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年私募基金行业的管理实践,在2014年2月7日施行的“登记和备案办法”的基础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于今年2月份先后发布并实施了一系列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范要求,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2016年2月1日施行,“《内控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6年2月4日施行,“《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2016年2月5日施行,“《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第105号令,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遵守基金业协会的管理,因此,为协助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满足基金业协会的登记要求,完善合规管理,现结合《公告》相关内容,拟制《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清单》,以供参考。请注意,下列清单中第1项至第8项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涵盖内容,建议需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机构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自查与整改。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清单






[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新规下的基金管理人自查清单
作者:天达共和法律观察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针对近年私募基金行业的管理实践,在2014年2月7日施行的“登记和备案办法”的基础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于今年2月份先后发布并实施了一系列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范要求,包括《私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