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况
前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市场官方微信公众号“海南直聘”发布的一则招聘信息引起网络热议,知名饮料企业椰树集团有限公司面向社会为职业经理学校公开招生。该招聘信息一方面表明了其优厚待遇:百万年薪、别墅奖、有分红股奖、海景房奖等,但之所以会引起热议,另一方面还是在于其招聘条件较为苛刻,要求应聘者“忠诚不谋私、顾事业不顾家”以及“承诺终身在椰树服务,要写承诺书,承诺以房产作抵押,离开椰树以房产偿还”,以防止应聘者“将椰树作为跳板镀金,学到经验后跳槽”。总结信息,最核心的争议点就在于海南椰树集团对招聘人员提出了三点要求:
①承诺做到“两不”:即:忠诚不谋私,顾事业不顾家;②承诺终身在“椰树”服务,要写承诺书,承诺以房产作抵押,离开“椰树”以房产偿还;③要过写作考试关才录取。

法律简析
先说结论,前文所列的第一点系道德评价范畴,所列第二点的“终身服务”、“承诺房产抵押”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首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得违反法律或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劳动者有自由的劳动就业权和就业选择权,“终身服务”侵犯了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权,属于违法内容。
其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就抵押房产而言,椰树公司要求劳动者抵押房产也是违法的。进一步说,假定劳动者签了该承诺书,承诺用其自有房产为用人单位设定抵押,会面临跳槽被罚没房产吗?答案也是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从该条文的立法目的可以看出,担保的目的是为保障债权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债权得以实现,这一抵押担保的是劳动者离职可能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是对尚未发生的、完全不具有确定性的侵权之债设定抵押,属于人事担保范畴。但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尚未系统建立或认可人事财产担保制度。
律师观点
截至本文发稿时,椰树集团已经在其官网上发布声明,对其“培养职业经理学校”的招聘信息违反劳动合同法一事,向社会大众致歉。

但这难免引起人们思考。这次事件代表了一种现象,即某些企业仍在试探法律的底线,尝试加深对员工价值的压榨;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的保护,那么那些签订了“卖身契”的劳动者,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难以剥离企业,哪怕劳动者工作的极其痛苦想要离职,也会因现实的困难而身不由己,进而导致企业可以进一步压榨员工。
我们都知晓,员工的“忠诚度”通常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首要要维护的内容,毕竟当员工在企业达到一定岗位价值时,就意味着其已经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如“无形资产”流失就会造成企业无形的价值贬损。所以,虽然提高员工忠诚度是企业必要的手段,但该手段不仅仅要合理合乎人性,更应当守住法律的底线。
通过宣传企业文化、提高福利待遇提高员工对企业的粘性,才是正常的方式,然而椰树公司这次的招聘广告明显透露出一种资本的霸道,所谓“忠诚不谋私,顾事业不顾家”更是透露出一种傲慢:一个人连家都不顾,凭什么顾单位?只有奴仆才是为别人打拼,而人总是为自己而活。
关联法条
·关于“终身服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要求提供房产做抵押”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关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达到承诺,能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前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市场官方微信公众号“海南直聘”发布的一则招聘信息引起网络热议,知名饮料企业椰树集团有限公司面向社会为职业经理学校公开招生。该招聘信息一方面表明了其优厚待遇:百万年薪、别墅奖、有分红股奖、海景房奖等,但之所以会引起热议,另一方面还是在于其招聘条件较为苛刻,要求应聘者“忠诚不谋私、顾事业不顾家”以及“承诺终身在椰树服务,要写承诺书,承诺以房产作抵押,离开椰树以房产偿还”,以防止应聘者“将椰树作为跳板镀金,学到经验后跳槽”。总结信息,最核心的争议点就在于海南椰树集团对招聘人员提出了三点要求:
①承诺做到“两不”:即:忠诚不谋私,顾事业不顾家;②承诺终身在“椰树”服务,要写承诺书,承诺以房产作抵押,离开“椰树”以房产偿还;③要过写作考试关才录取。

法律简析
先说结论,前文所列的第一点系道德评价范畴,所列第二点的“终身服务”、“承诺房产抵押”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首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得违反法律或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劳动者有自由的劳动就业权和就业选择权,“终身服务”侵犯了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权,属于违法内容。
其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就抵押房产而言,椰树公司要求劳动者抵押房产也是违法的。进一步说,假定劳动者签了该承诺书,承诺用其自有房产为用人单位设定抵押,会面临跳槽被罚没房产吗?答案也是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从该条文的立法目的可以看出,担保的目的是为保障债权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债权得以实现,这一抵押担保的是劳动者离职可能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是对尚未发生的、完全不具有确定性的侵权之债设定抵押,属于人事担保范畴。但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尚未系统建立或认可人事财产担保制度。
律师观点
截至本文发稿时,椰树集团已经在其官网上发布声明,对其“培养职业经理学校”的招聘信息违反劳动合同法一事,向社会大众致歉。

但这难免引起人们思考。这次事件代表了一种现象,即某些企业仍在试探法律的底线,尝试加深对员工价值的压榨;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的保护,那么那些签订了“卖身契”的劳动者,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难以剥离企业,哪怕劳动者工作的极其痛苦想要离职,也会因现实的困难而身不由己,进而导致企业可以进一步压榨员工。
我们都知晓,员工的“忠诚度”通常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首要要维护的内容,毕竟当员工在企业达到一定岗位价值时,就意味着其已经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如“无形资产”流失就会造成企业无形的价值贬损。所以,虽然提高员工忠诚度是企业必要的手段,但该手段不仅仅要合理合乎人性,更应当守住法律的底线。
通过宣传企业文化、提高福利待遇提高员工对企业的粘性,才是正常的方式,然而椰树公司这次的招聘广告明显透露出一种资本的霸道,所谓“忠诚不谋私,顾事业不顾家”更是透露出一种傲慢:一个人连家都不顾,凭什么顾单位?只有奴仆才是为别人打拼,而人总是为自己而活。
关联法条
·关于“终身服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要求提供房产做抵押”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关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达到承诺,能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