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几点思考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文章摘要
导语 近年来,刑民交叉是法律界关注的热门话题,对于这个概念本身,各方也有不同看法,但不妨碍我们正视、研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并存时的处理机制问题。

导语
近年来,刑民交叉是法律界关注的热门话题,对于这个概念本身,各方也有不同看法,但不妨碍我们正视、研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并存时的处理机制问题。实践中,对于罪与非罪的界限,并非刑民交叉案件首要关注的内容,讨论最多、争议最大的是以权利保障为核心的程序选择、程序衔接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以下是我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几点思考:
一、“刑事优先”原则是建立在“同一事实”前提下的。基于价值、功能定位的不同,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对于权利保护的优先性有所区别,刑法是“底线保障”,一旦构罪要件齐备,则“底线”被突破,单纯的民事法律不足以恢复秩序、救济权利,必须启动刑事程序,已经启动民事程序的,要让位于刑事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均有明确规定。反之,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民事诉讼更能充分保障权利,则可能不需要启动刑事程序(刑法谦抑性予以调整),即便启动,也不是必然优先。(案例:最高院刑民交叉典型案例:04叶文宇、毛福林等涉嫌骗取贷款案)。
二、根据法秩序统一原理,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对于同一事实的评价不应冲突,而是具有内在的调和性。也就是说,对于刑民交叉案件,依据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分别进行违法性评价,不会得出矛盾的结论,技术性问题更多地体现在程序选择方面。
比如,在以借款为名的诈骗案件中(最典型的是“套路贷”),对于行为人来说,其构成诈骗犯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通过追缴、责令退赔等方式保护被害人权益。对于被害人来说,其面临多种选择:一是以欺诈为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撤销借款合同、要求行为人承担合同撤销后的民事责任;二是以刑事被害人身份参与刑事诉讼并获得救济。很显然,第二种选择能更有效、更便利地保护被害人权益,无需启动民事诉讼,已经启动的,也会不予受理或被驳回。但是,如果在上述以借为名的诈骗案中,第三人提供保证,或者更复杂的,行为人偷盖或伪造印章提供担保(要先审查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被害人能否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个人认为,在不考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这一争议问题的前提下,被害人不能因刑事案件获得重复救济,也不能因刑事案件而增加或减损其合法权益。关于刑事犯罪所涉合同的效力问题,能否直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认定为无效,尚需统一认识。如果借款合同无效导致担保无效,被害人可向保证人主张过错责任,这与刑事程序不冲突。如果不能认定合同无效,被害人可以不主张撤销并同时向行为人、保证人主张还款及担保责任。不论哪种情况,民事法院对于被害人对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但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过错责任不能一刀切,应予以明确,这样才能充分保障被害人权益。此时会涉及到刑事、民事程序衔接的问题。一般保证下,刑事退赔或刑事执行的结果能否作为对保证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连带保证下,对保证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否应先行中止还是继续审理,这些问题可能需要在后续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三、刑事财产刑执行中的问题。刑事财产刑执行中关于执行异议、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执行顺位等问题,有一定的模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条款与民事诉讼法不完全匹配,同时关于对优先受偿权的限制性规定虽然有合理性,但需要与上位法协调。另外,解释第十三条关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并存时的执行顺位,应进一步明确“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是否包括权属明确而直接返还的情形,如果不包括,赔偿被害人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似乎缺乏坚实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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