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营者对其营业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1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原告塔某向被告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滑雪场内预交押金600元,随后,原告塔某领取滑雪鞋及滑雪板进入滑雪场滑雪,结束后塔某脱下滑雪板用胳膊夹住并走向出口,走到滑雪场出入安检口处不慎摔倒致伤,后被其家属送往农九师医院就诊。因事故造成其左胫腓中下段螺旋性骨折,故入院治疗9天,共花费医疗费33392.82元。原告塔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2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塔某向被告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费用,被告提供滑雪场地及滑雪用具,原告进入滑雪场滑雪,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对原告行走到滑雪场室外出入口处摔倒受伤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以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主张权利,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行走到滑雪场室外出入口处,是由于被告的安全管理不善或者被告未尽到何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摔倒受伤,因此,被告对原告在滑雪场室外出入口处摔伤没有过错,被告不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原告在滑雪场室外受伤是因为自己没有注意到自身安全意外摔倒所致,其产生的后果由自己承担。遂驳回了原告塔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塔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塔某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并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3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其经营场所的环境以及投入使用的服务设施、设备等确保安全,即在服务管理方面应当排除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保证服务内容和过程的安全。如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因此受到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时应当按照具体情况,依据各方的过错程度进行赔偿。
滑雪受伤谁担责,滑雪者VS滑雪场?
作者:滕媛媛来源: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因经营者对其营业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