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0日某建设公司收到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要求应诉陈某与某建设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某建设公司立即展开调查,调查结果为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分公司所有员工中包括借调人员均无陈某其人,公司在某省当年也无施工项目,遂确定按照不存在劳动关系出庭应诉。
【仲裁】
陈某诉称,2016年5月10日陈某经人介绍到某建设公司承包的某省移动公司项目工地承包人李某处,从事通信设施的架线工作。2016年5月16日上午十时左右,陈某在架线工作时,被高压电击伤坠落,经治疗左手臂截肢,治疗费用均由李某承担。现要求确认与某建设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开庭审理,某区劳动仲裁委未采信某建设公司的抗辩,于2016年12月12日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作出裁决,确定某建设公司与陈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代理】
律师在法院一审阶段接受了某建设公司委托后立即开展工作,经查阅仲裁案卷、听取承办仲裁员和法官意见,进行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调查取证,对案情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论证,制定了代理方案。律师认为仲裁阶段某建设公司举证较弱,已形成的仲裁意见对某建设公司极为不利,诉讼阶段应增强充足的证据,准确运用证据规则,加大用新证据反驳现有证据的力度,对陈某所有证据逐一用法理进行分析、用证据进行反驳。
【举证】
某建设公司代理律师对陈某所举的八组(共13份)证据逐一进行了详尽法律分析和法理论证,形成书面质证意见报告,同时举出八组证据反驳否定陈某证据,特别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说明了陈某劳动关系形成的过程,特别是陈某与李某达成的赔偿协议证据明确了陈某与某建设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安全生产协议所形成的公章与实际使用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公章。
【法院】
法院对某建设公司质证意见和提交的证据给予重视,两次到移动公司取证,三次开庭审理,取消了要求某建设公司承担证明陈某受伤的工程项目未承建的举证责任,对某建设公司举证证据予以认定,采信了某建设公司意见,作出判决:陈某与某建设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一审判决书生效。历时16个月的一场莫明的劳动关系确认之诉,经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终于画上了句号。
【律师提示】
劳动关系集行政管理关系、民事关系和劳动管理关系为一体,劳动争议举证有“谁决定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和“谁管理谁举证”相结合的举证原则,主要举证责任应在用人单位一方。在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中,用人单位首先应对于劳动者方所举的证据给予足够重视,对劳动者一方提出的所有证据应逐一用证据反驳,不能简单用“无关联性””、“不予认可” 、“不能证明所证明方向”等理由口头抗辩。其次,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应树立证据意识,注意保存证据,对用人单位掌握或保管的证据,如职工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等,应按照裁判机关要求举证。再次,在用人单位认为没有或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但裁判机关分配由用人单位举证而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应及时书面向裁判机关说明不能举证的原因、理由,避免裁判机关误判用人单位举证不能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还有,作为建筑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监督劳动公司与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解除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严格完善项目公章管理制度,完善各类合同、协议公章使用和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制度。作为劳动者一方应当注意,打工一定要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能及时有效地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如何履行举证责任
作者:谢光华来源:树人律师

2016年10月20日某建设公司收到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要求应诉陈某与某建设公司确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