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商标,我用我做主?

来源: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问题提出 经过几十年市场经济的发展,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商标的重要性已深入人心。大家在创业或者产品上市之前都会申请符合公司、产品或者服务价值相符的标识作为产品/服务商标。
一、问题提出
经过几十年市场经济的发展,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商标的重要性已深入人心。大家在创业或者产品上市之前都会申请符合公司、产品或者服务价值相符的标识作为产品/服务商标。
商标作为财产的一种,很多权利人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比较任性,认为这是我的商标,怎么使用由我做主,所以会出现很多因商标使用不规范导致的侵权或者被撤销的情形发生,给权利人带来重大损失。
二、最新指导案例
科技公司诉电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2020)粤03民终15301号
科技公司经核准注册拥有第14599号、第19429号“小天才”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手表、电子钟表等商品上,第19429***号商标核对使用在第9类智能手表,且经过自产自销和授权经销的方式制造、销售“小天才”品牌儿童手表,以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
电子公司经授权获得第20900***号“儿童星小天才”商标的使用,核定使用在智能手表等商品上。
电子公司在网店使用“儿童星小天才”的标识,并进行了重新排版使用,如下图:

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电子公司在部分行为上构成商标侵权,应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电子公司在儿童星小天才旗舰店首页和数码专营店被诉侵权产品图片上实际使用的上述两图标识并突出使用“小天才”三个字,因原告涉案商标在儿童智能手表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消费者的认知度较高,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误认被告上述实际使用的标识与“小天才”注册商标存在关联,故法院认定被告电子公司在网店首页和产品图片上实际使用的上述标识与原告涉案“小天才”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被告电子公司经营儿童智能手表,与原告主张保护的第14599号及第1942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类商品。被告电子公司为销售儿童智能手表而在其经营的天猫网店中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上述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律师释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二十六条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但如改变了核准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则视为不规范使用。
2、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后果,一是像本案的情况,被法院认定为商标侵权,二是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三由于长期不规范使用,导致合法拥有的商标被认定为长期未使用,则任何第三人均可向商标局提起撤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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