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凸显。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为解决改革过渡期的规划衔接问题,制定了《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前政府进行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法律依据的变革
近年来,在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号)要求,制定实施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了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 238号)等文件精神,解决疆域内集体土地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结合征收中实际情况,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实施采用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倍数补偿标准并制定和作出了《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新计价[2001] 500号)和《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新国土资发[2011]19号)。
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制定《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的背景
2019年8月26日修改并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对制定区片综合地价作出新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目前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地方,要按照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的要求调整方法、重新测算;已经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地方,凡符合新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执行,不符合新法规定的,要按照新法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内涵调整完善并重新公布后继续执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过程中,要做好前后政策衔接,实现征地补偿标准平稳有序过渡。
为了加快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推动新法的顺利实施, 2019年12月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作出了《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 53号) 。鉴于此,如何更好地制定落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接下来各地政府的一项重要课题,各地要立足现有工作基础,对照新的规定要求,改进技术方法,加快推进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2019年1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 120号),要求按照拟定工作方案中的补偿水平、工作方法、工作步骤、时间安排等统一部署并督促指导地方开展测算工作。为了解决制定期间存在时间差的情形,从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用地充足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角度出发,做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过渡期内土地征收管理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了《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过渡期内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函[2020]39号)。2020年12月2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2020年12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制定和下发了《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发[2020] 150号)。通知规定自治区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过去十年实施的以原被征收耕地年产值倍数补偿的方法结束了其历史使命,至此,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的方法开启了当前征地工作中同地同价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新的篇章。
三、区片综合地价的法律内涵、制定依据及现实意义
1.区片综合地价内涵
《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计算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实际补偿费用的一部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结合自治区实际,土地补偿费不高于区片综合地价的30%,安置补助费不低于区片综合地价的70%。
2.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原则上同地同价,不因征地目的、土地用途和种植作物的不同而有差异, 但在同一区片内不同类型农用地的质量存在明显差异的,可以设定地类调节系数进行调节。其中,林地的补偿标准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最高不超过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0倍;草地(不含人工牧草地)的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3倍;人工牧草地的补偿标准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5倍。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参照本标准执行。
3.实施区片综合地价的依据和因素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4.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区片综合地价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区片综合地价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新自然资发〔2020] 150号)的要求,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所辖县(市、区)区综合地价成果公布实施工作,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加强对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情况的监管,建立社会风险评估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 确保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顺利实施。
5、及时做好区片综合地价数据填报入库
自然资源部已建立全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库,并开发了相应的管理系统。各地要在区片综合地价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数据填报入库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地(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区片综合地价数据,并负责设置各地管理系统用户信息,以及区片综合地价数据审核、汇交等相关工作。各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区片综合地价入库数据指导把关,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6.实施区片综合地价重大意义
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对原被征收耕地年产值倍数补偿方法的重大改革,是征收补偿方式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多样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同地同价”要求,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四、认真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
自治区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施行期间,已组织征地报批的,按照《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过渡期内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函[2020] 39号)规定执行。今后我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法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出台的有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附: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凸显。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为解决改革过渡期的规划衔接问题,制定了《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前政府进行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法律依据的变革
近年来,在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号)要求,制定实施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了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 238号)等文件精神,解决疆域内集体土地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结合征收中实际情况,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实施采用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倍数补偿标准并制定和作出了《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新计价[2001] 500号)和《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新国土资发[2011]19号)。
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制定《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的背景
2019年8月26日修改并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对制定区片综合地价作出新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目前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地方,要按照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的要求调整方法、重新测算;已经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地方,凡符合新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执行,不符合新法规定的,要按照新法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内涵调整完善并重新公布后继续执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过程中,要做好前后政策衔接,实现征地补偿标准平稳有序过渡。
为了加快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推动新法的顺利实施, 2019年12月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作出了《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 53号) 。鉴于此,如何更好地制定落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接下来各地政府的一项重要课题,各地要立足现有工作基础,对照新的规定要求,改进技术方法,加快推进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2019年1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 120号),要求按照拟定工作方案中的补偿水平、工作方法、工作步骤、时间安排等统一部署并督促指导地方开展测算工作。为了解决制定期间存在时间差的情形,从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用地充足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角度出发,做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过渡期内土地征收管理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了《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过渡期内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函[2020]39号)。2020年12月2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2020年12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制定和下发了《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发[2020] 150号)。通知规定自治区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过去十年实施的以原被征收耕地年产值倍数补偿的方法结束了其历史使命,至此,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的方法开启了当前征地工作中同地同价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新的篇章。
三、区片综合地价的法律内涵、制定依据及现实意义
1.区片综合地价内涵
《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计算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实际补偿费用的一部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结合自治区实际,土地补偿费不高于区片综合地价的30%,安置补助费不低于区片综合地价的70%。
2.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原则上同地同价,不因征地目的、土地用途和种植作物的不同而有差异, 但在同一区片内不同类型农用地的质量存在明显差异的,可以设定地类调节系数进行调节。其中,林地的补偿标准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最高不超过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0倍;草地(不含人工牧草地)的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3倍;人工牧草地的补偿标准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5倍。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参照本标准执行。
3.实施区片综合地价的依据和因素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4.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区片综合地价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区片综合地价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新自然资发〔2020] 150号)的要求,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所辖县(市、区)区综合地价成果公布实施工作,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加强对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情况的监管,建立社会风险评估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 确保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顺利实施。
5、及时做好区片综合地价数据填报入库
自然资源部已建立全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库,并开发了相应的管理系统。各地要在区片综合地价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数据填报入库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地(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区片综合地价数据,并负责设置各地管理系统用户信息,以及区片综合地价数据审核、汇交等相关工作。各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区片综合地价入库数据指导把关,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6.实施区片综合地价重大意义
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对原被征收耕地年产值倍数补偿方法的重大改革,是征收补偿方式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多样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同地同价”要求,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四、认真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
自治区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施行期间,已组织征地报批的,按照《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过渡期内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函[2020] 39号)规定执行。今后我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法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出台的有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附: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