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物业公司于2013年3月起对某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马某是某小区业主, 2017年11月,马某与某物业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马某以物业公司在绿化、保洁、保安等方面服务不到位,缺花少树,保洁人员不是每天打扫,缺少维护,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以及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公示收支情况等理由,拖欠三年物业服务费已超万元。经某物业公司多次催收,马某置之不理,不予缴纳。某物业公司遂申请仲裁,请求裁决:
马某支付物业费、公共能耗费等费用。
审理过程中,马某抗辩称小区绿化、保洁等都不到位,并提供照片,证明垃圾桶周围卫生打扫不到位,绿化修剪不及时遮挡行车视线等问题。某物业公司称,工作人员清理垃圾、修剪绿植有时间间隔和频次等要求,目前上述问题均已解决,并提供视频,展示小区当前卫生环境。
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马某支付自2018年11月至2021年11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公共能耗费。
案例评析
首先,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真实有效。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申请人某物业公司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被申请人马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构成违约,故某物业公司要求马某支付各项物业费用的仲裁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马某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履行合同存在重大违约行为而导致业主丧失合同根本利益,根据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不达标,业主有权要求某物业公司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某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马某亦未证明物业公司给其造成具体损失。
最后,现实生活中的物业服务情况非常复杂,很可能因技术问题和客观情况等原因不能使所有的业主完全满意。面对此种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主动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与此同时,业主也应当适度理解积极配合,若个别业主因服务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则会使物业费用匮乏,服务质量下降形成恶性循环,从而损害多数业主的利益。
业主不能因物业服务有瑕疵而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
作者:扬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来源:扬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案情简介 某物业公司于2013年3月起对某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马某是某小区业主, 2017年11月,马某与某物业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