相关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疏于监管、履职不力,部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纪律、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