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在现有程序规定下,不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合并审理的路径

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区分不同法律关系,通过案由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将不同性质的请求权放到不同案件中,便于审理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只有当法律明确规定时,不同法律关系之诉才能某种程度的合

一、问题的提出
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区分不同法律关系,通过案由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将不同性质的请求权放到不同案件中,便于审理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只有当法律明确规定时,不同法律关系之诉才能某种程度的合并,这既是现实审判工作的需要,也是民诉法公法性质的体现。然而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愈发复杂,单一的法律关系或民事案由往往无法涵盖全部案件事实。例如政府招商引资类“软投资”合作项目,其合作内容往往涉及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等多种法律关系;再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项目,其合作周期长,投资体量大,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投融资法律关系、建设工程法律关系、项目公司股东间的公司法律关系等等内容。再如生活中配偶婚姻关系破裂,如果一方涉及到经济纠纷,可能会涉及行使撤销权+代为析产两种法律关系。
复杂的社会经济活动一旦发生纠纷,需要通过不同的诉讼分别加以解决。但对当事人来说,“一件事”为什么不能一并解决?拆分案件不但增加诉累,有时一些当事人也会滥用程序拖延诉讼,阻碍对方实现权利。从法院的角度看,“案多人少”是近年来的趋势,诉之合并可以成为程序扩容方式,以应对愈加繁杂的审判压力。因此不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合并审理无论是民事主体还是人民法院客观上均有其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合并审理涉及诉讼合并理论,而诉的合并无论在理论上、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层面均有争议之处或不完善的一面,故本文仅从现行法律规定的角度,对诉之合并进行初步探索,权且抛砖引玉。
二、现行法律规定实现合并审理的路径
(一)同一案件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非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起诉的合法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在“五、适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应当注意的问题”中指出:“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时个案案由的确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个案案由;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确定相应的案由。”即从案由功能的角度,为合并审理的可能作出铺垫。
在最高院审理的(2019)最高法知民终675号民事案件中,最高院针对上述规定的适用作出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因此,同一案件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非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起诉的合法理由。本案中,博迈公司以何克江、麦可公司侵犯其技术秘密为由要求二者承担侵权责任,以麦可公司申请的专利系其公司技术秘密为由请求确认诉争专利权由其享有,系在同一案件中提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之诉与专利权权属纠纷之诉,符合前述规定之情形。
……如前所述,法律允许将诉争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而且,在特定情况下,将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其他原因存在密切关系的不同法律关系在同一诉讼中解决,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明确法律责任和避免裁判冲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实现诉讼经济的目标。考虑到本案中博迈公司起诉涉及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与专利权权属纠纷在主要事实上的高度重叠以及裁判结果上的相互牵连,具有密切关系,本院认为宜将上述两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予以审理。
(二)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1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关于“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如何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的相关内容,“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指各个单纯之诉所依据的事实关系或法律关系应有牵连,具有一致性或者重叠性。
在最高院审理的公报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8号民事案件中,最高院认为:本案中,许明宏以泉州南明公司2000年8月9日《泉州南明娱乐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解除其董事职务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其分配投资收益等权利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董事会决议无效,并要求泉州南明公司及林树哲连带赔偿其相当于投资收益的经济损失。该两项诉讼请求依据的法律关系虽然不同,但均系基于许明宏认为其系泉州南明公司实际投资人、其投资权益被不当侵夺这一相同的事实背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一审法院根据许明宏向泉州南明公司、林树哲主张权利系基于同一事实的情形,认定许明宏提出的两项诉讼请求均系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且一并予以审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坤略结语
不同法律关系的诉求不能不分原则的都放在一个案件中,基于民诉法公法性质,合并审理必须具备相应法律前提。但在具体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时,仍有不完善不完备之处。例如同一法律事实的认定上,不同法官对于事实的关联程度、牵连程度的理解各不相同,即存在法官决定是否合并审理专断恣意的风险。此外,不同请求合并审理的要件(例如法院管辖权)以及合并方式上(诉的合并包括单纯合并之诉、预备合并之诉等多种模式),尚且缺少统一法律规范。这些问题有待于后续理论突破以及立法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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