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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谷城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淘宝店铺“刷单”的纠纷案件,当事人荣某在网络“刷单”的报酬不仅拿不回来,就连已支付的购物款也没要回来。
荣某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案件详情
某公司为增加其淘宝店铺的交易量,委托赵某组织刷手进行刷单,赵某在微信群内发布任务后,荣某接受了该任务,在涉案店铺创建了案涉交易订单。后荣某未收到刷单款,遂以未实际收到商品为由将该公司诉至谷城法院。该公司辩称其已将案涉款项支付给赵某,拒绝向荣某退款。
法院判决:本案中,荣某以虚假网络购物掩盖“刷销量、赚报酬”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民事法律行为因缺乏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双方通谋实施的刷销量行为客观上已产生了虚假订单,损害了网络营商环境及商业经营秩序,且荣某系自主决定垫付刷单款,故对于荣某为赚取刷单报酬而垫付的钱款,依法不予保护。
法官说法:电子商务经营者以虚构交易量为目的订立网络购物合同,不仅是一种虚假的交易行为,也是一种虚假的宣传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无论刷手是以未收到货款、报酬为理由,还是以未实际收到商品为理由起诉,主张退还货款或支付报酬,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此规定的经营者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网络刷单的钱想要回,法院会支持吗?
作者:谷城法院苏益来源:谷城法院苏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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