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经济数据治理合规要点浅析

来源:文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4年被称为“低空经济元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明确将低空经济列为新增长引擎,《通用航空装备创新应用实施方案(2024-2030年)》等政策密集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成立低空经济司。

2024年被称为“低空经济元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明确将低空经济列为新增长引擎,《通用航空装备创新应用实施方案(2024-2030年)》等政策密集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成立低空经济司。我国低空经济产业在政策法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创新以及市场拓展等方面取得了诸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进展。
然而,低空经济在迅猛发展的同时,其跨领域、高技术特性也引发了日益复杂的法律与合规挑战。文康陈洁律师团队基于对新经济领域前沿法律问题的持续关注研究,以及诸多项目法律实践,针对低空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与数据合规、低空运输责任等进行探析,以助力低空经济业务实践。
本次推送的是低空经济系列文章第四篇“低空经济数据治理合规要点浅析”。
01 低空经济进行数据治理的必要性
低空经济企业对于数据治理普遍比较关注,因为低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数字经济,高度依赖科技。一方面,低空经济的发展需要数据进行驱动,通过数据解决资源、业务、运营和管理问题;另一方面,在低空经济活动中也会产生大量数据,主要包括四类:(1)飞行运营类数据,比如飞行轨迹、飞行高度、速度、设备状态;(2)环境感知与地理空间数据,比如地理地形、气象、敏感区域识别等等;(3)个人信息数据,比如个人身份信息、个人飞行服务记录、用户数据等;(4)商业运营数据,比如低空物流场景下产生的各种订单信息、配送路径、仓储需求等等。
所以低空经济产生的数据是海量的,而且因为低空经济产业链条长,参与主体众多,低空数据的来源也是多样的,同时为了更好地提供低空经济服务,产生的大量低空数据通常需要实时传输、实时共享,同时因为可能涉及到大量高精度地图、地形地貌信息、敏感区域信息,所以也会具有一定敏感性。这些特点让低空数据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安全风险,实践中已出现无人机失控撞楼、无人机“黑飞”造成航班大面积延误等问题,影响了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无人机搭载的高清摄像头能够轻易获取住宅私人活动等隐私信息,个人隐私保护也面临了更大挑战。所以对低空数据进行治理很有必要。
02 低空经济数据合规体系建设
从我们国家的法规动态趋势来看,对于低空经济数据的规定是越来越有针对性的,虽然目前还没有专门规定,但从最初只能依据数据合规领域的“三驾马车”《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到这两年国务院、民航局、交通运输部相继出台的专项规定和标准文件,对于航空领域的数据管理有了专门的规范指引;各地也开始陆续出台专门针对低空经济的地方性法规,其中也会有专门条款针对数据治理进行规定,比如低空经济发展比较领先的深圳和广州,在出台的低空经济条例中要求企业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类型
名称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
基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全国人大
2016.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全国人大
2021.06.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全国人大
2021.08.20
专项规定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2023.05.31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
交通运输部
2024.01.01
民航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民航局
2025.03.24
民航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民航局
2025.03.24
指导文件、标准文件
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
民航局
2018
以“智慧民航数据治理规范”为题的七个标准,包括“框架与管理机制”“数据架构”“数据质量”“数据安全”“数据服务”“数据共享”“数据治理技术”
民航局
2021-2023
地方性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深圳人大
2023.12.29
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
广州人大
2024.11.29

03 低空经济数据治理的要点
(一)低空经济的数据权属
数据非实体、可共享、可加工的多种特点,导致数据很难像房屋、汽车那样明确和界定所有权,目前我国立法层面并没有对数据产权有一个清晰的界定。但是2022年的“数据二十条”创新提出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制度。所以我们讲低空数据的权属,并不是强调数据归谁所有,而是在讨论哪些主体有权持有数据、加工数据、经营数据。
低空经济企业获取的数据,如果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通常应当由该企业持有、使用、获取收益;如果涉及个人信息,则应当在信息主体明示授权的范围内持有、使用,比如低空物流运输收集的收件人信息,在没有进行告知且获得同意时,仅限用于当次的物流运输;如果涉及具有较高敏感性的数据,持有数据要保证存储于境内,需要进行数据处理活动则应当开展风险评估并报送有关机关。
(二)低空经济的数据采集:来源合法合规
数据的全生命周期包括数据采集、存储、处理、流通、销毁等,实现低空经济数据治理就需要每一步都合法合规,而数据采集作为数据生命周期的起点,来源合规是后面每一步合规的前提。以低空经济中最常见的两种低空数据类型为例:
1. 低空测绘数据采集
低空测绘是低空经济中比较常见的应用场景,另外在低空巡检、低空救援场景中也难以避免需要采集、处理地理信息数据,这种行为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测绘行为,因此都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低空测绘数据的采集合规需要遵守最重要的两点原则:一是根据测绘法和暂行条例的规定,采集低空测绘数据的主体需要是中国企业且由中国人操纵,且必须取得测绘资质,外资无人机企业或者是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能从事相关测绘飞行活动,不能抓取低空测绘数据;二是必须在相应批准允许的管制区域内进行飞行服务,否则超出区域的非法测绘飞行,采集的数据必然不合法。
2.个人信息数据采集
另外低空经济中涉及很多采集个人信息数据的场景,采集个人信息需要遵守两大原则,一个是知情且同意原则,即在获取个人信息前要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的内容、范围、目的,而且必须要获得个人自愿、明确的同意。但低空经济领域常见的个人信息采集情形,是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无计划采集到的人脸、住所地址等个人信息,这就存在无法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问题。参考汽车数据合规治理要求,在无法征得个人同意的情况下,原则上不保存、不使用、不提供采集到的个人信息,如果要对外披露,则需要进行匿名化处理,保证不具有识别性。第二个原则就是最小必要原则,获取个人信息必须以必要为前提,避免过度收集。
(三)低空经济的数据存储:分类分级存储
对于提供服务期间所收集的数据,要分类分级进行存储:
存储措施:对于重要数据及核心数据应当采取一系列严格的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加密、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对于个人信息存储则需要先去标识化,存储个人敏感信息要采用加密等安全措施。
存储地点:对关乎公共和国家安全的核心数据必须本地化存储,不得存储于境外,重要数据原则上本地化存储,跨境传输则需通过安全评估、报审有关部门。
存储周期:遵循最小化原则,避免超期不必要存储。
(四)低空经济的数据处理
低空经济中数据的来源、使用、处理都是多源的,不同低空经济企业之间可能构成委托处理、共享、共同处理等数据处理关系,所以各企业除了需要保证自己数据处理活动全流程合法合规外,还应当跟合作方根据业务模式厘清数据处理的分工,就权责及风险划分达成《数据处理协议》。
(五)低空经济的数据资产化
低空经济中产生的大量数据,除了可以满足低空经济企业生产运营经营需要外,也为其提供了一种融资新渠道,例如金融机构可以就低空数据资产提供数据抵押贷款,企业可以将低空数据资产作为非货币财产进行股权投资,还可以进行低空数据资产证券化。
而对低空数据进行入表作为资产、进行融资交易的第一步,通常是要进行登记。目前低空数据的资产化登记,各地以及知识产权局、数据局等多个部门进行了多种尝试和探索,其中应用比较广泛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数据资产登记和数据产品登记。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要由各省市的知识产权局来统筹主管,对符合特定特征的数据集合进行存证、登记,侧重于保护数据的创新成果,强调数据的智力成果属性,审查相对来说比较严格,采取“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数据资产登记: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相比,数据资产登记并不一定都是由官方政府部门来统筹,在各地有不同实践,比如北京市依托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广东省依托省数据局及省政府服务数据管理局、温州市依托市财政局、青岛依托企业级数据要素平台。登记审查相对宽松,审查重点在于数据资源的持有状态和市场价值,适用更为广泛。
数据产品登记:通常由数据交易所进行,是对数据加工处理整合后形成的产品进行登记,聚焦于数据产品的流通交易和上市。
04 结语
低空经济的腾飞离不开数据的赋能,但海量数据的流动与共享也对法律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低空经济参与企业而言,应当充分重视低空数据合规治理,筑牢数据合规的“防火墙”,在抢占市场先机的同时守住法律底线。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