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与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布《关于禁限行高排放老旧汽车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告指出,为改善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市政府同意,拟对2008年8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天然气)汽车和2013年7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汽车进行逐步地划区域限行,自2020年8月1日起,全天禁止上述汽车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通行。
鉴于律师身份及调查手段限制,作者不对朋友圈中流传的“政府报废旧车只为助力吉利项目成功落实”、“不敢动大佬所以动老百姓”等发表意见。
本文仅就《通告》及西安市环保局对《通告》做出的说明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通告性质认定
此次《通告》的制定部门为西安市公安局与环境保护局,并没有经过严格的制定程序,其性质只能算是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这是一类《立法法》没有规定却在法律实践中会对公民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文件。
二、通告的合法性分析
社会生活中存在各种纷繁复杂的利益关系,法律从中进行选择,对特定的利益予以承认,或者予以拒绝。但是各种利益之间会产生各种冲突,因此就要求法律必须对各种利益冲突加以平衡。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机动车取得所有权即意味着其取得了在道路上行驶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排他的,除非受到法律的限制或者第三人权利的制约,这种限制不是随意的,而是需要符合合法性要求的,体现在行政领域就要求行政主体必须遵守并执行法律的规定,以法律为依据,并承担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分析《通告》的合法性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出发:
首先,从《通告》制定主体来看,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只有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分别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西安市公安局与环境保护局显然不在授权范围之列,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公权讲究“法无明文即禁止”,不得超越或滥用授权。
其次,从《通告》的制定依据来看,就西安市环保局对《通告》作出的说明来看,其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但笔者通读全文知悉机动车在经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且合格后便可上道路行驶,并没有《通告》中规定的以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为划分标准的规定或依据。同时,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不管是私家车还是公车,只要注册时不是营运车就没有报废年限,只要年审合格就可以合法上路,只有在达到一定行驶里程时国家才会对其进行引导报废。引导报废,顾名思义,即不强制,但是提倡机动车主动报废。此外,《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六款规定: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通告》所依据的《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范畴,因此当然不能减损公民的权利。
最后,从《通告》的制定程序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笔者通过各种检索途径均未查到西安市公安局或环境保护局就《通告》制定的数据支持以及与西安市环境污染相关的各项信息。
你的车该报废吗?
作者:丁国昌 马珍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2018年7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与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布《关于禁限行高排放老旧汽车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