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不归我,我们可以安心住”——我会审结民法典实施后首例居住权纠纷案件

来源:无锡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设立的居住权不仅让弱势群体“住有所居“更有保障,也为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提供了新思路,还成为化解家庭矛盾、解决住房纠纷中的新方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设立的居住权不仅让弱势群体“住有所居“更有保障,也为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提供了新思路,还成为化解家庭矛盾、解决住房纠纷中的新方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新期盼。日前,我会顺利办结一起居住权纠纷调解结案,此案也为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办理的首例居住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案涉双方系父母与女儿关系。女儿于2019年购置房产一处,由父母支付了首付款若干,房产登记于女儿一人名下。同时双方签订的《居住协议》约定,女儿保障父母的居住权直至终老。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父母向无锡仲裁委申请仲裁,称女儿在口角中要赶自己离开,要求女儿继续履行合同、办理居住权登记。
审理过程
这起居住权案本身并不复杂,由于双方身份关系特殊,无锡仲裁委受理后,坚持调解优先、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为原则,充分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案情,积极为双方主持调解工作。经过释法明理,调解调和,努力缓和家庭矛盾,促成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并出具了调解文书,切实保障了老人的居住权益。
仲裁心语
居住权制度首次创立于《民法典》,在《民法典》实施前,只有房屋产权及其租赁权两种权利形态,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多元化需求。
而居住权作为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稳定居住于目标房屋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需要。实务中,居住权纠纷一般产生于婚姻财产协议、继承关系、住房养老协议等案件中。为无居住的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等设立居住权,可以有效地向弱势群体满足生活基本条件提供法治保障。
另外,无锡仲裁委提醒大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遗嘱方式及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设立居住权,都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有了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即使“房子不归我,我也可以安心住”。同时,对有意购买他人房屋的购房人也应当注意,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这样可以避免设有居住权的房屋在后续买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法律风险,以免出现“房子归你、但你住不了”的尴尬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无锡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无锡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无锡仲裁补充仲裁协议如下:
因××纠纷,现提交无锡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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