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调查中目标倾销的认定及其借鉴意义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一、倾销与反倾销 随着中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反倾销这个词越来越多地进入了寻常人的视野中。新闻里经常会报道,某某国家又对中国的某个产品加征了高额的反倾销税。
一、倾销与反倾销
随着中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反倾销这个词越来越多地进入了寻常人的视野中。新闻里经常会报道,某某国家又对中国的某个产品加征了高额的反倾销税。
所谓“倾销”,其基本经济学上的原理是:出口国的企业以低价方式在进口国销售一种产品,其目的是以低价抢占该产品在进口国绝大部分或全部的市场份额。一旦出口国企业通过这一手段彻底占领进口国市场,并摧毁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之后,它们就会挟其垄断地位来提高该产品在进口国市场的售价,进而挽回之前的损失并谋求垄断利润。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进口国在认定:(1)存在倾销行为,(2)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损害,并且(3)是该倾销行为造成了有关损害后,就可以在正常关税水平上向进口商额外加征反倾销税。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抬高倾销产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的售价,进而使得两国产品在公平的价格上进行竞争。
综上,反倾销就是进口国针对来自某一国家的低价倾销产品所采取的加征反倾销关税的贸易保护措施。
二、倾销幅度的通常计算方法
1. 基本计算公式
各国加征反倾销税时,通常的做法是将产品的进口价格乘以反倾销税率,得出进口商应当缴纳的反倾销税。在多数国家,反倾销税的征税税率就是产品的倾销幅度(注:根据WTO规则,施加的反倾销税不应高于倾销幅度)。也就是说,产品的倾销幅度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将被征收反倾销税的高低。
倾销幅度的计算公式其实并不复杂:

如果一个出口商仅销售一个规格的产品,那么,倾销幅度就是这个规格产品的正常价值减去这个产品的出口价格计算出来的。
这里的正常价值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在正常市场环境中,该规格产品应该有的销售价格,也就是不存在所谓低价销售或倾销的价格。一般来说,会以出口商在其国内市场销售该规格产品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也有可能以:(1)出口商向第三国销售该产品的价格,或(2)根据成本构造出的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
出口价格则是这个出口商向进口国销售这个产品的价格,这也就是被视为可能存在倾销的销售价格。如果出口价格是低于正常价值的,那么这个产品就倾销了,反之,则不存在倾销行为。
举例来说,一只茶杯,出口商在国内销售的价格是12元/只,而它销售给进口国的时候却卖的是10元/只。那么,对于这只杯子,其倾销幅度就是(12-10)÷10=20%。
2. 多型号产品时的计算方法
如果出口商销售了很多规格的产品,比如汽车用的轮胎,大大小小,多种多样,那又该如何计算整体的倾销幅度呢?经常采用的方式是,计算出每一种型号产品的倾销幅度,然后依据权重,加权平均计算出整体的倾销幅度。
以下是一个计算的示例:
某一型号产品的倾销幅度计算
在计算每一型号产品的倾销幅度时,会首先计算出该型号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比如该型号的所有国内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然后算出该型号产品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

表1:A型号产品加权平均正常价值计算(以国内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正常价值)

表2:A型号产品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计算
A型号产品倾销幅度:
(12.75-10.04)÷10.04=26.99%
全部型号产品的倾销幅度计算
以下是计算全部产品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的样例。在这个例子中,首先计算出了A-E这5种型号产品各自的倾销幅度,然后以销售数量为权重,计算出了加权平均倾销幅度。

表3:全部型号产品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计算
三、反倾销计算中的归零法
所谓“归零法”,是指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将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减去出口价格,如果差值为负,则将该负倾销幅度归为零;如果差值为正,则保留该正倾销幅度,并仅仅将这些正值加总计算倾销幅度的做法。
归零的方法有多种,如:(1)简单归零;(2)型号归零;(3)阶段归零。
1. 简单归零
所谓简单归零,就是在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时,将其中的负值当作零参与计算的方法。
假设出口商在相同时间内在国内销售同被调查的出口产品相同的产品,且对调查国出口的产品一共有3笔交易,在不归零的方法下进行计算,情况如下:

在表格中,第1笔和第2笔出口销售计算出的倾销幅度为负数,将其归零后,倾销幅度计算如下:

由以上示例可以看出,在不使用归零法的时候,由于正负倾销值可以互相抵消,使得产品整体倾销幅度为负值,即不存在倾销。但是使用归零法后,由于缺少了负倾销值的抵消,使得这些销售由不存在倾销变为存在9.12%的倾销幅度。
2. 型号归零
型号归零发生在被调查产品存在不同型号的情况下。在计算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时,需要以型号为基础,首先计算出每种型号的倾销幅度,然后在加权平均的基础上计算出销售这些产品的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在这一计算过程中,需要对正的或负的倾销幅度计算加权平均值,以确定整个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如果采用型号归零做法,调查机关就可以将负的倾销幅度归为零,从而避免让未发生倾销的型号抵消发生倾销型号的倾销幅度。
假设出口商对调查国出口了五种型号的产品,在不归零的方法下进行计算,情况如下:

上表中,C型号产品和E型号产品产生了负的倾销幅度,将其归零后,整体加权平均倾销幅度计算如下:

由以上示例可以看出,型号归零后,所有产品的倾销幅度从-0.46%,即没有倾销,上升成为了5.20%。
3. 阶段归零
所谓阶段归零方法,是指调查期内出口国市场发生了特殊情况(如汇率发生了剧烈波动,通货膨胀率快速攀升等),对国内销售价格和出口价格产生了剧烈的影响。出于公平比较的需要,调查机关将调查期分成不同的时间段,分别计算出各段的倾销幅度,然后在加权平均的基础上计算出整个调查期的倾销幅度。

在表格中,第2季度和第4季度呈现负的倾销幅度,将其当做零后,整体加权平均倾销幅度计算如下:

由以上示例可以看出,型号归零后,所有产品的倾销幅度从-2.24%(即不存在倾销)上升至3.79%(即存在倾销)。
综合以上三种归零方法,可以明显看出:采用归零的方法有助于调查机关认定倾销或提高倾销幅度。
4. 归零产生的原因
归零的产生与倾销幅度计算过程中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有着直接关系。
WTO《反倾销协定》第2.4.2条规定了三种比较方法,即:
加权平均数(加权平均正常价值)比加权平均数的方法(加权平均出口价格)(Weighted Average to Weighted Average,“W-W法”);
交易对交易的方法(Transaction to Transaction, “T-T法”);
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对交易的计算方法(Weighted Average to Transaction,“W-T法”)
如果采用W-W法,需要计算出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后,再将两个加权平均价格相比较。由于加权平均价格的计算不涉及单笔交易是否归零问题,所以这种比较方法不会出现归零的情况。
如果采用T-T法,则需要将同一时期或相近时期的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这种比较方式较少使用,通常会在对单一产品货值较大的产品的调查中运用。这种比较结果可能会出现负值,如果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将负值归零不予考虑,就构成了倾销幅度计算中的归零做法。
在采用W-T法时,需要先计算出加权平均正常价值,然后与单笔出口价格相比较,这种方法很可能出现倾销值为负值的情况。如果将这些负的倾销值在倾销幅度计算中归零不予考虑,使之无法抵消正的倾销值,就构成了倾销幅度计算中的归零做法。
5. 被废止的归零计算方法与目标倾销
归零法存在已久,早在关贸总协定(“GATT”)时代美国和欧盟就开始使用归零法计算倾销幅度。
在WTO谈判过程中,支持和反对归零法的两方势力立场坚定,互不妥协。乌拉圭回合反倾销规则谈判中,日本、中国香港、新加坡以及北欧国家就明确提出禁止归零法。但是美国认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定价方式在购买者、地区或者时间段中存在明显区别(即所谓的“目标倾销”)。此时,如果进行整体加权平均会导致该特定倾销被忽视。
为了说明情况,美国还以超速为例打了一个比方,一辆车在特定路段超速但是在整条马路上行驶的平均速度都符合限速规定,是否就可以对其特定路段的超速行为不进行处罚?最终,各方博弈后,《反倾销协定》第2.4.2条中保留了针对所谓目标倾销的模棱两可的描述,为归零做法以目标倾销的方式复活埋下了祸根。
进入WTO时代,归零法的计算方式屡屡被裁定为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的规定。最后,只有美国仍在坚持使用归零法。在历年来与归零法相关的20多起案例中,涉及原始调查、行政复审、日落复审、中期情势审查等各个阶段的不同程序。最终,这些归零方法均被WTO争端解决机构认定违法。
归零法违法的理由是:将负的倾销幅度归零的做法意味着没有考虑全部的出口交易情况,实质上是将一些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交易排除在计算倾销幅度的考虑范围之外,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2.4.2条所要求的“倾销幅度应该通常建立在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所有可比的加权平均出口交易的基础上”,也同时违背了反倾销协定第2.4条要求公平比较的义务。
当归零法在各个调查程序中被禁止后,美国开始利用《反倾销协定》第2.4.2条的规定,来实现部分交易或全部交易的归零的做法。
四、目标倾销的含义
“目标倾销”(Targeted-dumping)是指出口商在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特别的定价模式,该定价模式的特点是针对不同购买者、不同地区或者不同时间段内,出口交易的价格有显著差异。
这主要是指某些出口商,为了不让调查机关发现他们的倾销行为,采取了以上这类特殊的定价安排,来掩盖自己的倾销行为。举例来说,某一出口商可能向美国W超市销售某一商品时是倾销价,但是它在将相同商品销售给美国M百货时,却是非常高的销售价格。因为该商品在W超市的销售价格非常低,导致该外国出口商相对于美国国内的生产商而言在这块市场上拥有了很大优势,导致国内生产商失去了W超市的市场。在此基础上,出口商接下来还可能会进一步蚕食M百货的市场,达到最终垄断全部美国市场的目的。如果在计算倾销幅度的时候,针对这种行为,不将其负的倾销幅度(即高售价部分的交易所产生的负的倾销幅度)归零,那么该产品只要在M百货的售价足够高且足以抵消它在W超市的倾销价格时,这个出口商的行为就不会被认定为倾销。
根据WTO的相关文件及判例,《反倾销协定》第2.4.2条的目的是为了发现目标倾销,并且对这种行为进行贸易救济。
WTO的《反倾销协定》第2.4.2条规定:“在遵守适用于第4款中公平比较规定的前提下,调查阶段倾销幅度的存在通常应在对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或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而确定。如主管机关认为一种出口价格在不同购买者、地区或时间段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且如果就为何不能通过使用‘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或‘交易对交易’进行比较而适当考虑此类差异作出说明,则在加权平均基础上确定的正常价值可以与单笔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1]
美国对于该条款的解读是:调查机关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应当使用W-W法或T-T法,但是,在:(1)存在“目标倾销”,且(2)W-W法或T-T法不能为这种差异提供合理解释时,可以使用W-T法并搭配使用归零法,即:将相关交易中负的倾销幅度归零,使其无法同正的倾销幅度进行抵扣,进而推高整体倾销幅度。然而,美国这样的解读不符合WTO规则。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美国曾经就目标倾销所采用的两种计算方法,并依托韩国诉美国对韩洗衣机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案(DS464)中的上诉机构报告来简要说明美国的做法违反WTO规则的情况。
五、钢钉测试法
2008年对中国钢钉反倾销调查终裁中[21],美国首次采取了目标倾销的方法。由于这种认定目标倾销的方法在钢钉案中首次使用,所以这种认定目标倾销的计算方法被称为“钢钉测试法”(Nails Test)。
钢钉测试法分为两个阶段:标准差测试阶段(Standard Deviation Test)和差距测试(Price Gap Test)阶段。
标准差[3]测试的目的,是为了测定不同买方、地区和时间段之间价格是否存在差异。而差距测试则是为了检定这种差异是否重大。
在钢钉测试法下,需要美国国内产业就所存在的目标倾销的类型(购买者、地区、时间段)提出指控,美国商务部会根据所指控的目标倾销类型进行相关计算。对于未提出指控的类型,美国商务部不会进行计算。
如果相关指控通过了标准差测试和差距测试,则美国商务部就会对所有销售采取W-T法并且进行归零。
1. 标准差测试
标准差测试的目的是为了审查出口商是否因地区、客户或时间段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价格模式,即:是否存在价格差异。
在开始标准差测试之前,美国商务部首先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于销售数据库中被指控存在目标倾销的交易进行标记。被控目标倾销的交易将被标记为“AT”(ALLEGED TO BE TARGETED),未被指控的则被标记为“NT”(NON-TARGETED)。
美国商务部使用统计软件SAS[4]来编制相关计算程序以计算倾销幅度。美国商务部的标准SAS计算程序可以从以下网址下载:
https://enforcement.trade.gov/sas/programs/amcp.html
本文将适当引入SAS程序代码来说明美国商务部的目标倾销计算方法。
以下SAS程序代码的作用是对被指控目标倾销的交易进行标记(即,标记相关交易为AT交易或NT交易)。

在标准差测试下,需要进行两个步骤:
1)确定基准价格:美国商务部会先计算出口商的某一型号产品(在美国的方法中会将产品的型号称为控制编码,Control Number,在数据库及SAS程序中的通常变量名为“CONNUM”)的所有对美出口销售价格的加权平均值。然后,美国商务部会计算该控制编码产品对所有客户销售价格的标准差,该加权平均值减去所有客户销售价格的标准差的差值被设定为基准价格。
计算标准差,就是为了确定在整体上所有销售价格同销售平均价格之间的差距。用平均值减去标准差确定的基准价格可以理解为某一控制编码产品正常价格波动下的最低售价。
以下是计算某一控制编码产品对美出口销售价格的加权平均值(WA_PRICE_BY_CONNUMU)和加权平均标准差的SAS程序代码(WEIGHTED_STANDARD_DEVIATION):

2)模式测试:接着将被指控为目标倾销的一组销售中的每笔销售价格(比如指控出口商针对A这一客户存在目标倾销,则对应的是所有对A客户销售的所有该控制编码产品的每笔销售价格)同基准价格进行比较,如果低于基准价格则有关销售被标记成为“通过”。如果“通过该测试的被指控存在目标倾销组的销售数量”超过了“被指控存在目标倾销的销售的总交易数量”的33%,则通过标准差测试。
模式测试的目的,就是要发现低于所谓基准价格(也就是正常销售价格的最低值)的销售数量有多少。当低于基准价格的销售达到总数量的一定比例,即33%时,可以认定这些异常的目标倾销价格的销售数量具有了显著性。
以下是模式测试的核心SAS程序代码:TARGET_TYPE = “AT”的判断语句表明,进行比较操作的是被控存在目标倾销的有关销售。WA_PRICE是某一控制编码产品的某一笔交易金额,WA_PRICE_BY_CONNUMU是某一控制编码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在以下SAS程序代码中,首先计算出某一控制编码产品的每笔交易价格同该控制编码产品对美出口销售加权平均售价之间的差距(“差距值”),然后将该差距同标准差进行比较,如果差距值大于标准差,则被标记为“Yes”,即通过了模式测试。

以下代码则计算了“通过模式测试的被指控存在目标倾销组的销售数量”在“被指控存在目标倾销的销售的总交易数量”的比例,并且比较该比例是否超过33%;在确定超过33%之后,就认定通过了标准差测试。

2. 差距测试
差距测试为了确定被指控为目标倾销的销售价格与其他销售价格之间是否差异显著。
具体方法是比较目标倾销价格与一个稍高于该价格的非目标倾销价格的差距(“差距A”)是否大于所有非目标倾销价格的累计加权平均价格差距(“差距B”)。如果(1)差距A大于差距B;并且(2)目标倾销客户中满足条件(1)的数量超过对该客户销售总量的5%,即通过差距测试。
对于差距A,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比如:总共有5家客户(A,B,C,D,E),如果对A客户的销售被指控为目标倾销,那么美国商务部首先计算出某一控制编码下对A客户销售的平均价格;然后计算出该控制编码下对于剩余4家客户销售的平均价格并取出4家销售平均价格中比A客户销售平均价格稍高的一个平均价格(“非目标倾销正常价格”)来参与差距A的计算。
对于差距B,则是计算出非目标倾销的交易中,相关交易之间价格的差距值。计算时,美国商务部会计算该控制编码下对BCDE四家客户的各自的平均销售价格,然后两两做差并以数量为权重计算各个组合之间的加权平均差距值。
差距A同差距B的比较,就是要看,目标倾销的销售价格同非目标倾销正常价格之间的差距是否会大于非目标倾销销售价格自身内部的价格差距。在每一控制编码下的差距测试完成后,所有差距A大于差距B的销售的数量会被累加,然后该累加数会同对该客户销售总量进行比较,以确定是否超过5%。
差距测试的这一比较,也是为了确定这些目标倾销所涉及的低价销售在售价上是否是实质性的低价,且以这种实质性低价销售的数量是否较大(即5%的标准)。
以下代码用于计算每个控制编码下的差距B。

以下代码用于计算差距A。WA_PRICE_AT是目标倾销价格,WA_PRICE_NT是稍高于该价格的非目标倾销价格。

以下代码用于计算目标倾销客户中满足差距A大于差距B这一条件的数量占对该客户销售总量的比例,及该比例是否超过5%。

在标准差测试和差距测试都通过的情况下,美国商务部就会使用W-T方法且应用归零法来计算倾销幅度。
六、差异价格分析法
钢钉测试法在2013年在WTO被两个案件接连挑战:美国对韩国洗衣机案(WT/DS464)与美国对中国适用反倾销程序的特定措施及应用案(WT/DS471)。其后,由于钢钉测试法被挑战,美国商务部从2013年开始,采用了新的差异价格分析法(Differential Pricing Methodology,“DPM法”)。DPM法改进了钢钉测试法,引入统计学中的效应量衡量参数——Cohen’s d效应量,来优化其对目标倾销的认定,以发现在不同客户、地区或时间段的价格差异。另外一个重要的区别是,在钢钉测试法中,需要美国国内产业明确提出针对客户、地区或时间段的目标倾销指控,但是采用差异价格分析法后,美国商务部自主进行是否存在目标倾销的计算,而无须美国国内产业再提出申请。
1. 效应量
要了解DPM法,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效应量。
效应量(Effect-Size)是一个统计学的概念。统计的方法之一是推论统计,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以样本(sample)推论整体(population)。效应量是用来衡量一个效应到底有多大的指标。
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它的内涵。
为了验证在20岁时男生是否都比女生高,需要进行一套统计分析。因为要验证的假设是一个涵盖了全世界所有人的假设(因为该假设中未限定时间地点范围),理论上应该得到所有人在20岁时的身高才能得到100%正确的结论。但事实上,无法对现在还没有到达20岁的个体的身高进行测量,也无法对后代20岁时的身高进行测量,而且也没办法把现在世界上所有人20岁时的身高都测一遍。那么,能做的就只有通过抽样的方式,尽可能多的收集现在20岁的人们的身高数据(样本数据),来对所有年代所有人的情况(整体)进行推论。当样本规模足够大,代表性足够好的时候,这时所得到的效应可以尽可能真实地反应现实的总体情况。
在搜集了很多数据后,研究者通常可以用一个简单的t检验来对20岁时男生身高分布和女生身高分布进行均值比较。这个时候我们就会得到一个t值。这个t值其实就是男生和女生身高差异的大小,也就是20岁的男生比女生高这个效应的大小。但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是我们常说的效应量本量,效应量指的是效应的标准化大小。而Cohen’s d,就是效应量。
此时,如果想确定20岁的差异和15岁的差异相比是一样大,还是某个年龄会大一些?这个时候效应量的作用就得以显现。研究者就会再去收集一个15岁的样本,做同样的分析,计算出Cohen’s d效应量。因为效应量本身就是已经经过标准化了的,就可以直接对Cohen’s d效应量进行比较,回答这两个效应是否一致、谁大谁小的问题。
所谓的效应量,可以理解为真实存在的某种差异,人们是通过找到合适的效应量评价指标,来说明真实的效应到底有多大。
在这里,美国商务部就使用了Cohen’s d效应量来判断是否真实存在根据地区、客户或时间段不同的价格差异。
2. 计算详解
第一步:基于时间段的Cohen’s d效应量计算
对于一个控制编码,将其涉及的所有单笔销售(在SAS计算程序中,将每一行的销售数据称为观测(Observation,OBS))先进行分类。
按时间进行目标倾销的分析时,根据销售时间,从调查期第一个月开始,每三个月作为一个比较单位(季度,QTR),编为QTR01, QTR02, QTR03等。
先针对QTR01进行计算。QTR01中的所有OBS为实验组(Test Group);所有剩余QTR中的OBS为对照组(Base Group)。
Cohen’s d效应量计算:
针对实验组中的所有净出口价格计算标准差(SD1);针对对照组中的所有净出口价格计算标准差(SD2)。
计算实验组的加权平均净出口价格(M1),计算对照组的加权平均净出口价格(M2)。
以下代码用于计算实验组中的所有净出口价格的标准差(SD1)及加权平均净出口价格(M1)。

以下代码用于计算对照组中的所有净出口价格的标准差(SD2)及加权平均净出口价格(M2)。

合并方差(Pooled Standard Deviation)(E)为实验组标准差和对照组标准差的方差。计算公式:

以下代码用于计算合并方差。

Cohen’s d效应量计算公式为:

以下代码用于计算Cohen’s d效应量。

对于Cohen’s d效应量大于0.8的实验组中的所有OBS,都将被标记为Pass,说明存在显著差异。在统计学中,通常认为:Cohen’s d = 0.2(效果小);Cohen’s d = 0.5(效果中);Cohen’s d = 0.8(效果大)。
以下代码用于标记通过Cohen’s d效应量测试的OBS。

第二步:基于客户的Cohen’s d效应量计算
基本计算方法同第一步。
第三步:基于地区的Cohen’s d效应量计算
基本计算方法同第一步。
对于地区,美国商务部根据美国国内邮编,将美国的不同州及关税区域分为TERRITORY, NORTHEAST, MIDWEST, SOUTH及WEST。

第四步:计算通过Cohen’s d测试的数量
只要在时间、客户及地区三个测试中有任何一次通过了测试,则该OBS将被标记为通过。美国商务部会将所有通过了测试的观测对应的销售数量进行合计(“通过测试的数量”)。如果通过测试的数量小于总销售数量的33%,则使用W-W的计算方法;如果通过测试的数量在33%-66%之间,则对于通过测试的OBS,使用W-T方法计算倾销幅度(“部分W-T法”);如果通过测试的数量超过66%,则对所有OBS使用W-T的计算方法(“全部W-T法”)。此处,使用W-T方法就意味着采用归零法。
第五步:价格差异分析
如果前述步骤中显示存在具有显著差异的价格模式,并应采取不同的比较方法,则还要进行最后一步的价格差异分析,即审查使用W-W法是否可以充分地包含前述差异。
在考虑该问题时,商务部考虑使用另外的计算方法计算得出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同按照W-W法计算出的结果相比是否存在有意义的差异。如果差异是有意义的,这说明W-W法不能充分考虑本分析项下有关观测之间的差异,因此采取另外的计算方法是合适的。
有意义的差异指:(1)两种计算方法的结果之间有25%的相对变化,且两者均在可忽略不计税率之上;或(2)导致加权平均倾销幅度超过可忽略不计幅度。
如果不存在有意义的差异,则美国商务部会使用W-W法计算倾销幅度。如果存在有意义的差异,视有意义的差异的具体情况,美国商务部会选择部分W-T法或全部W-T法。
七、WTO的认定
在韩国诉美国对韩洗衣机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案(DS464)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认定美国的钢钉测试法和差异价格分析法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其中主要的义务违反包括:
由于调查机关不能够认定一个目标倾销模式同时存在于不同购买者、地区或时间段之间。美国在DMP法中将其进行累积的做法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2.4.2条。
W-T法仅适用于Pattern transactions,即仅能对特定目标倾销模式的交易适用。美国将W-T法适用于非目标倾销模式的交易违反了《反倾销协定》2.4.2条。
《反倾销协定》第2.4.2条并不要求调查机关查明价格差异的原因,但是需要对价格差异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美国的DMP法有合理的定量分析。就定性分析而言,因个案情况会有所差异。有关定性分析可能涉及对客观市场因素的考量,例如被调查产品自身属性的因素、产业特点、市场结构、被调查产品市场的竞争强度等。美国商务部在裁决中没有进行定性分析,因此违反了《反倾销协定》2.4.2条。
美国的DMP法中,仅解释和说明了为什么W-W法无法对形成差异模式的出口销售价格进行适当解释。但上诉机构认为,调查机关应当同时解释和说明为什么W-W法和T-T法无法对形成差异模式的出口销售价格进行适当解释。如果W-W法和T-T法的计算结果基本一致,而已经就两种方法中的一种计算结果进行了说明,则对另外一种方法的解释和说明则无需详尽阐述。因此,美国的做法违反了《反倾销协定》2.4.2条。
系统性无视:DPM法中,对于W-W法计算部分,美国商务部计算出正的倾销额度,然后用负的倾销额度进行抵扣,但是抵扣的上限是正的倾销额度。对于W-T法计算部分,美国商务部计算出正的倾销额度,并且不将负的倾销额度同其进行抵消。接着,将用这两种方法计算出来的倾销额度合计作为整个产品的倾销额度。也就是说,部分W-W法计算出来的负的倾销幅度无法参与到整体的倾销额度抵扣中去。上诉机构认为美国的这种做法系统性地无视了某些出口交易,因此违反了《反倾销协定》2.4.2条。
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关于“单笔(individual)出口交易”的解释,认为“单笔”一词意味着应当同等对待模式内的每一笔交易,不管它是高于正常价值还是低于正常价值。
上诉机构认为,在《反倾销协定》2.4.2条中规定的W-T法,其目的是为了通过使用W- T 方法使调查机关能够确定所谓的“目标倾销”并恰当地解决这一问题。既然已经确定了模式内的出口交易是哪些,也就确定了目标倾销的范围,那么也不需要再进行归零了。
上诉机构认为:归零法是一种不公平的比较方法,W- T 法下归零还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2.4条。把倾销幅度为负的结果归零,不仅提高了倾销幅度,而且很可能在负倾销多于正倾销的情况下得出倾销的结论。更进一步地说,归零法违反了第2.4.2条第二句关于对“所有的”可比交易进行比较的要求,因此,违反了第2.4条中的“公平比较”的要求。
综合以上认定,上诉机构认可:(1)在计算倾销幅度的时候,其分子应仅包括存在目标倾销模式的有关交易,并排除非目标倾销模式的交易。(2)对于分母,必须包括对调查国同类产品出口销售的全部金额。
八、总结
总的来说,美国创设的钢钉测试法和差异价格分析法,虽然十分复杂,涉及诸多统计学的专业内容,但它们为判定目标倾销的存在提供了一套明确的、可量化的标准,在实践中具有比较强的操作性,填补了认定目标倾销的标准的空白。这些做法在定量分析上的重要作用,也得到了WTO专家组及上诉机构的认可。只是,在发现目标倾销后,仍应当遵守《反倾销协定》的要求,避免滥用归零做法。
对于中国调查机关来说,可以从美国商务部的做法中学习其优秀的经验与做法,剔除其中不符合WTO义务的内容后,应用到我们的反倾销调查中来,进一步优化我国的反倾销调查方法。
[1] 《反倾销协定》第2.4.2条英文原文为: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governing fair comparison in paragraph 4, the existence of margins of dumping during the investigation phase shall normally be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a comparison of a weighted average normal value with a weighted average of prices of all comparable export transactions or by a comparison of normal value and export prices on a transaction to transaction basis. A normal value established on a weighted average basis may be compared to prices of individual export transactions if the authorities find a pattern of export prices which differ significantly among different purchasers, regions or time periods, and if an explanation is provided as to why such differences cannot be taken into account appropriately by the use of a weighted average to weighted average or transaction to transaction comparison.
[2] Certain Steel Nail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73 FR 33977 (Department of Commerce, 16 June 2008) (final determination of sales at less than fair value and partial affirmative determination of critical circumstances).
[3] 标准差(Standard Deviation):在概率统计中最常使用作为统计分布程度(Statistical dispersion)上的测量。标准差定义是总体各单位标准值与其平均数离差平方的算术平均数的平方根。它反映组内个体间的离散程度。简单来说,标准差是一组数据平均值分散程度的一种度量。一个较大的标准差,代表大部分数值和其平均值之间差异较大;一个较小的标准差,代表这些数值较接近平均值。
[4] SAS(Statistical Analysis System)是业界最负盛名的一个统计分析软件。美国商务部使用该软件,编制相关程序来计算倾销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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