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压力与应对措施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0年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给社会各行各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为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经济增添了很多不确定性。金融作为国计民生重要相关领域亦面临风险与压力。

2020年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给社会各行各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为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经济增添了很多不确定性。金融作为国计民生重要相关领域亦面临风险与压力。因此,如何正确评估疫情影响并加以应对,显得十分重要。
由于疫情爆发处于春节期间,刚好是金融业务交易量的低谷期,其对行业影响在数据上暂时还未清晰显现。但在此次抗疫过程中,金融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同时也受到了冲击,不仅核心业务违约风险上升,其运营正常开展、新业务拓展也遇到挑战。本文中,笔者将立足陕西省内金融政策,分析疫情下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压力并提出相应对策,欢迎探讨。
一、陕西省内金融政策
疫情发生后,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及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银保监会、财政部、工信部等、陕西省政府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出具具体意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省内政策如下:
2020年2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标题为《西安市人民政府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市政府通知一共提出21条具体措施,包括不断提升疫情防控保障水平、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快恢复经济发展五大方面,其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方面包括加大信贷支持、降低信贷成本、 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加强创业企业融资服务等5条具体措施。
2020年2月1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标题为《陕西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省政府通知一共提出12条具体措施,包括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减轻税费负担、减免企业房租、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加大信贷支持、降低融资成本、强化担保支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加强清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完善企业服务、加强企业维权和法律援助、加强宣传引导。
2020年2月20日西安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西安市财政局三部门于联合出台《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以十条指向明确、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强化金融力量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服务保障,全力配合做好全市疫情防控工作。
二、金融机构众志成城抗击疫情
本次疫情发生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接疫情防控企业融资需求,加大信贷投放,促进企业生产。截至2月18日中午12点,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官网及会员单位报送信息,经统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计信贷支持超过7040亿元,各家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情况如图所示: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捐款捐物。截至2月18日中午12点,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官网、会员单位报送及相关慈善机构公布的信息,经统计,银行业金融机构捐款20.2亿元;捐赠物资已超810万件。金融机构捐赠力度不断加大:


三、疫情下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压力
(一)可能引发问题
1、贷款逾期
由于疫情期间延迟复工,交通不便等,导致对商场、旅游、娱乐、餐饮、零售、实体制造等行业的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无法得到正常运营,造成现金流的断裂,无法按期足额偿还贷款,造成贷款逾期。个人用款客户包括信用卡、个人按揭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个人客户的逾期开始出现集中爆发的势头,为金融机构的催收工作增加了难度。
2、征信问题
由于延迟复工的影响,虽然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倾向于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因企业自身因疫情遭遇经营危机,工资待遇发放未必准时、足额,且即使延迟复工到期后,由于疫情影响很难及时结束,不排除部分员工因疫情原因不能及时返工,进一步影响其个人收入,极易造成房贷及消费贷款业务的逾期,致使征信背负逾期记录。
3、企业经营困难甚至破产
由于疫情影响,部分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会遇到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的情况,届时企业可能无法主动偿还全部贷款,形成违约。服务业在经济中的比重超过一半,而一季度又是服务业贡献最大的时候,目前住宿餐饮、交运仓储物流、批发零售、商务服务、金融地产、酒水饮料、线下教育等企业经营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企业经营收入是金融机构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因此本次疫情使企业客户还款能力出现问题,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
4、正常业务无法开展
因疫情影响,可能导致可正常的续作业务,因人员限制、办公问题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短期内无法进行续作,造成的逾期及不良。金融机构相应号召扶持困难企业,但也有个别主体浑水摸鱼。老赖伪造证据,制造“假发烧”“假隔离”,借机逃脱债务,利用金融机构的善意实施恶意逃债行为。
5、开门红不红
一季度原本是金融机构开门红的好机会,占比较大的业务均是通过线下协作完成,而本次疫情使得很多业务无法开展。大型客户也因本次疫情导致无法开工而缩减融资需求。
(二)债务人违约责任承担影响分析
1、疫情爆发借款人无法及时还贷,是否构成违约,贷款银行是否有权直接解除?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委员会发布的相关政策、通知等,虽然大多都包含了紧急转贷,及时续贷、展期,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等内容,但是地方政府发布的文件属于行政规章,各部门委员会发布的文件属于部门规章,且所有文件均非法律强制性规定。银行违反上述规定,直接解除合同的,依据合同法无法认定解除行为无效。但是,政府有关单位、银保监机构等有权对贷款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
综上,合同合法有效,并非因疫情爆发就可以随意违约,在存在客观情况下无法继续履行的,现行法律允许双方协商延长相应还款期限,但该适当延长限度的掌握在于银行本身。但是,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者会综合考虑疫情对借款人的影响及借款人涉及行业,社会经济复苏情况以及对银行机构损害情况平衡各方权利。
2、疫情爆发,借款人是否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客观情况:1、不可预见,这是指“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发生没有预知能力”;(2)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这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新冠肺炎属于新型传染病,具有突发性,其确切的传染源、致病原理、传播途径和治疗方法至今尚未明确,故一般可认为新冠肺炎疫情本身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同时,为防治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
但是,新冠肺炎疫情须与不能履行合同具有因果关系时,才能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必须对合同履行构成重大甚至根本性障碍,否则不成立因果关系。所以新冠肺炎疫情可能但不必然构成不可抗力。
金钱之债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即使是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在民法理论上,对于金钱债务而言,债务人负有无限责任,应当以其现在及将来的一切财产,来承担全部的偿还责任。不可抗力免责规则,是传统债法体系中的嗣后客观不能,而客观不能并不是指合同当事人的不能,而是指一般人皆不能履行。所以,一般的种类物是不存在客观不能的情形的,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属于最具有普遍性的种类物。因此,金钱债务并不存在履行上的客观不能,不宜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因新型传染病疫情引起的合同履行障碍及其责任承担在我国已有先例,2003年的“非典”疫情与新冠肺炎疫情有诸多相似之处,故因“非典”疫情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例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例如,河南开封中院(2010)汴民终字第1073号判决指出“非典疫情并不是对所有合同的履行都有影响,如果不影响合同正常履行,非典就不能被视为不可抗力。”广州中院(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50号判决认为,“不论是‘非典’、禽流感疫情还是市政施工,可能影响的只是宏观的经营环境,对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产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响”。可见,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为, 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对于金融借款合同通常不会构成履行障碍,违约的借款人一般不得以疫情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3、疫情爆发借款人延迟还款,贷款银行同意延期还款后,该借款人是否有权要求免除延期还款前发生的相应罚息或者信用卡滞纳金等违约金?
如我们上文所述,地方政府、银监会下发的文件为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该文件也未明确细化关于延期前发生的滞纳金及违约金的免除问题。
在金融借款合同未被确定无效的情况下,罚金及违约金的相关约定合法有效,所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而地方政府办公厅、银监会等所发的文是要求给予一定的延期还款的期限,并未明确延期期间的罚息及违约金免除的问题,同时,银监会的文件也无法导致借款合同效力无效的问题。综合上述情况,违约金及罚息等违约费用是否应当免除由金融机构自行决定,其免除罚息或违约金等系其权利,非其约定或法定的义务。疫情爆发时借款人有权申请金融机构减免相应的罚息、滞纳金等,但无权以此要求直接减免。
四、信用风险压力下的应对措施
(一)深入项目和风险源头去开展调查
首先,针对企业债务人,重点关注其是否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企业或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针对个人债务人,重点关注其是否为因疫情被隔离/治疗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贷后检查必须深入项目所在地和风险发生的源头去开展实地调查,通过“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尽可能广泛地和全面地接触第一信息源,预判风险走势。
(二)提早拟定应对策略与风险处置化解方案
因疫情于1月末大面积爆发,应根据贷款户提供的2019年底及2020年初的财务材料,提前对未到期客户进行排查,深入分析其贷款偿还能力,对可能逾期贷款户进行重点关注,以便及时调整相关政策进行应对,有效降低风险。针对金融机构而言,风险处置预案是在项目发生各种可能预期风险状况时拟采取的应对策略与风险处置化解方案。风险处置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风险成因与现状分析、已采取措施与取得成果、应对处置思路与途径、下一步工作安排与各部门职责分工、每一步工作的完成期限和要求等。而制定风险处置预案的关键点在于:信息来源可靠,信息收集全面;应对手段具体而明确,可操作性强;协同配合,分工明确;工作进度设定期限,每一步骤之间设置操作节点;随时更新信息,随时调整预案。
(三)建立风险显现时的快速回款机制
各金融单位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借鉴同业经验制定本单位针对疫情的贷款业务认定标准及方案,为后续业务操作及催收处理提供依据。金融机构必须建立一套风险应急处置机制,例如,处于何种风险状态下可以继续观望或通过谈判手段化解风险,何种风险发生时则应立即转入诉讼,要有明确的制度指引。当金融产品确定发生回款风险后,掌控对方的有效资产或至少了解其资产线索,是决定能否通过诉讼或非诉谈判途径快速实现回款的关键因素。
(四)开通线上业务办理通道
线上融资业务系统开发超前的金融机构在本次疫情中可以抢占先机,通过快速响应机制发挥线上融资的优越性、做到防控疫情和发挥业务两不误。金融机构可联合企业内部科技、运营等相关部门,及时开通线上业务办理通道,将相关业务转至线上办理。对公司员工紧急培训,熟练线上业务办理技能,抓住机遇,开辟并成熟线上市场。对线上办理业务利用各种媒体积极宣传,最大程度减少因疫情导致的客户群体流失,降低经营损失。
(五)信贷政策支持
如债务人存在逾期情形,债权人可考虑按照监管要求积极与债务人沟通协商,根据债务人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提供展期、下调利率等流动性支持。对医药卫生器械行业、保险、数据传媒、游戏、电子网络、线上教育等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和粮食生产和加工企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这些企业的逐步上升的融资需求给与金融支持,使企业能够顺利经营,企业资产质量得到不断提升。
(六)增加客户黏合度
金融机构在疫情特殊时期通过对困难企业的一系列帮助例如转贷、延期、展期、循环贷款、降低利率等,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也获得了较高的客户认可度和社会知名度,也积累了较好的客户资源和口碑、并且获得延伸业务并增加客户黏合度的机会。
综上,虽然疫情给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但任何行业和机构都是在不断调整中变得更加先进更加敏锐,在弥补不足中寻找机遇。能够经历起起伏伏还肩担大任、开拓向前的金融机构是优秀的胜出者,对于他们来说,没有一个冬天不可逾越,没有一个春天不会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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