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互联网+”时代,由于数据具有海量的经济价值其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作为“21世纪的新石油”,与传统生产要素相比,数据要素存在“确权难、定价难、入场难、互信难、监管难”等问题,而数据登记则为数据要素合法且高效流通奠定基石。为规范数据产权登记行为,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深圳市发改委(以下简称“深改委”)2月20日公布《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该文件共7章33条。此次立法亮点包括:第一,明确了数据产权登记的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职责权能,并对数据产权登记监管部门、监管方式以及安全保密管理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第二,明确了数据产权具体包括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第三,明确了数据登记行为具体包括首次登记、许可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异议登记六大类型;第四,明确了登记证书或凭证作为数据交易、融资抵押、数据资产入表、会计核算、争议仲裁的重要依据。此次《征求意见稿》截至2023年3月17日。
一、数据登记的深层含义
在《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中,深改委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制定本法的必要性:首先,制定数据要素产权登记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其次,制定数据要素产权登记规定是深化深圳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必然要求;最后,制定数据要素产权登记规定是培育本市数据交易生态的迫切需要。因此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建立健全数据登记机制,将深圳数据产权登记模式发展为可供全国立法吸收的指标,是刺激全国尽快形成完善的数据产权界定与保护体系的必由之路。
从历史经验看,登记制度是要素市场体系的基础性保障制度。借鉴传统要素配置市场发展历史传统来看,登记制度都是要素市场得以快速发展的先决条件,我国先后在不动产、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等要素市场领域建立了完善的登记制度。一方面,使得要素交易、流通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使得要素资产融资、入表具备条件。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构建明确规范的数据要素登记体系,是促进数据要素自主有序流通、培育超大规模数据要素市场的必经之路,也是规范数据市场管理、优化数字经济营商环境的根本保障。
从实践落地的需求来看,形成数据资产的全链条管理体系,数据登记体系的构建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核心。数据要素配置市场想要快速发展,不可忽视数据资产的登记、评估、定价和入表各个环节,加快着手构建一个全流程的数据要素配置市场,只有真正形成闭环,整个数据资产的商品化、市场化、要素化才能真正产生成效。
从发展阶段看,数据要素登记是“互联网+”信息化时代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的必然要求。随着互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新技术飞速发展,我国全社会数据资源总量和规模呈现爆炸性增长态势。深圳具有雄厚的数字经济和数据要素产业基础,深圳数字经济产业规模全国居首,数据要素资源禀赋全国领先,雄厚产业优势锻造旺盛数据交易需求。2021年深圳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超9000亿,占全市GDP比重的30.6%,位居全国首位。2021年中国电子信息竞争力百强企业数量全国排名第一,培育了华为、中兴通讯、腾讯、平安科技等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数字经济生态主导型企业,在数据要素流通规则和标准制定上拥有强大话语权,数据交易市场前景广阔,数据登记市场需求大。数据登记机构快速构建对于实现全社会海量数据资源的有效归集、管理和开发,是做强做优做大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的核心抓手,而数据要素登记则是其中的“牛鼻子”工程。
二、数据登记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
数据登记各方主体包括数据主体、数据登记机构、第三方机构、数据登记主管部门与监管部门,结合《审查意见稿》相关规定,笔者整理如下:

三、数据登记行为类别及其流程指引
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数据事实予以确认并对数据权属进行界定,从而便于市场流通以及监督管理。因此,《征求意见稿》中将数据登记行为详细界定为首次登记、许可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异议登记等六大登记行为类型。同时,为了更好把握数据要素登记还需特别重视数据要素配置市场整个价值链中数据形态和数据产权变更的三个关键节点,一是从原始数据变成数据资源的节点。原始数据在获得数据来源者同意或存在法定事由情况下,经过数据持有方的数据采集、储存、清洗和加工,转换为数据资源,数据持有方在此过程中投入了劳动和其他要素,需确保持有方合法权益,确保相关利益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是数据资源变成数据产品的节点。数据资源经过开发方加工、分析等形成数据产品,数据开发方在此过程中投入了劳动和其他要素,同样需要确保相关利益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三是数据资源进行交易的节点。在一级市场中,数据资源的加工使用权及产品经营权转移、变更或共享,为加强对数据要素流通过程的监督管理,保障交易主体权益,并降低相关利害关系人为调查利益受损信息所需要的成本,需对该环节进行监管。二级市场中,则不涉及数据产品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转移、变更和共享。因此,数据要素登记可以分为数据资源登记、数据产品登记和数据流通登记三大类别。
以上三种登记类别都可能会存在《审查意见稿》中规定的六中具体行为,为了便于读者更好理解六种登记行为,笔者总结如下:

总结
数据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从数据资源到数据要素,再到数据产品从而实现数据资产入表,每个环节能得以有效运转的前提均有赖于数据登记。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不仅明确数据产权登记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还明确了数据主管部门与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更是为数据登记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提供有效范本,使数据价值从各种维度各个环节得以提升。
实习生王若菡对本文亦有贡献
“互联网+”时代,由于数据具有海量的经济价值其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作为“21世纪的新石油”,与传统生产要素相比,数据要素存在“确权难、定价难、入场难、互信难、监管难”等问题,而数据登记则为数据要素合法且高效流通奠定基石。为规范数据产权登记行为,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深圳市发改委(以下简称“深改委”)2月20日公布《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该文件共7章33条。此次立法亮点包括:第一,明确了数据产权登记的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职责权能,并对数据产权登记监管部门、监管方式以及安全保密管理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第二,明确了数据产权具体包括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第三,明确了数据登记行为具体包括首次登记、许可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异议登记六大类型;第四,明确了登记证书或凭证作为数据交易、融资抵押、数据资产入表、会计核算、争议仲裁的重要依据。此次《征求意见稿》截至2023年3月17日。
一、数据登记的深层含义
在《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中,深改委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制定本法的必要性:首先,制定数据要素产权登记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其次,制定数据要素产权登记规定是深化深圳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必然要求;最后,制定数据要素产权登记规定是培育本市数据交易生态的迫切需要。因此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建立健全数据登记机制,将深圳数据产权登记模式发展为可供全国立法吸收的指标,是刺激全国尽快形成完善的数据产权界定与保护体系的必由之路。
从历史经验看,登记制度是要素市场体系的基础性保障制度。借鉴传统要素配置市场发展历史传统来看,登记制度都是要素市场得以快速发展的先决条件,我国先后在不动产、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等要素市场领域建立了完善的登记制度。一方面,使得要素交易、流通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使得要素资产融资、入表具备条件。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构建明确规范的数据要素登记体系,是促进数据要素自主有序流通、培育超大规模数据要素市场的必经之路,也是规范数据市场管理、优化数字经济营商环境的根本保障。
从实践落地的需求来看,形成数据资产的全链条管理体系,数据登记体系的构建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核心。数据要素配置市场想要快速发展,不可忽视数据资产的登记、评估、定价和入表各个环节,加快着手构建一个全流程的数据要素配置市场,只有真正形成闭环,整个数据资产的商品化、市场化、要素化才能真正产生成效。
从发展阶段看,数据要素登记是“互联网+”信息化时代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的必然要求。随着互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新技术飞速发展,我国全社会数据资源总量和规模呈现爆炸性增长态势。深圳具有雄厚的数字经济和数据要素产业基础,深圳数字经济产业规模全国居首,数据要素资源禀赋全国领先,雄厚产业优势锻造旺盛数据交易需求。2021年深圳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超9000亿,占全市GDP比重的30.6%,位居全国首位。2021年中国电子信息竞争力百强企业数量全国排名第一,培育了华为、中兴通讯、腾讯、平安科技等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数字经济生态主导型企业,在数据要素流通规则和标准制定上拥有强大话语权,数据交易市场前景广阔,数据登记市场需求大。数据登记机构快速构建对于实现全社会海量数据资源的有效归集、管理和开发,是做强做优做大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的核心抓手,而数据要素登记则是其中的“牛鼻子”工程。
二、数据登记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
数据登记各方主体包括数据主体、数据登记机构、第三方机构、数据登记主管部门与监管部门,结合《审查意见稿》相关规定,笔者整理如下:

三、数据登记行为类别及其流程指引
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数据事实予以确认并对数据权属进行界定,从而便于市场流通以及监督管理。因此,《征求意见稿》中将数据登记行为详细界定为首次登记、许可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异议登记等六大登记行为类型。同时,为了更好把握数据要素登记还需特别重视数据要素配置市场整个价值链中数据形态和数据产权变更的三个关键节点,一是从原始数据变成数据资源的节点。原始数据在获得数据来源者同意或存在法定事由情况下,经过数据持有方的数据采集、储存、清洗和加工,转换为数据资源,数据持有方在此过程中投入了劳动和其他要素,需确保持有方合法权益,确保相关利益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是数据资源变成数据产品的节点。数据资源经过开发方加工、分析等形成数据产品,数据开发方在此过程中投入了劳动和其他要素,同样需要确保相关利益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三是数据资源进行交易的节点。在一级市场中,数据资源的加工使用权及产品经营权转移、变更或共享,为加强对数据要素流通过程的监督管理,保障交易主体权益,并降低相关利害关系人为调查利益受损信息所需要的成本,需对该环节进行监管。二级市场中,则不涉及数据产品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转移、变更和共享。因此,数据要素登记可以分为数据资源登记、数据产品登记和数据流通登记三大类别。
以上三种登记类别都可能会存在《审查意见稿》中规定的六中具体行为,为了便于读者更好理解六种登记行为,笔者总结如下:

总结
数据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从数据资源到数据要素,再到数据产品从而实现数据资产入表,每个环节能得以有效运转的前提均有赖于数据登记。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不仅明确数据产权登记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还明确了数据主管部门与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更是为数据登记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提供有效范本,使数据价值从各种维度各个环节得以提升。
实习生王若菡对本文亦有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