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有一天,成了老赖。
真正的老赖。
因为,他对外负有千万元债务没有清偿,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最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了失信被执行人。此外,他还是高管。
所以,企业要对他动手了。
不错,就是不想再看到他,就是解雇他。从劳动法的角度,就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理由是:他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却外欠债务很多,到期不还清被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部门也无法为其办理公司董事变更登记手续,而且不具备从业人员资格,缺乏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准入条件,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所以要解雇。
他,当然不服气,认为公司错了,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仅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不具备从业人员资格,因此公司认定陈某为缺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准入条件,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进而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于是,他,败了。
TA,被江西省吉安市某法院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乘坐飞机等高消费行为。
有一天,公司安排TA出差却无法为其订购机票。几天后,公司向TA发出辞退信,以TA在入职时未向公司说明本人为被法院执行的失信人员为由,解除了与TA的劳动合同关系。
可TA已经进公司10个月了,好不容易有个固定的工作,准备还账,撤下老赖的名单。
可,这样被辞退了。TA自然不服。
江西省遂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TA,认为公司解除不当。
TA喜上眉梢。但接下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判TA败诉。法院认为,袁某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入职公司时,应当依据该公司规定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以便公司进行相应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因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原因,导致公司无法为其安排工作,事实上已达到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于是,TA,败了。
但是,到这里并没有结束。因为,我有话说。
诚然,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无论是规则还是法律,都在引导着做人的诚信、做事的诚信。从劳动法的角度,劳动者应当忠实于自己的企业,不应当作出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而失信行为,当影响到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的时候,企业据此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作为裁判者应当支持哪一方?
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吗?
我在回答当然不是之前,先发两个提醒:
一、失信被执行人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获取政府支持或补贴、任职资格、准入资格、特殊市场交易、高消费、出境等多方面存在限制,劳动者应当积极偿还债务,切莫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二、企业可以将劳动者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中纳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之一。否则,你的解除行为存在较大的风险。
注意:从本案的做法来看,企业的做法并非没有风险,而且企业的败诉几率依然不小。因为公司没有规定劳动者有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后企业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为从法院的说理来看,并没有谈到企业的规章制度,显然公司是没有规章制度作依据的。而且,其解除劳动合同也并非法定事由。
关于他,看一看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看到了吧?公司能解除高管职务。但,哪里说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啦?不能因为这个案子你这样做了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你就这样不规范下去。
关于TA。如果企业有规定,我不多说。但,企业没有啊!企业说有损失,什么损失?飞机票不能买,如何严重影响企业的业务的?事先没有规定,事后又匆匆忙忙辞退劳动者,那我说,这个企业是劳动法的失信者。
让失信被执行人丢饭碗,让失信人找不到工作,真的有利于执行吗?我支持诚信,应该痛打老赖。但,决不是一棍子打死的极端做法。失信者都遭到歧视,真的是法治的应有之道吗?老赖找不到工作,谁去还钱给债权人?
因此,企业可以把员工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之一纳入企业的规定。
否则,公司的解除行为存在较大的风险。否则,也许这次胜诉了,下次也许就败诉了。
但我觉得,仍应结合具体情况,审查企业规定的合理性。也就是还要看,员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是如何影响双方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的。
因此,劳动者好好工作挣钱,积极筹钱还钱,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之道。
两个老赖,一样解雇,哪一方会胜诉?两点提醒极重要!
作者:刘秋苏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他,有一天,成了老赖。 真正的老赖。 因为,他对外负有千万元债务没有清偿,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最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了失信被执行人。此外,他还是高管。 所以,企业要对他动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