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炒信”第一案:被告人被认定破坏生产经营罪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文章摘要
网络商家的信用度与其成交量、经济效益密切相关,是消费者网购的重要参考,于是网络“正向刷单”出现,商家通过空买空卖提升销量、提高信用的案例屡见不鲜。

网络商家的信用度与其成交量、经济效益密切相关,是消费者网购的重要参考,于是网络“正向刷单”出现,商家通过空买空卖提升销量、提高信用的案例屡见不鲜。
随着网购竞争日趋激烈,大量购买竞争对手的商品不付款,只为让对方受到处罚的“反向炒信”也逐渐衍生出来。
2013年,北京某科技公司在淘宝网成立店铺,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2014年4月,该公司发现,有同一客户分3次共计购买1505单,且买完后立刻退货。论文检测收费价格为千字1元,该订单意味着论文字数达到150万字,不合常理。该公司因涉嫌刷单炒信遭到淘宝网降权处罚,搜索排名骤降,造成了不小损失。
事发后,公司报警求助,经公安部门侦查,将实际下单的大学生谢某和背后“雇主”董某移送雨花台区检察院,向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查明,董某为了打击竞争对手,雇人“反向炒信”,雇用并指使谢某多次以同一账号恶意大量购买竞争对手的商品,致使淘宝公司认定竞争对手从事虚假交易,而对该店铺商品作出搜索降权的市场管控措施。搜索降权期间,消费者在数日内无法通过淘宝网搜索栏搜索到竞争对手的商品,致使该公司累计损失人民币10万余元。
法院认为,互联网经济已成为当下经济的新业态,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生活方式。刷单“炒信”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损害了电商平台的公信力,更扰乱了正常的互联网经营秩序,动摇的是互联网经济的根基,最终受害的是全体消费者。二人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通过损害被害单位商业信誉的方式破坏被害单位生产经营的行为,被害单位因二人的行为遭受了10万元以上的损失,且二人行为与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南京市中院二审判决,董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谢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点评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判该案是我国“反向炒信”构罪第一案。法院首次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恶意“炒信”行为定罪追责,对类似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进行了明确,并对规范互联网经济行为,促进互联网发展起到了规制作用。此案的判决彰显了法治的力量和司法的“民生导向”,既回应了互联网经济迫切的法律保护需求,又拓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适用范围,有效遏制了电子商务领域恶意“炒信”犯罪的蔓延,维护了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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