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经济发展的迅速,人们受到的社会压力也越来越大。“一言不合”就“大打出手”的事件频发,不是在公交车上对司机破口大骂,就是在地铁站里拳打脚踢,汽车变道、剐蹭都有可能从“路怒症”变成“全武行”。故意伤害增加,致人重伤不用说,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可是,生活中,往往会遇到致人轻伤的情况,是追究刑事责任?还是可以调解,选择调解?
法律の分析
一、是否所有的致人轻伤案件都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业界部分认为,凡出现“致人轻伤”必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并未明确追究刑责的伤害程度最低等级。与此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以及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其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关于处罚的方式,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再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依法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解决和处理的结果终结为可以进行调解、提起自诉、提起公诉、在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后被害人还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的诉讼。但是,罗列了那么多法条,各位看官估计已经有点晕了,因此,笔者对处理打架斗殴致人轻伤的处理路线作出以下图表供各位参考。

二、致人轻伤案件在什么条件下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在“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案件中,笔者认为关于“民间纠纷引起…情节较轻”这个限定条件,正是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进行判断:“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该规定的第三十一条也不予调解的情况进行了细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聚众斗殴的;
(五)累犯;
(六)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三、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案件的区别在哪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对三种罪名进行了区分。
从犯罪客体对比,故意伤害罪仅侵犯的是他人身体健康权;聚众斗殴罪侵犯仅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如果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即侵犯公共秩序也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从犯罪客观方面对比,故意伤害罪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非法行为;聚众斗殴罪更侧重于“聚众”的预先组织性和领导性行为;而寻衅滋事罪更侧重于实施暴力的随意性行为。从犯罪主体对比,故意伤害罪考虑到其危害性质,可以向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聚众斗殴罪仅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进行追诉。主观方面,三项罪名都必须是故意,其中,故意伤害罪中犯罪人员具有伤害的故意,不能等同于殴打他人的故意,即希望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不一定会利用殴打的方式,也可以选择其他的暴力方式;而希望殴打或教训他人,也不一定会希望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
为了更好的理解,避免大家再去啃繁琐的法律条文,笔者做了以下表格进行对比:
四、办案过程中如何兼顾情与理?
从法律依据上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调解原则上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调解。”虽然,法律同样规定了每次调解的时间,但是却没有限定调解的次数,而且,在真正司法实践中,“调解了事”也确实是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一种手段。同时,根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调解必须履行以下手续:(一)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制作调解书。”第三十八条规定:“调解处理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机关、调解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盖章。调解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因此,虽然有的派出所组织第三次或多次调解,有存在“久调不解”的嫌疑,但是,确实是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进行;依法制作调解书并当场履行的,那么公安机关在调解完成以后,就已经进行了撤案处理,当事人就根本谈不到反悔或重新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伤的案件,因该占比不小。因此,面对这样的案件,更加需要法律人有耐心、有信心去解决。法律人在解决法律案件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毕竟,在我国现实的民间社会,还有很大一部分人,不知法、不懂法、不信法。如果,在他们求助法律机关或者律师的时候,还是话难听、脸难看,那么很可能激化矛盾,加深当事人对法律的不信任,从而寻求私力救济。因此,业界有部分同行认为,在打架斗殴造成轻伤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想得到更多的赔偿,加害人想要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就要在刑事立案之前尽快达成调解协议。但是,每个案件各不相同,当事人的心理活动,诉求考量都千差万别。而且每个法律人也各不相同,就算在处理相同案件时,处理的方式也都不同。在此,就不再做过多的评论。
最后,笔者呼吁对于我们个人来说,遇到纠纷后,尽可能先平复心情再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切不可图一时之快“该出手时就出手”,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结果。对于整个社会应当在快节奏的城市生活中,为每一个公民“减减负”,一是提高社会福利、便捷社会服务、减轻社会负担;二是宣传社会正能量,减轻社会负能量。积极通过第三方机制解决矛盾、处理纠纷。
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经济发展的迅速,人们受到的社会压力也越来越大。“一言不合”就“大打出手”的事件频发,不是在公交车上对司机破口大骂,就是在地铁站里拳打脚踢,汽车变道、剐蹭都有可能从“路怒症”变成“全武行”。故意伤害增加,致人重伤不用说,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可是,生活中,往往会遇到致人轻伤的情况,是追究刑事责任?还是可以调解,选择调解?
法律の分析
一、是否所有的致人轻伤案件都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业界部分认为,凡出现“致人轻伤”必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并未明确追究刑责的伤害程度最低等级。与此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以及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其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关于处罚的方式,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再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依法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解决和处理的结果终结为可以进行调解、提起自诉、提起公诉、在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后被害人还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的诉讼。但是,罗列了那么多法条,各位看官估计已经有点晕了,因此,笔者对处理打架斗殴致人轻伤的处理路线作出以下图表供各位参考。

二、致人轻伤案件在什么条件下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在“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案件中,笔者认为关于“民间纠纷引起…情节较轻”这个限定条件,正是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进行判断:“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该规定的第三十一条也不予调解的情况进行了细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聚众斗殴的;
(五)累犯;
(六)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三、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案件的区别在哪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对三种罪名进行了区分。
从犯罪客体对比,故意伤害罪仅侵犯的是他人身体健康权;聚众斗殴罪侵犯仅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如果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即侵犯公共秩序也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从犯罪客观方面对比,故意伤害罪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非法行为;聚众斗殴罪更侧重于“聚众”的预先组织性和领导性行为;而寻衅滋事罪更侧重于实施暴力的随意性行为。从犯罪主体对比,故意伤害罪考虑到其危害性质,可以向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聚众斗殴罪仅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进行追诉。主观方面,三项罪名都必须是故意,其中,故意伤害罪中犯罪人员具有伤害的故意,不能等同于殴打他人的故意,即希望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不一定会利用殴打的方式,也可以选择其他的暴力方式;而希望殴打或教训他人,也不一定会希望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
为了更好的理解,避免大家再去啃繁琐的法律条文,笔者做了以下表格进行对比: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 | 1、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权;2、客观方面:(1)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2)必须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重伤害:①使人肢体残废或毁容;②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机能;③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3、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主体:(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自然人;(2)致人轻伤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自然人;4、主观方面: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1)具有伤害的故意,不能等同于殴打的故意;(2)无故寻衅,不计后果,动辄用刀子捅人的突发性案件,根据造成结果定罪。 |
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 | 1、客体:社会公共秩序;2、客观方面:实施了聚众斗殴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4、主观方面:故意;5、加重情节:(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斗殴的;6、转化犯:致人重伤、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 | 1、客体:公共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2、客观方面:(《追诉标准规定(一)》第37条)(1)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 |
四、办案过程中如何兼顾情与理?
从法律依据上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调解原则上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调解。”虽然,法律同样规定了每次调解的时间,但是却没有限定调解的次数,而且,在真正司法实践中,“调解了事”也确实是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一种手段。同时,根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调解必须履行以下手续:(一)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制作调解书。”第三十八条规定:“调解处理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机关、调解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盖章。调解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因此,虽然有的派出所组织第三次或多次调解,有存在“久调不解”的嫌疑,但是,确实是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进行;依法制作调解书并当场履行的,那么公安机关在调解完成以后,就已经进行了撤案处理,当事人就根本谈不到反悔或重新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伤的案件,因该占比不小。因此,面对这样的案件,更加需要法律人有耐心、有信心去解决。法律人在解决法律案件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毕竟,在我国现实的民间社会,还有很大一部分人,不知法、不懂法、不信法。如果,在他们求助法律机关或者律师的时候,还是话难听、脸难看,那么很可能激化矛盾,加深当事人对法律的不信任,从而寻求私力救济。因此,业界有部分同行认为,在打架斗殴造成轻伤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想得到更多的赔偿,加害人想要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就要在刑事立案之前尽快达成调解协议。但是,每个案件各不相同,当事人的心理活动,诉求考量都千差万别。而且每个法律人也各不相同,就算在处理相同案件时,处理的方式也都不同。在此,就不再做过多的评论。
最后,笔者呼吁对于我们个人来说,遇到纠纷后,尽可能先平复心情再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切不可图一时之快“该出手时就出手”,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结果。对于整个社会应当在快节奏的城市生活中,为每一个公民“减减负”,一是提高社会福利、便捷社会服务、减轻社会负担;二是宣传社会正能量,减轻社会负能量。积极通过第三方机制解决矛盾、处理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