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内容
数字化场景下,IP的商业价值被极大地强化。这既得益于相关产业的蓬勃发展,也得益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所以,相关产业的经营者需要重视IP授权的合法性,否则会面临侵权风险,甚至触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本文就前述产业IP授权的相关细节进行梳理,按照基础概念、风险剖析、合规要点等部分,结合相关案例,阐述泛娱乐IP授权的法律合规要点。
一、泛娱乐IP授权定义与法律特点
(一)定义
泛娱乐IP授权是指以文学、影视、游戏、动漫、音乐等多元形态的“泛娱乐内容”为核心,将其著作权或邻接权及相关商业价值,通过合同形式许可或转让给如游戏开发商、影视制作方、衍生品制造商等第三方,用于传播、二次开发或商业运营的法律行为。其本质是权利持有人对作品财产权的商业化利用,核心是“权利流转”与“价值延伸”。
(二)法律特点
1. 权利复合性:泛娱乐IP常由多类型作品叠加形成,如“小说+漫画+动画+影视”的全产业链开发。因此该语境下的授权可能涉及《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等多项权利,甚至需同时处理原作品与衍生作品的“双重著作权”问题。
2. 商业依赖性:IP价值高度依赖市场认可度与衍生开发能力,授权合同需紧密关联商业目标,如地域覆盖、受众定位、收益分成模式。因此泛娱乐IP授权合同条款常包含业绩对赌、保底分成等市场化设计。
3. 风险传导性:IP授权链条长,可能涉及原作者、版权代理公司、运营方、被授权方等多方主体,任一环节的权利瑕疵或履约瑕疵均可能引发连锁纠纷。
二、泛娱乐IP授权视域下的常见风险剖析
为便查阅,作者将泛娱乐IP授权下的常见风险剖析如下图所示,同时备注了各风险类别的经典案例、新增法律风险点等内容。

三、IP授权合同的关键要素梳理
结合相应法律法规及泛娱乐IP授权实践,IP授权合同需围绕“权利清晰、范围明确、风险可控”三大核心目标,重点约定以下条款:
(一)权利基础条款:确保授权合法性
本条款需解决“谁能授权”“授权是否有效”的根本问题,核心是核查授权方的权利基础及来源合法性。
1、主体资格确认:明确授权方为“原始著作权人”或“合法继受人”,并要求其提供权利证明文件,如著作权登记证书、首次发表证明、转让合同及付款凭证。若授权方为代理人,需额外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权限。
2、权利负担审查:要求授权方承诺授权IP不存在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未质押、未设定信托、未被法院查封;不存在共有著作权人未签字的情形;未与第三方存在冲突性授权(如已授权其他主体开发同类衍生品)。可增设“权利瑕疵担保条款”,确保因权利瑕疵导致合同无效或第三方索赔时授权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共有著作权处理:若IP为共有则需所有共有人在合同中签字确认授权,并明确共有份额对应的收益分配方式。
(二)权利内容条款:界定授权边界
本条款需解决“授权什么”“怎么授权”的核心问题,需结合《著作权法》第十条列举的具体权利,针对泛娱乐IP全产业链开发特点细化约定。
1、权利种类:需列明具体权利类型,避免笼统表述“全版权授权”,常见类型包括:
(1)改编权,如约定小说改编为影视剧、游戏、漫画;
(2)信息网络传播权,如约定在短视频平台、社交网络传播;
(3)衍生品开发权,如约定开发玩具、文具、服装等实体周边;
(4)表演权,如约定进行舞台剧、音乐剧演出;
(5)广播权,如约定于电台、电视台播放。
2、权利性质:需区分“专有使用权”与“非专有使用权”:
(1)专有使用权:授权方将某一权利在一定期限、地域内“独占”授予被授权方,授权方自身及第三方均不得再使用;
(2)非专有使用权:被授权方可使用但不得排除授权方或第三方再授权。同时需注意,应在合同中明确是否允许转授权。
3、地域范围:需具体到国家/地区,如“中国大陆地区”,避免使用“全球”“全国”等模糊表述;若涉及跨境授权,需注明是否符合当地著作权法。
4、渠道范围:结合泛娱乐IP传播场景细化,例如:
(1)线上渠道:特定平台(如腾讯视频、抖音、B站)、自营网站/APP、第三方应用商店;
(2)线下渠道:实体书店、影院、展会、主题乐园;
(3)混合渠道:线上+线下联动,如“短视频平台推广+线下快闪店”。
5、期间:需明确起止日期,并注明“授权期限不得超过著作权保护期”:
(1)自然人作品: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和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非法人作品:著作权保护期为作品发表后50年,截止于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期同法人作品规则。
6、付酬标准条款:需结合行业惯例与双方地位约定具体模式:
(1)固定费用:一次性支付,如约定“授权费100万元,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
(2)收益分成:按衍生品销售额,如约定“按年销售额的10%支付分成”、按用户充值,如约定“游戏流水的8%”等计算、保底+分成,设定最低保证金额,超出部分按比例分成;
(3)逾期付款责任:明确违约金标准,如约定“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可约定宽限期,如约定“逾期30日内不计违约金,超过30日授权方可解除合同”。
(三)改编创作特别约定:控制内容风险
泛娱乐IP授权的核心价值常在于“二次创作”,本条款需解决“怎么改”“谁负责”“权利归谁”的问题,避免改编内容偏离原著或引发侵权。
1、改编范围:需明确“核心要素”与“可修改范围”,例如:
(1)核心不可修改要素:原著主角的性格设定,如“主角必须善良坚韧”、关键剧情线,如“主线必须包含‘拯救世界’任务”、标志性元素,如“魔法咒语‘阿瓦达索命’不可删除”;
(2)可修改范围:次要角色背景、非关键情节细节,如“配角的年龄可从20岁调整为25岁”;
(3)禁止性改编:不得歪曲原著价值观,如将“反派角色美化为主角”、不得侵犯他人权益,如擅自使用未授权的第三方IP元素。
2、原作者参与权:需平衡原作者“保护创作完整性”与被授权方“创作自由”,约定:
(1)审阅权:被授权方需在改编内容初稿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提交授权方审核,授权方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2)建议权:原作者可就改编内容提出合理性建议,但不得强制要求修改;
(3)最终决定权:被授权方对改编内容有最终决定权,若因授权方过度干预导致创作停滞,被授权方可主张赔偿,但需明确“过度干预”的认定标准。
3、衍生作品权利归属: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被授权方所有,但原作品著作权人保留署名权。此时需注意:
(1)衍生作品的再授权限制:被授权方若将衍生作品再授权第三方,需经原著作权人书面同意,避免“多级授权失控”;
(2)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原著作权人有权禁止被授权方对改编作品进行歪曲、篡改,若发生此类行为,原著作权人可单独起诉。
(四)合规与风险控制条款:防范履约争议
本条款需解决“如何避免违法”“出了问题怎么办”的问题,覆盖内容合规、商誉维护、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全流程风险。
1、内容审查条款:
(1)审查标准:改编内容需符合《网络安全法》《广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法内容,如暴力、色情、歧视;同时需符合公序良俗,如不得宣扬拜金主义、扭曲历史;
(2)审查流程:被授权方需在内容上线/发布前提交样稿,授权方或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需在约定期限内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审核不通过的,被授权方应在约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
(3)违规后果:若因被授权方未通过审查仍上线内容导致行政处罚或第三方索赔,被授权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向授权方支付违约金。
2、商誉维护条款:
(1)产品质量保证:被授权方需确保衍生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如食品需取得生产许可证、玩具需通过3C认证,同时约定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消费者投诉、退货等损失由被授权方承担;
(2)营销内容真实:被授权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如宣传的授权范围需与合同一致;不得进行误导性推广,如夸大IP与产品的关联度,同时约定违反上述情形需赔偿授权方因商誉受损导致的直接损失;
(3)危机应对:应约定发生商誉损害事件时,被授权方需在24小时内启动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召回产品、公开道歉,并配合授权方进行危机公关。
3、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情形:需明确列举“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客观无法预见、避免或克服的情形;
(2)处理方式: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需在事件发生后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若因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可协商延期履行、部分免除责任或解除合同。
4、违约责任条款:
(1)权利瑕疵责任:若授权方因权利瑕疵导致合同无效,需退还已收费用并赔偿被授权方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维权费用;
(2)超范围使用责任:被授权方超出约定地域、渠道或期间使用IP的,需按实际使用范围的收益向授权方支付违约金,如超地域销售的销售额的30%;
(3)逾期付款责任:约定除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外,逾期超过60日的,授权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已付费用;
(4)单方解约权:明确列明根本违约情形,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5、争议解决条款:
(1)争议解决方式:优先选择仲裁或诉讼;
(2)涉外合同特别约定:若涉及境外主体,需明确法律适用,如“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需明确送达方式,如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即视为有效;还需明确语言版本,如“中文为最终解释版本”。
四、前沿趋势:AIGC与元宇宙催生新型风险
随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与元宇宙技术的快速发展,泛娱乐IP授权的场景从传统影视、游戏延伸至虚拟空间、数字资产等领域,衍生出更具复杂性的法律风险,此时需重点关注以下两类新型风险。
(一)权利归属争议:AIGC生成内容的著作权界定难题
AIGC技术已广泛应用于泛娱乐IP开发。例如,字节跳动推出的AI虚拟偶像“厘里”,其形象、动作、台词等核心内容由AI模型训练生成;部分IP授权开发中,被授权方通过AI工具生成衍生剧本、角色设计或游戏场景。但现行《著作权法》未明确AI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及权利归属,导致授权链条中易引发争议。
在此背景下,AIGC生成内容的著作权界定出现了以下法律痛点:
1、训练数据合法性存疑:AI模型需通过大量数据进行训练,若训练数据包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如原IP的文字、美术、音乐素材),可能构成对原作品的复制、改编或汇编,需获得原著作权人许可。若授权方未核查训练数据的合法性,可能因“间接侵权”承担责任。
2、生成内容权利主体模糊:AI生成内容是否具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从而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而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授权合同的效力。
有鉴于此,作者提出以下合同建议:
1、训练数据合法性承诺:在许可/转让合同中,要求授权方或被授权方明确承诺“训练数据来源合法,已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关于复制、改编、汇编的必要授权”,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如原IP方的书面许可、开源数据声明等。若因训练数据侵权导致纠纷,由承诺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生成内容权利归属条款:
(1)若AI生成内容被认定为人类与AI共同完成下的“合作作品”,需约定原著作权人与AI开发者/使用人的权利比例,如原IP方保留署名权,被授权方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2)若AI生成内容被认定为“职务作品”,需明确权利归属于员工所在单位或AI开发者;
(3)特殊约定:无论权利归属如何,授权方需保证“生成内容不侵犯第三方著作权”,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元宇宙授权漏洞:虚拟资产权利边界的模糊性
元宇宙场景下,IP授权常涉及虚拟空间搭建(如虚拟演唱会)、数字藏品发行(如NFT道具)、交互式体验开发(如VR游戏)等新型形态。如果授权合同约定不明,将导致原始权利人无法追责。
在此背景下,法律痛点具体表现如下:
1、虚拟资产权利属性不明确:NFT(非同质化通证)作为元宇宙中数字资产的“身份证”,本质是区块链上的权益凭证,但其对应的虚拟物品(如装备、皮肤)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或“复制品”,现行法律未作规定。若用户私自铸造NFT并交易,可能涉及对IP衍生权利的侵害,但权利人难以通过现有法律途径维权。
2、授权范围覆盖不足:传统IP授权合同多聚焦于“内容使用”,如影视播放、衍生品销售,但元宇宙中的虚拟资产涉及“区块链存证”“智能合约执行”“跨平台流通”等新技术环节,若合同未明确“虚拟资产的发行、交易、修改权限”,可能导致原权利人权益被侵害。
有鉴于此,作者提出以下合同建议:
1、建立虚拟资产权利清单制度:在授权合同中增设“虚拟资产专项条款”,明确被授权方可开发的虚拟资产类型,如NFT道具、虚拟服装、数字藏品及对应权利,如发行权、交易分成权、修改权,并注明“未经授权方书面同意,不得超出清单范围开发或允许第三方开发”。例如:
“被授权方仅可在《XXIP》VR游戏中发行‘角色皮肤’类NFT,每款NFT需标注‘某IP官方授权’标识;禁止发行与IP无关的NFT(如虚拟货币),且不得通过智能合约设定NFT的转售分成比例。”
2、约定区块链与智能合约使用限制:
(1)要求被授权方使用的区块链平台需符合国内监管要求(如联盟链而非公链),并存储IP授权相关数据(如授权合同、授权期限);
(2)智能合约需经授权方审核,确保其功能不违反合同约定(如禁止自动执行超出授权范围的交易);
(3)若虚拟资产涉及跨境流通,需明确“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结语
泛娱乐IP授权是“权利流转”与“商业价值挖掘”的结合体,其核心在于通过严谨的合同设计平衡各方利益,同时预判并控制法律风险。未来,随着元宇宙、AIGC等新技术的发展,IP授权将面临更复杂的权利边界,这对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既要精通著作权法,亦需关注产业动态与技术变革对法律关系的影响。同样的,企业也应构建“动态风控”授权体系。具体包括:一、前置尽调清单化:建立权属文件→转授权权限→权利负担核查的“权利链三阶审查表”;二、合同条款场景化:针对AIGC、元宇宙等新业态增设虚拟资产权利清单制度;三、履约监管技术化:采用区块链存证授权内容,实时监测衍生品销售数据。
参考资料:
1. 公众号:知产前沿,《晋江文学城要求哇唧唧哇停止侵权!指控其未经授权拍摄微短剧,当事方称已获“网络剧”授权,未限定时长》
2. 公众号:泰山文旅家,《【版权案例】<匆匆那年>的影视改编权》
3. 公众号:任律知行,《【晋江vs哇唧唧哇版权大战】数字内容企业著作权合规专项法律服务——以数字阅读与微短剧行业为例》
4. 公众号:江苏高院:《以经典IP吸引顾客却未获授权,这家咖啡店被索赔百万......》
5. IFEF2025知产前沿论坛直播回放视频
6. 参见(2021)京0106民初21235号民事判决书
数字化场景下,IP的商业价值被极大地强化。这既得益于相关产业的蓬勃发展,也得益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所以,相关产业的经营者需要重视IP授权的合法性,否则会面临侵权风险,甚至触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本文就前述产业IP授权的相关细节进行梳理,按照基础概念、风险剖析、合规要点等部分,结合相关案例,阐述泛娱乐IP授权的法律合规要点。
一、泛娱乐IP授权定义与法律特点
(一)定义
泛娱乐IP授权是指以文学、影视、游戏、动漫、音乐等多元形态的“泛娱乐内容”为核心,将其著作权或邻接权及相关商业价值,通过合同形式许可或转让给如游戏开发商、影视制作方、衍生品制造商等第三方,用于传播、二次开发或商业运营的法律行为。其本质是权利持有人对作品财产权的商业化利用,核心是“权利流转”与“价值延伸”。
(二)法律特点
1. 权利复合性:泛娱乐IP常由多类型作品叠加形成,如“小说+漫画+动画+影视”的全产业链开发。因此该语境下的授权可能涉及《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等多项权利,甚至需同时处理原作品与衍生作品的“双重著作权”问题。
2. 商业依赖性:IP价值高度依赖市场认可度与衍生开发能力,授权合同需紧密关联商业目标,如地域覆盖、受众定位、收益分成模式。因此泛娱乐IP授权合同条款常包含业绩对赌、保底分成等市场化设计。
3. 风险传导性:IP授权链条长,可能涉及原作者、版权代理公司、运营方、被授权方等多方主体,任一环节的权利瑕疵或履约瑕疵均可能引发连锁纠纷。
二、泛娱乐IP授权视域下的常见风险剖析
为便查阅,作者将泛娱乐IP授权下的常见风险剖析如下图所示,同时备注了各风险类别的经典案例、新增法律风险点等内容。

三、IP授权合同的关键要素梳理
结合相应法律法规及泛娱乐IP授权实践,IP授权合同需围绕“权利清晰、范围明确、风险可控”三大核心目标,重点约定以下条款:
(一)权利基础条款:确保授权合法性
本条款需解决“谁能授权”“授权是否有效”的根本问题,核心是核查授权方的权利基础及来源合法性。
1、主体资格确认:明确授权方为“原始著作权人”或“合法继受人”,并要求其提供权利证明文件,如著作权登记证书、首次发表证明、转让合同及付款凭证。若授权方为代理人,需额外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权限。
2、权利负担审查:要求授权方承诺授权IP不存在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未质押、未设定信托、未被法院查封;不存在共有著作权人未签字的情形;未与第三方存在冲突性授权(如已授权其他主体开发同类衍生品)。可增设“权利瑕疵担保条款”,确保因权利瑕疵导致合同无效或第三方索赔时授权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共有著作权处理:若IP为共有则需所有共有人在合同中签字确认授权,并明确共有份额对应的收益分配方式。
(二)权利内容条款:界定授权边界
本条款需解决“授权什么”“怎么授权”的核心问题,需结合《著作权法》第十条列举的具体权利,针对泛娱乐IP全产业链开发特点细化约定。
1、权利种类:需列明具体权利类型,避免笼统表述“全版权授权”,常见类型包括:
(1)改编权,如约定小说改编为影视剧、游戏、漫画;
(2)信息网络传播权,如约定在短视频平台、社交网络传播;
(3)衍生品开发权,如约定开发玩具、文具、服装等实体周边;
(4)表演权,如约定进行舞台剧、音乐剧演出;
(5)广播权,如约定于电台、电视台播放。
2、权利性质:需区分“专有使用权”与“非专有使用权”:
(1)专有使用权:授权方将某一权利在一定期限、地域内“独占”授予被授权方,授权方自身及第三方均不得再使用;
(2)非专有使用权:被授权方可使用但不得排除授权方或第三方再授权。同时需注意,应在合同中明确是否允许转授权。
3、地域范围:需具体到国家/地区,如“中国大陆地区”,避免使用“全球”“全国”等模糊表述;若涉及跨境授权,需注明是否符合当地著作权法。
4、渠道范围:结合泛娱乐IP传播场景细化,例如:
(1)线上渠道:特定平台(如腾讯视频、抖音、B站)、自营网站/APP、第三方应用商店;
(2)线下渠道:实体书店、影院、展会、主题乐园;
(3)混合渠道:线上+线下联动,如“短视频平台推广+线下快闪店”。
5、期间:需明确起止日期,并注明“授权期限不得超过著作权保护期”:
(1)自然人作品: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和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非法人作品:著作权保护期为作品发表后50年,截止于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期同法人作品规则。
6、付酬标准条款:需结合行业惯例与双方地位约定具体模式:
(1)固定费用:一次性支付,如约定“授权费100万元,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
(2)收益分成:按衍生品销售额,如约定“按年销售额的10%支付分成”、按用户充值,如约定“游戏流水的8%”等计算、保底+分成,设定最低保证金额,超出部分按比例分成;
(3)逾期付款责任:明确违约金标准,如约定“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可约定宽限期,如约定“逾期30日内不计违约金,超过30日授权方可解除合同”。
(三)改编创作特别约定:控制内容风险
泛娱乐IP授权的核心价值常在于“二次创作”,本条款需解决“怎么改”“谁负责”“权利归谁”的问题,避免改编内容偏离原著或引发侵权。
1、改编范围:需明确“核心要素”与“可修改范围”,例如:
(1)核心不可修改要素:原著主角的性格设定,如“主角必须善良坚韧”、关键剧情线,如“主线必须包含‘拯救世界’任务”、标志性元素,如“魔法咒语‘阿瓦达索命’不可删除”;
(2)可修改范围:次要角色背景、非关键情节细节,如“配角的年龄可从20岁调整为25岁”;
(3)禁止性改编:不得歪曲原著价值观,如将“反派角色美化为主角”、不得侵犯他人权益,如擅自使用未授权的第三方IP元素。
2、原作者参与权:需平衡原作者“保护创作完整性”与被授权方“创作自由”,约定:
(1)审阅权:被授权方需在改编内容初稿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提交授权方审核,授权方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2)建议权:原作者可就改编内容提出合理性建议,但不得强制要求修改;
(3)最终决定权:被授权方对改编内容有最终决定权,若因授权方过度干预导致创作停滞,被授权方可主张赔偿,但需明确“过度干预”的认定标准。
3、衍生作品权利归属: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被授权方所有,但原作品著作权人保留署名权。此时需注意:
(1)衍生作品的再授权限制:被授权方若将衍生作品再授权第三方,需经原著作权人书面同意,避免“多级授权失控”;
(2)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原著作权人有权禁止被授权方对改编作品进行歪曲、篡改,若发生此类行为,原著作权人可单独起诉。
(四)合规与风险控制条款:防范履约争议
本条款需解决“如何避免违法”“出了问题怎么办”的问题,覆盖内容合规、商誉维护、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全流程风险。
1、内容审查条款:
(1)审查标准:改编内容需符合《网络安全法》《广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法内容,如暴力、色情、歧视;同时需符合公序良俗,如不得宣扬拜金主义、扭曲历史;
(2)审查流程:被授权方需在内容上线/发布前提交样稿,授权方或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需在约定期限内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审核不通过的,被授权方应在约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
(3)违规后果:若因被授权方未通过审查仍上线内容导致行政处罚或第三方索赔,被授权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向授权方支付违约金。
2、商誉维护条款:
(1)产品质量保证:被授权方需确保衍生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如食品需取得生产许可证、玩具需通过3C认证,同时约定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消费者投诉、退货等损失由被授权方承担;
(2)营销内容真实:被授权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如宣传的授权范围需与合同一致;不得进行误导性推广,如夸大IP与产品的关联度,同时约定违反上述情形需赔偿授权方因商誉受损导致的直接损失;
(3)危机应对:应约定发生商誉损害事件时,被授权方需在24小时内启动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召回产品、公开道歉,并配合授权方进行危机公关。
3、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情形:需明确列举“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客观无法预见、避免或克服的情形;
(2)处理方式: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需在事件发生后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若因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可协商延期履行、部分免除责任或解除合同。
4、违约责任条款:
(1)权利瑕疵责任:若授权方因权利瑕疵导致合同无效,需退还已收费用并赔偿被授权方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维权费用;
(2)超范围使用责任:被授权方超出约定地域、渠道或期间使用IP的,需按实际使用范围的收益向授权方支付违约金,如超地域销售的销售额的30%;
(3)逾期付款责任:约定除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外,逾期超过60日的,授权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已付费用;
(4)单方解约权:明确列明根本违约情形,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5、争议解决条款:
(1)争议解决方式:优先选择仲裁或诉讼;
(2)涉外合同特别约定:若涉及境外主体,需明确法律适用,如“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需明确送达方式,如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即视为有效;还需明确语言版本,如“中文为最终解释版本”。
四、前沿趋势:AIGC与元宇宙催生新型风险
随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与元宇宙技术的快速发展,泛娱乐IP授权的场景从传统影视、游戏延伸至虚拟空间、数字资产等领域,衍生出更具复杂性的法律风险,此时需重点关注以下两类新型风险。
(一)权利归属争议:AIGC生成内容的著作权界定难题
AIGC技术已广泛应用于泛娱乐IP开发。例如,字节跳动推出的AI虚拟偶像“厘里”,其形象、动作、台词等核心内容由AI模型训练生成;部分IP授权开发中,被授权方通过AI工具生成衍生剧本、角色设计或游戏场景。但现行《著作权法》未明确AI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及权利归属,导致授权链条中易引发争议。
在此背景下,AIGC生成内容的著作权界定出现了以下法律痛点:
1、训练数据合法性存疑:AI模型需通过大量数据进行训练,若训练数据包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如原IP的文字、美术、音乐素材),可能构成对原作品的复制、改编或汇编,需获得原著作权人许可。若授权方未核查训练数据的合法性,可能因“间接侵权”承担责任。
2、生成内容权利主体模糊:AI生成内容是否具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从而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而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授权合同的效力。
有鉴于此,作者提出以下合同建议:
1、训练数据合法性承诺:在许可/转让合同中,要求授权方或被授权方明确承诺“训练数据来源合法,已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关于复制、改编、汇编的必要授权”,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如原IP方的书面许可、开源数据声明等。若因训练数据侵权导致纠纷,由承诺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生成内容权利归属条款:
(1)若AI生成内容被认定为人类与AI共同完成下的“合作作品”,需约定原著作权人与AI开发者/使用人的权利比例,如原IP方保留署名权,被授权方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2)若AI生成内容被认定为“职务作品”,需明确权利归属于员工所在单位或AI开发者;
(3)特殊约定:无论权利归属如何,授权方需保证“生成内容不侵犯第三方著作权”,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元宇宙授权漏洞:虚拟资产权利边界的模糊性
元宇宙场景下,IP授权常涉及虚拟空间搭建(如虚拟演唱会)、数字藏品发行(如NFT道具)、交互式体验开发(如VR游戏)等新型形态。如果授权合同约定不明,将导致原始权利人无法追责。
在此背景下,法律痛点具体表现如下:
1、虚拟资产权利属性不明确:NFT(非同质化通证)作为元宇宙中数字资产的“身份证”,本质是区块链上的权益凭证,但其对应的虚拟物品(如装备、皮肤)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或“复制品”,现行法律未作规定。若用户私自铸造NFT并交易,可能涉及对IP衍生权利的侵害,但权利人难以通过现有法律途径维权。
2、授权范围覆盖不足:传统IP授权合同多聚焦于“内容使用”,如影视播放、衍生品销售,但元宇宙中的虚拟资产涉及“区块链存证”“智能合约执行”“跨平台流通”等新技术环节,若合同未明确“虚拟资产的发行、交易、修改权限”,可能导致原权利人权益被侵害。
有鉴于此,作者提出以下合同建议:
1、建立虚拟资产权利清单制度:在授权合同中增设“虚拟资产专项条款”,明确被授权方可开发的虚拟资产类型,如NFT道具、虚拟服装、数字藏品及对应权利,如发行权、交易分成权、修改权,并注明“未经授权方书面同意,不得超出清单范围开发或允许第三方开发”。例如:
“被授权方仅可在《XXIP》VR游戏中发行‘角色皮肤’类NFT,每款NFT需标注‘某IP官方授权’标识;禁止发行与IP无关的NFT(如虚拟货币),且不得通过智能合约设定NFT的转售分成比例。”
2、约定区块链与智能合约使用限制:
(1)要求被授权方使用的区块链平台需符合国内监管要求(如联盟链而非公链),并存储IP授权相关数据(如授权合同、授权期限);
(2)智能合约需经授权方审核,确保其功能不违反合同约定(如禁止自动执行超出授权范围的交易);
(3)若虚拟资产涉及跨境流通,需明确“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结语
泛娱乐IP授权是“权利流转”与“商业价值挖掘”的结合体,其核心在于通过严谨的合同设计平衡各方利益,同时预判并控制法律风险。未来,随着元宇宙、AIGC等新技术的发展,IP授权将面临更复杂的权利边界,这对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既要精通著作权法,亦需关注产业动态与技术变革对法律关系的影响。同样的,企业也应构建“动态风控”授权体系。具体包括:一、前置尽调清单化:建立权属文件→转授权权限→权利负担核查的“权利链三阶审查表”;二、合同条款场景化:针对AIGC、元宇宙等新业态增设虚拟资产权利清单制度;三、履约监管技术化:采用区块链存证授权内容,实时监测衍生品销售数据。
参考资料:
1. 公众号:知产前沿,《晋江文学城要求哇唧唧哇停止侵权!指控其未经授权拍摄微短剧,当事方称已获“网络剧”授权,未限定时长》
2. 公众号:泰山文旅家,《【版权案例】<匆匆那年>的影视改编权》
3. 公众号:任律知行,《【晋江vs哇唧唧哇版权大战】数字内容企业著作权合规专项法律服务——以数字阅读与微短剧行业为例》
4. 公众号:江苏高院:《以经典IP吸引顾客却未获授权,这家咖啡店被索赔百万......》
5. IFEF2025知产前沿论坛直播回放视频
6. 参见(2021)京0106民初21235号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