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低调发布,有何变化和影响
2024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于9月3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与《规程》同时发布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
同其他司法解释或者文件相比,本次的两个文件发布稍显低调,无论是最高法还是最高检,都没有在网站上予以公布,从媒体看,也只有澎湃新闻和新浪财经等少数媒体进行了发布。
今天我们先就《规程》和《规程(试行)》进行对比,看看两个文件有什么区别,对司法实务和律师辩护又将产生什么影响。
无论是体系结构还是内容,《规程》都基本沿用了《规程(试行)》,实质性修改有18处,我们逐一进行解读。
1.增加了申请召开的理由
《规程(试行)》规定,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说明需要处理的事项。
《规程》在“事项”后新增了“及理由”。
因此,以后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除了说明事项,还需要说明理由。这也表明法院对庭前会议是否召开将进行更深入的审查。
2.明确法官助理不能主持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一般是由承办法官主持,《规程(试行)》规定,根据案件情况,承办法官可以指导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
而《规程》明确,庭前会议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案件的审判员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
因此,法官助理今后不能主持庭前会议。
3.增加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协助的规定
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明确规定,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开庭时,可以带律师助理参加会见、阅卷和庭审。
自然,庭前会议也应当允许律师助理参加,因此《规程》增加了保障律师辩护权的这一条款。
以后,律师庭前会议带助理予以协助,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4.增加通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在场的规定
《规程(试行)》规定,庭前会议中进行附带民事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到场。
《规程》要求同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5.新增通知辩护人会后书面提交辩护意见要点的规定
除了将庭前会议的有关情况通知参会人员,《规程》增加了“并通知辩护人可以在召开庭前会议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辩护意见要点,人民法院收到书面辩护意见要点后及时将复印件送交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此举有利于公诉机关开庭前提前了解辩护人的辩护要点,提高庭审效率。
规定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且辩护人未提交的,不影响庭审发表辩护意见,因此辩护人是否需要在此期间提交辩护意见,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把握。
6.庭前会议内容增加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的规定
《规程》将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作为庭前会议的内容之一,做到与《刑事诉讼法解释》有关庭前会议的内容相一致。
7.删除庭前会议处理后没有新的理由再次提出,法庭予以驳回的规定
根据《规程(试行)》,对于管辖、回避等这些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后,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刑事诉讼法解释》对此的规定与《规程(试行)》也是一致的。
对此,《规程》明确,控辩双方应当就是否提出相关申请或者要求发表明确意见,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显然,根据这一规定,辩护人在庭审中依然可以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修改后,无论是基于“新法优于旧法”还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刑事诉讼法解释》的有关内容已经被实质性修改,今后将以《规程》为准。
8.庭前会议申请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决定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检察人员的回避申请,因《规程(试行)》是人民法院单独制定的,故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而《规程》是两高三部联合制定,就直接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决定,人民法院无需再通知检察机关。
9.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主体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扩大至控辩双方
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主体,《规程(试行)》中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本次则调整为控辩双方。也就是说,不管是因为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还是涉及商业秘密的,控辩双方都可以申请。
而《刑事诉讼法解释》对此的规定是,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而根据《规程》,即使是涉及商业秘密的,控方也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了。
10.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线索或者材料将提前送交人民检察院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而提供的线索、材料,《规程》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这一规定也不难理解,人民法院不送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就难以有针对性地出示证据,作出说明。
11.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就取证合法性说明情况
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问题,《规程》新增了“必要时,可以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的内容。
因此,作为辩护人,我们也可以在庭前会议前向法院提出,建议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
12.人民法院对取证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没有新的线索、材料的,庭审中可以不再调查
根据《规程》,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决定不再进行调查并说明理由。
13.人民检察院未移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调取的无罪、罪轻证据材料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书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调取,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规程》新增了“未移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相关情况”的内容,这一规定也是为了进一步落实检察机关的客观公正义务。
14.明确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不质证、不辩论
《规程》明确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展示证据,并由出示方简要说明证据证明内容,听取对方意见,梳理争议证据。但又同时强调不质证。
我们知道,质证是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发表意见,如果不对三性发表意见,又如何听取对方意见呢,意见围绕什么进行?
笔者认为这一新增并不利于通过庭前会议提升庭审质效。
15.组织展示证据被告人可以不在场
《规程(试行)》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展示证据的,一般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听取被告人意见;被告人不到场的,辩护人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前听取被告人意见。
而《规程》完全删除了这一内容,这表明,在被告人没有申请参加庭前会议的情况下,在被告人不参加庭前会议的情况下,也可以展示证据。
笔者认为,辩护人应当建议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由其对证据直接发表意见。以提高庭前会议效果,维护自身执业安全。
总的来说,基于《规程(试行)》已经试行多年,基本规则已经确定,所以《规程》在此基础上并无大的调整。
上述调整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仍有待后续司法实务予以检验。
新的《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低调发布,有何变化和影响?
作者:熊鑫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新的《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低调发布,有何变化和影响 2024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