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成果,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保障,影响到司法改革的成效。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呈现出提供帮助的及时性、服务对象的广泛性以及服务内容的应急性等特点。值班律师自2006年试点至今经历了近十五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改革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面临着“角色异化”、诉讼“衔接难”、“走过场”等困境。究其原因,值班律师在我国法律定位模糊不清、承担着与其权利不相符的责任,加之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值班律师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厘清值班律师“准辩护人”的法律地位;其次要构建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保障机制;最后要完善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衔接以发挥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值班律师 法律援助
引言
值班律师被纳入《刑事诉讼法》以来,我国已经由点到面建立起值班律师制度,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借助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值班律师在保障程序正当性、丰富法律援助形式、实现辩护全覆盖方面有着积极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值班律师法律地位不清、诉讼权利模糊、权责不一致,因此在实践中值班律师仍面临着会见难、走过场、诉讼衔接难等问题。如何化解这些难题,优化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参与的实然考察
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检察院、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中心没有指派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为了解当前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本文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从裁判文书网上选取104件基层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后,被告人上诉或检察机关抗诉的二审裁判文书为样本进行分析。
关于104件样本案例的选取:首先,基于时间性的考量。案例选择自2020年初至2020年12月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件,2020年9月《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实施,这一时间段覆盖新法律规范生效前后;其次,基于样本代表性的考量。选取的裁判文书都是二审的文书,一方面要对其上诉或抗诉的理由进行分析,另一方面二审法院级别较高,专业性也较强,参考意义较大。在裁判文书网上将关键词限定为“值班律师”“认罪认罚”“刑事案由”“二审程序”进行检索,共检索出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共104份裁判文书;最后,关于样本分析。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出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后,对裁判文书中被告人上诉或检察机关抗诉的理由进行分析(见图表1),再随机选取十件因值班律师没能有效参与而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案例对上诉或抗诉的情况、理由及二审裁判结果进行具体分析。
图表 1
对上诉或抗诉理由的分析。数据显示,在选取的104件案例中,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主要有四类,值班律师没有提供有效法律帮助、事实不清、量刑不当以及其他理由。因为量刑不当提起上诉或抗诉占上诉或抗诉总数的43%,是上诉或抗诉最多的理由;其次是值班律师没有提供有效法律帮助,占总数的35%;再次是事实错误,因事实不清提起上诉或抗诉的占总数的19%;比重最少的是被告人身份信息错误、附加刑适用错误等其他理由,占总数的3%。
图表 2
| 案件 | 上诉 | 抗诉 | 理由 | 二审裁判结果 |
| (2020)黑08刑终155号 | √ | 没有值班律师进行法律帮助 | 驳回 | |
| (2020)黔06刑终227号 | √ | √ | 签署具结书不是真实意愿 | 加重刑期 |
| (2020)川05刑终128号 | √ | √ | 不同意量刑建议 | 加重刑期 |
| (2020)陕07刑终143号 | √ | 量刑不当 | 加重刑期 | |
| (2020)皖18刑终116号 | √ | √ | 事实错误 | 加重刑期 |
| (2020)皖18刑终63号 | √ | 不了解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 | 驳回 | |
| (2020)湘06刑终155号 | √ | √ | 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两份不一样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 驳回 |
| (2020)皖04刑终148号 | √ | √ | 签署具结书没有值班律师在场 | 驳回 |
| (2020)苏01刑终354号 | √ | √ | 一审未获有效辩护 | 驳回 |
| (2020)辽04刑终119号 | √ | 签署具结书没有值班律师在场 | 驳回 |
对上诉、抗诉具体情况的分析。关于上诉、抗诉的理由:在随机选取的10件案例中,因不了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而上诉的有3件;因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不在场而上诉的有2件;因值班律师没有提供有效法律帮助而上诉的有2件;因量刑不当、事实错误等其他原因而上诉的有3件。关于上诉、抗诉的具体情况及裁判结果:有6件在被告人上诉的同时检察机关提起了抗诉,其中3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加重了刑期,3件驳回上诉;被告人单方面提出上诉的3件案件全部被驳回上诉;仅1件案件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做出了加重刑期的裁判。
由此可见,值班律师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和发展,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已经基本实现全覆盖,但当前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只能实现量的保证,不能实现质的保证,如何推动值班律师从“提供法律帮助”向“提供有效法律帮助”转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参与的问题面向
根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截止至2020年9月,全国基本实现看守所、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2019年,全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案件近40万件,其中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近34万件[1]。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成效,但通过上述案例分析,也同样应当看到在繁盛景象的背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值班律师仍然面临一系列难题。
(一)值班律师“角色异化”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应该是站在被追诉人一方,协助其与控诉机关对抗、保障其合法权益,防止追诉机关权力越轨,避免因为程序简化损害公正。值班律师高度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位,这就使得实践中值班律师的角色容易异化为追诉机关的代表。《办法》中将值班律师定位为“法律帮助者”,这种法律帮助是带有国家公益性质的帮助,值班律师与被追诉人之间没有委托协议,值班律师与服务对象的确定甚至是随机的,双方联系并不紧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后也没有相应的追责程序。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他们认罪认罚的意向可以是自发产生也可以是被诱导产生的。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时,可以劝说其认罪认罚,从而换取从宽处理,也可以站在追诉机关的立场上帮助追诉机关提高办案效率。即使值班律师的角色异化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也不能否认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是合法且是有质量的,因为值班律师履行了其法定职责,甚至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追诉机关都实现了利益最大化。只是这种角色的异化违背了值班律师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制度设立初衷[2]。
(二)值班律师诉讼“衔接难”
《刑事诉讼法》将值班律师同辩护律师分开表述,《办法》中列明值班律师的职责也不包括出庭辩护,现有的法律规范更侧重规定值班律师的职能和权利,并且在条文中将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予以区分,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值班律师并不享有辩护律师享有的调查取证权和出庭辩护权。法律中对于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之间的转化规定也几近空白。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信任自愿委托值班律师为辩护律师在程序上并无不妥,而且认罪认罚案件程序简化、审限较短,值班律师若能直接转化为辩护律师也省去了辩护律师重新阅卷、会见等工作,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提高了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如果允许值班律师接受委托成为辩护律师,如何避免值班律师将“值班”作为拓展自己案源的手段,在提供法律帮助时以逐利为目的劝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自己也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
(三)值班律师“走过场”
据调研,C市J区人民法院2017年至2019年间共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601件,而在审查起诉阶段该区值班律师一周只工作两天[3],也就是说,值班律师平均每周处理25件认罪认罚案件,平均每天就要处理12至13件。有限的时间内值班律师不可能对每一个案件都尽心尽力,在实践中难免会成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稻草人”,徒有法律帮助之虚名。虽然认罪认罚的案件大都案情简单,但仍有部分案件在量刑情节、甚至罪与非罪上存疑,这就需要值班律师发挥作用。《办法》规定了值班律师的量刑建议权,以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值班律师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大多报以消极被动的态度,基本上没有异议,反而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一昧地劝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实践中部分值班律师出于个人或客观原因工作不够细致、负责,加上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换取的从宽处理寄予过高的期望,导致很多被告人以值班律师没能提供有效法律帮助为由提起上诉。如此一来,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不仅没有得到公正的判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时审结案件、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也没有达到。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面临困境的成因剖析
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究其根本在于理论上对值班律师的定位模糊不清,难以界定值班律师的权利边界,实践中值班律师调查取证权以及出庭辩护权的缺失使其承担着与自身权利不对等的责任,加之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面临重重困境。
(一)身份定位模糊不清
值班律师在我国属于舶来品,在值班律师制度建设之初,我国借鉴和学习了英美法系国家值班律师制度的规定,从试点到全面推广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值班律师并没有与我国国情完全融合。因此,关于值班律师的身份定位学术界和实务部门一直缺乏统一认识,《办法》将值班律师定位为“法律帮助者”,何为法律帮助?法律帮助与法律援助有何区别?法律帮助者是否享有完整的辩护权?值班律师的身份定位直接关系到值班律师诉讼权利的边界,这种模糊不清的法律定位使值班律师在实践中常常处在尴尬境地。值班律师会见被追诉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针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程序选择提出意见,这些本是辩护律师为出庭辩护所做的准备工作,值班律师做了这些工作却不能出庭辩护。虽然大部分学者主张应当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的身份,但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赋予所有值班律师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权利,那么值班律师就等同于辩护律师,这也就背离了值班律师“应急性”的设计初衷。此外,倘若赋予所有值班律师出庭辩护的权利,那么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并无差异,在我国当前司法现状下,如果为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提供法律援助,可能会给我国法律援助体系带来难以承受之重。
(二)值班律师权责不符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承担着保障程序公正的重要责任,但法律并没有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各种原因,值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并不能有效贯彻。会见权与阅卷权是律师辩护权的重要内容,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专业的律师沟通案情、核实证据的重要方式[4]。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值班律师并不享有当然的会见权,值班律师能否行使会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约见或者侦查机关是否允许。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要想主动会见某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繁琐的申请、审查、批准手续,部分侦查机关还会以案件涉密等理由拒绝值班律师的会见申请。值班律师阅卷权的行使也同样困难重重,如前所述,《办法》允许值班律师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值班律师是否有权复制、摘抄案卷,部分权力机关对值班律师阅卷百般阻挠加上值班律师自身因素,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几乎不阅卷的情况。会见权和阅卷权的缺位挫伤了值班律师工作的积极性,也对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造成了冲击。
(三)监管体系不完善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之所以会出现“角色异化”“走过场”等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值班律师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值班律师写进刑事诉讼法仅两年时间,运行的细则尚未完善,在制度层面上值班律师是没有接受有效监管的群体。当前我国值班律师归法律援助中心统一管理,部分值班律师是由与法援中心合作的律所指派,还有一部分是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值班律师需要根据律师协会、司法机关、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律所的安排开展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律协、司法机关、法援中心、以及律所之间互相推诿的情况并不少见。其次,值班律师与被追诉人之间也没有委托代理手续,如果值班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接受家属的贿赂,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毁灭、伪造证据,也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对值班律师科处刑罚,值班律师借助律师的身份毁灭、伪造证据比刑法规定的普通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更严重、对司法公信力更具破坏性,但因其不符合犯罪主体构成要件,就成了游离在《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外的群体。此外,值班律师被派驻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在工作中多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司法机关接触,但值班律师本身并不属于司法机关管理,在工作过程中即使有失职行为也难以处罚。除此之外,我国并没有建立值班律师的评价机制,由被追诉人对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进行评价,这也导致了值班律师的工作效果难以量化考核。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参与的改革展望
值班律师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促进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以及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彰显出巨大活力,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面临的种种困境,既是值班律师发挥应有作用的阻碍也是推动值班律师不断完善的动力。要解决实践中的难题,需从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保障机制以及诉讼衔接入手,同时需要多方力量的配合,共同优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的参与。
(一) 厘清值班律师参与的法律地位
“名不正则言不顺”,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直接影响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权利边界。因此,明确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是解决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面临困境的首要性问题。《办法》将值班律师定位为“法律帮助者”,在我国制度语境中,“法律帮助”是有具体指向的专有名词,与“法律援助”以及“律师辩护”有明显的内涵差异[5]。《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委托辩护人,而《办法》规定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案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由此可见,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不具有辩护人的身份。而且在实践中为了防止值班律师将“值班”作为拓展自己案源的手段,在提供法律帮助时以逐利为目的劝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自己,目前我国禁止值班律师出庭辩护,值班律师连辩护人最基础的出庭辩护权都不具有,何谈具有辩护人的身份。但是对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律地位的认定不应简单根据称谓、权利来源认定,应结合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职责权限做出综合判断。“法律帮助者”与“辩护人”的实质区别在于其是否与办案机关之间形成相应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6]。值班律师进行量刑协商的职责就表明了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已经不仅仅承担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纯提供法律帮助的职责,还与司法机关建立起了实质性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还作为整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见证人参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此外,《办法》赋予了值班律师会见权和阅卷权等,这些都在促使值班律师履行辩护职责。因此,值班律师不等同于也没有必要等同于辩护人。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解决值班律师身份定位不清这一难题,最好是赋予值班律师“准辩护人”的身份。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基础性、程序性的法律服务,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可以依被告人的意愿,在不违背法律规范和律师职业道德的情况下委托值班律师为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更详细具体的法律服务。
(二) 构建值班律师参与的保障机制
任何制度的良好运行都离不开经费的保障,目前我国值班律师的经费都是由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从法援经费中支出,值班律师经费与法律援助律师经费混同直接导致了我国值班律师经费不足。可以探索设立值班律师专项资金,将值班律师专项资金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中,该项资金数量随该地区值班律师运行状况适时调整。在资金来源方面,值班律师的服务对象是为无力聘请辩护律师的被追诉人,这就要求值班律师的服务必须是无偿的。当然,这种“无偿”是针对被追诉人而言,但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了法律服务,付出了劳动,他们的劳动也要得到一定的报酬,这就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由政府划拨经费支持值班律师。各地可以结合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值班律师工作具体内容适当调整补贴标准,如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可以按工作日为标准补贴;对于要见证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主动会见被追诉人以及参与量刑协商的,因为其承担的责任较重,可以在工作日补贴的标准上适当增加补贴;对于值班律师接受委托转为辩护律师的,则对应辩护律师的收费标准。
(三) 理顺值班律师参与的诉讼衔接
目前我国法律不允许值班律师出庭辩护,也没有规定值班律师可以转化为辩护律师。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有必要根据案情允许被追诉人委托值班律师为自己的辩护律师。这种衔接既尊重了被追诉人的意愿,又发挥了值班律师较早介入案件的优势,省去了新委托的辩护律师阅卷、会见等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辩护效率。只要规范得当、程序合法,值班律师有条件地转化为辩护律师对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大有裨益。域外一些国家对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衔接进行了探索,对我国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如澳大利亚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案件比较紧急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临被判刑的危险,值班律师就可以为其出庭辩护;新西兰也规定被追诉人在申请获得值班律师帮助时,就可以注明自己的值班律师是“合意的”法律援助律师,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由法律援助署决定是否指派该值班律师出庭辩护。
(四) 完善值班律师参与的配套机制
加强对值班律师的监管是提升值班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的有效手段,监管的结果同时也是对值班律师工作进行考评、奖惩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了值班律师的监管主体,但对于如何监管规范值班律师的工作并没有明确规定。完善值班律师监管机制,首先要从源头进行监管,加强对值班律师的准入考核,严格审查值班律师的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值班律师申请资格。此外,我们可以借鉴加拿大的经验,按照案件性质将值班律师进行分类,实现“术业有专攻”。其次,要关注监督评价的主体和方式,具体而言,由法律援助机构每年或每季度向律师协会通报值班律师履职情况,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值班律师依法依规处理。除此之外,还要引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监督专员,负责监督各个工作站值班律师的工作情况,同时畅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见反馈通道,多角度对值班律师进行监督。最后要完善评价体系,通过审查值班律师工作记录、与检察机关量刑协商的结果以及被追诉人的评价等方面对值班律师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值班律师的补贴相挂钩,多次考核优秀的值班律师可以获得更高的补贴,屡次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建议撤销值班律师资格,以此激励值班律师服务质量的提高。总的来说,构建有效的值班律师监管机制要包括内、外两部分,既要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对值班律师的内部监督,同时又要完善新闻媒体、社会舆论以及人民群众对值班律师的外部监督,让值班律师牢记自己的使命,对被追诉人负责。
不积硅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司法改革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每一项新制度自诞生起都要经过实践的不断打磨、不断优化,最终走向成熟。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既需要与司法体制相协调又需要与现阶段的国情相契合,实现值班律师的中国式改良,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网站http://www.chinalaw.gov.cn/Department/content/2017-09/29/612_875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7月17日
[2]詹建红:《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何以全覆盖——以值班律师角色定位为中心的思考》,载《法学论坛》2019年第4期,第20-30页。
[3] 牛姝岩:《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律师参与问题研究——以C市J区法院试点为考察视角》,西南政法大学2018年硕士论文。
[4]顾永忠:《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辩护突出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第65-85页。
[5]姚莉:《认罪认罚程序中值班律师的角色与功能》,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6期,第42-49页。
[6]姚莉:《认罪认罚程序中值班律师的角色与功能》,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6期,第42-4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