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A、B二人酒后在某地下停车场内寻找车辆期间,被告人B无故将路过的一辆越野车后视镜折断,经鉴定车损价格为4680元。二人行至通道入口时,被告人B敲打保安亭玻璃,与被害人发生冲突,二被告人致使被害人三根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二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向二被害人赔偿,获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违法犯罪记录:2014年,被告人A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被告人B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
二、辩护思路
本案系酒后未能严重管控自身行为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从立法角度考虑,寻衅滋事罪所破坏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因当事人的行为给不特定对象带来财物、人身损害后果或干扰社会秩序,即便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相当,该罪名较故意伤害而言在量刑方面会更加严格。所以本案针对量刑方面,辩护人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入手,重点论述当事人虽造成致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但主观上并无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故意,且平时表现良好,为当事人争取较轻的刑罚。
(一)被告人A不具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对于激化矛盾存在过错,根据案发时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在事发前,被告人A虽处于醉酒状态,但其并无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破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并且在其二人途经事发地点,在发现被告人B拍打保安室玻璃后,被告人A还有阻止、将其拉离现场的劝阻行为,可以体现在案发前其不具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主观目的。而在被害人出现后,双方发生口角,从言语冲突演变为肢体冲突的关键点在于本案的被害人主动将被告人A拉倒在地,客观上激化了双方的矛盾,进而造成被害人轻伤,本案二被告人也不同程度受伤的局面。
(二)被告人A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系事出有因实施了违法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较低
根据辩护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被告人A在案发前加入地方某公益组织,并在参与的五年时间内,积极参加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在甘肃积石山发生6.2级地震后,被告人A主动前往震中灾区,帮助灾区人民发放救灾物资、搭建帐篷等,并且在案发前,其外出期间路遇一昏迷男子,立即对其实施心肺复苏开展应急救护,使得该男子在120到来前恢复意识、成功获救。通过其平时表现可以看出,被告人A虽有前科劣迹,但其已充分悔改并积极回报社会,在公益事业中贡献着自己的一份力量,此次案发系事出有因,而非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的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较低。
同时,在本案刑事立案之前,被告人A已主动向被害人支付赔偿金并取得了谅解,并且对于本案并非由其造成的越野车车主的财物损失部分,也积极进行赔偿、取得谅解,足以体现其真诚认罪、积极悔过的良好态度。
三、裁判结果
庭后公诉机关调整量刑,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四、辩护思路——当事人品格证据的灵活运用
品格证据及其规则是英美法证据理论中较为复杂的一类规则,其中包含对被告人、被害人即证人的品格所进行的考量。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无严格意义的品格证据规则,品格证据亦非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但其内涵在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出台的相应司法政策中有所体现如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是将被告人的品格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情况。又如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是根据被告人的特定行为对刑罚的执行方式作出了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是否和解谅解、是否退赃退赔、有无前科劣迹等酌定量刑情节进行审查,并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成长环境、心理健康情况等进行审查,综合判断。有关个人品格方面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但与犯罪相关的个人品格情况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综合考虑。”
不可否认,被告人的“前科”“违法记录”等因素会成为司法机关考量当事人社会危害性的因素之一,从而影响量刑,但良好品行在部分案件中也可以成为辩护人的辩护方向。例如本案,公诉人在辩论环节提出:二被告人均有前科劣迹,且本案酒后滋事、致一人轻伤的举动与平日良好表现不符,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应按照原量刑建议的一年有期徒刑判处刑罚。但辩护人从本案收集的证据及当庭提交的良好品格证据入手,深层剖析当事人A不具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在其第一次受到刑事处罚后,始终坚持回报社会、热心公益事业,具有悔改表现,并且本案存在自首、赔偿谅解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建议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良好品格证据的运用在本案中成为影响司法机关裁量的一个原因,但司法机关的责任和担当,是本案罪轻辩护成功的关键因素,使得本案在公开审理后,公诉机关重新下调量刑建议,法院最终采纳了该刑期,真正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司法机关在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的同时,也给了被告人一次从轻的机会,让其服刑完毕后更有动力回报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案例分析——当事人品格证据对量刑的影响
作者:张玥来源:辅德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A、B二人酒后在某地下停车场内寻找车辆期间,被告人B无故将路过的一辆越野车后视镜折断,经鉴定车损价格为46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