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正式施行!游泳馆、美容院会员“避坑”速看

来源:武侯法院

文章摘要
202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点击下图即可查看),适用于施行日之后成立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共计二十七条,涵盖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预

202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点击下图即可查看),适用于施行日之后成立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共计二十七条,涵盖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等方面内容。
本期『蓉法说法』,继续结合蓉法案例与您一起学习
第② 期







听听法官怎么说
根据《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在履行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消费者请求按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前已经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请求按经营者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请求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游泳机构停止营业后,小张有权解除合同并退款
该案中,由于停止服务与合同解除之间存在较长时间间隔,应当自游泳机构停止营业时计算剩余履行期间。
解读明确计费规则
预付式消费合同可分为计时型合同和计次型合同,计时型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剩余履行期限计算应返还的预付款金额。
合同的剩余履行期限一般自合同解除时起算,但是经营者停业引发纠纷的,自经营者停业时起至合同解除这段时间,消费者无法获得服务,该期间亦应计入合同剩余履行期限。


听听法官怎么说
根据《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该案中,美容美体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应就其向杨某提供服务的内容、次数、金额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其作为客户档案和交易资料的持有方,在法院释明举证责任后仍未提供完整的客户消费记录。
法院综合考虑高某某预付总金额、部分消费记录的履行频次、部分充值档案照片载明的服务项目单价→
酌情确定美容美体公司向小张退还服务费60000元
解读经营者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
在预付式消费中,虽然消费者签订了合同,但很多时候合同文本、消费次数、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都掌握在经营者手中。消费者维权时经常面临“举证难”的困境,如果一概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那么消费者很可能因举证不能导致维权难。
对此,《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并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该项规定不仅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而且为消费者安心消费提供了司法保障。
这场“预付式消费冒险” ,是否让你有了新的收获呢?大家一定要避免冲动消费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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