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广大消费者带来了便捷、高效的出行体验。然而,在车辆使用过程中,伴随辅助驾驶技术的快速迭代与消费者安全期待认知的偏差,相关交通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本文选取的两个典型案例颇具代表性,旨在厘清事故责任边界,为消费者提供实用法律指引。
案例一:裁判要旨
当前车辆辅助驾驶技术处于快速迭代阶段,消费者安全期待的认定应以厂商广告宣传、使用说明等材料为依据。当汽车用户手册、销售方已对系统功能局限作出明确警示说明时,该功能局限通常不构成“未达到一般消费者安全期待”的产品缺陷。驾驶人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以辅助驾驶功能局限为由向生产商或销售商索赔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3日,沈某敏从泰州某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辆某品牌汽车,该汽车配备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车辆成交价194800元。当日16时42分许,沈某敏驾驶案涉车辆前去办理车辆上牌,在由南向北行驶途中,与由东向西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后果。
2020年4月14日,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敏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且把油门当刹车而持续踩油门,故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沈某敏亦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为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支付了补偿款64000元,并承担了民事案件受理费6390元。
2022年6月,沈某敏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案涉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未发生作用、未自动制动,属于产品质量缺陷,某汽车服务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请求判令某公司赔偿沈某敏因车辆缺陷等导致交通事故支出的案件受理费6390元、刑事谅解款64000元等;赔偿沈某敏精神抚慰金50000元;退还194800元购车款给并给予三倍赔偿584400元。
某公司辩称:案涉车辆附随的用户手册中载明了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仅为辅助驾驶系统,且明确了该系统通过识别车辆尾部来获取车辆信息,不会对逆向来车和前方横向穿越车辆作出报警提示;海某公司多次提示需谨慎驾驶,尽到了风险提示及注意义务;沈某敏发生事故系因其在交叉路口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所致,系其主观过错造成,与案涉车辆本身无关。
判决结果: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2022)苏1203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驳回沈某敏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沈某敏不服,提起上诉。
江苏省泰州中院于2023年5月20日(2023)苏12民终109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索引】案例编号:2025-07-2-373-00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第46条一审: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22)苏1203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2022年12月16日)二审: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12民终1090号民事判决。
案例二:裁判要旨
认定配备辅助驾驶系统的车辆是否存在产品缺陷,如对该辅助驾驶功能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以“不合理危险”作为判断标准。综合考量司法鉴定意见、技术发展水平、以及生产者一方告知义务履行情形等因素,有关功能达不到普通消费者基于车辆广告宣传、使用说明书等所产生的合理安全期待的,可以依法认定车辆存在产品缺陷,生产者、销售者以现有技术尚待完善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日,舒某贵向怀化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某公司)购买某品牌新能源混合动力越野车。在购车时舒某贵反复询问销售人员和查看车辆宣传册及车辆使用说明书,看好该款车型的主动安全刹车系统。
但舒某贵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案涉车辆主动刹车安全系统与广告宣传册、车辆使用说明书中所介绍的内容不符,即案涉车辆在车速5公里、距离危险目标20公分时才主动刹车,且该功能时有时无。上述隐患导致舒某贵分别于2021年2月17日、7月7日发生两起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
舒某贵与春某公司就案涉车辆的功能争议经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春某公司与大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春某公司为其分销商,以下简称大某销售公司),大某汽车有限公司(案涉汽车的生产商,以下简称大某汽车公司)赔偿购车款及其他经济损失人民币228000元(币种下同),并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经济损失629400元,支付车辆检测鉴定费10000元及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舒某贵购买案涉车辆实际支付210300元。案涉车辆所附使用说明书载明:“预碰撞安全系统在碰撞发生前向驾驶员发出碰撞警告、在车辆处于危险情况时做好紧急制动准备并帮助驾驶员进行制动和启动自动制动。预碰撞安全系统不能代替驾驶员的注意力……预碰撞安全系统借助车辆前端的雷达传感器探测行驶状况……雷达传感器的最大作用范围约为160m。”根据使用说明书,案涉车辆的预碰撞安全系统分为车距警告、预警、严重警告、自动制动、制动干预、城市紧急制动功能等,其中自动制动功能被激活的车速范围是5—250km/h。
庭审中经舒某贵申请,委托湖南某机动车鉴定公司按照说明书说明的预碰撞主动刹车功能,对案涉车辆进行试验性路试。2022年7月22日,湖南某机动车鉴定公司出具评估报告,鉴定意见为:“委鉴标的车辆的主动刹车及警示提醒功能在行驶过程中体现失灵,正常触发时与说明书中释明的理想状态下存在极大的功能限制。”
判决结果: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2021)湘1202民初7684号民事判决:
一、春某公司退还舒某贵购车价款人民币210300元,并支付鉴定费10000元,共计220300元;舒某贵同时退还春某公司所出售的案涉车辆;
二、大某汽车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由春某公司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春某公司赔偿后有权就该赔偿数额向大某汽车公司追偿;
四、驳回舒某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关联索引】案例编号:2025-07-2-373-00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条、第13条、第26条、第46条,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1202民初7684号民事判决。
法律风险提示:(致消费者)
现行法律框架下,驾驶员始终是安全责任第一主体。任何辅助功能均不能免除驾驶人的法定注意义务。在辅助驾驶纠纷案中,证明功能缺陷+因果关系是处理争议关键点所在,而非单纯事故损失。
随着2028年AEB强制标配时代来临,车企责任将逐步扩大,但现阶段驾驶人仍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建议购车时:
1.务必仔细阅读系统限制条款(尤其加粗/标红内容),这些说明将直接影响事故责任的司法认定;
2.销售承诺很重要;
3.对辅助驾驶保持合理预期——它仅是“辅助”,非“替代”。
在2025年7月23日公安部交管局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以高水平安全护航“十四五”规划高质量完成有关情况时明确表示,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汽车所搭载的“智驾”系统都还没有实现“自动驾驶”的目标,驾驶人才是最终责任主体。
车辆使用过程中,如果驾驶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脱手脱眼”,不仅存在严重道路交通安全风险,还有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及刑事追责三重法律风险。在此,我们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新能源车时,应尽到知晓、谨慎的义务,明白消费,谨慎使用新能车辅助驾驶功能,防止因脱手、脱眼、超速、加塞、玩手机等自身违规、违法行为带来的交通安全责任风险。
新能源车辅助驾驶功能的法律责任边界——致消费者的一则法律风险提示
作者:张松艳来源:八谦律师事务所

新能源汽车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广大消费者带来了便捷、高效的出行体验。然而,在车辆使用过程中,伴随辅助驾驶技术的快速迭代与消费者安全期待认知的偏差,相关交通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身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