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汽车已违法 肇事逃逸并处罚——围场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

来源:承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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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播 报 盗窃汽车已经触犯法律,其后驾驶该汽车途中又肇事逃逸,可谓罪加一等。近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审结一起盗窃、交通肇事、窝藏案。

案 例 播 报
盗窃汽车已经触犯法律,其后驾驶该汽车途中又肇事逃逸,可谓罪加一等。近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审结一起盗窃、交通肇事、窝藏案。
被告人辛某、鞠某某、石某某系同乡关系,从小相识。2017年2月19日1时许,被告人辛某、鞠某某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张家口市蔚县镇政府家属楼门口盗窃刘某某所有的灰色风神牌轿车一辆,并盗窃车内人民币4000.00元。后三人将盗窃的车辆开至塞罕坝机械林场附近,被告人石某某明知被告人辛某、鞠某某和王某某驾驶的车辆是三人盗窃所得,仍帮助三人将车牌拆掉丢弃,并将三人带至自己租住的房屋留宿。2017年2月2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辛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盗来的上述未悬挂号牌小型轿车,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镇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龙头山镇首华印刷厂门前路段,与前方同向行人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辛某逃离现场。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石某某、鞠某某明知辛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仍帮助辛某将事故车辆藏匿塞罕坝机械林场的山林,石某某还将辛某带至其出租屋内藏匿。经张家口市蔚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车辆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5000.00元。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辛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辛某、鞠某某、石某某赔偿了车主刘某某及交通事故被害人张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刘某某及张某近亲属的谅解。
被告人辛某在被告人鞠某某、石某某落网后,经过几天激烈的思想斗争,于2017年3月3日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辛某、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又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鞠某某、石某某明知被告人辛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帮助其逃匿;被告人石某某明知被告人辛某、鞠某某驾驶的车辆系盗窃所得,而予以窝藏,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根据案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合议庭对被告人辛某以盗窃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鞠某某以盗窃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石某某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以身试法,国法不容,辛某、鞠某某将在监狱里度过宝贵的青春岁月,而石某某也因自己的“义气”行为给自己留下了终生的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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