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们的奇葩“姿势”大盘点!

来源:山东高法

文章摘要
今天上午,山东高院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通报山东法院专项执行工作情况。

今天上午,山东高院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通报山东法院专项执行工作情况。
截止今年6月30日,全省法院共判处此类犯罪78案92人,其中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68人,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5人,以构成非法处置、扣押、冻结财产罪判处17人,以构成其他罪名判处2人。此外,专项行动期间,各地法院加强依职权司法拘留的力度,对符合司法拘留条件但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协调公安机关协助追查,全省法院自行采取拘留措施6794人,移交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7032人。
发布会上,青岛、淄博、泰安三市中级法院共公布了15起典型案例。这些“老赖”为了抗拒执行,使出了哪些花招?小编从这15起案例中梳理出10种奇葩“姿势”。
房屋四周安装摄像头,见警车来就躲没影
申请执行人胶南市某农资油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判决,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胶南市某农资油业有限公司化肥款7824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执行人李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某某于2012年2月27日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胶南市某某农资油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5日申请执行,本案于2012年4月9日立案。本案立案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胶州市胶西镇两层小产权房屋一套,并于2012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拘留十五天后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法律义务。胶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于2013年、2014年多次去李某某住址实施拘传,但李某某为躲避执行,在所居住的两层房屋的四周安装了摄像头,因该房屋处于道路旁边,一有警车靠近,李某某便提前隐藏,致使多次拘传行动未果。法院调查在其房屋经营服装生意的店主,但由于其不配合执行工作,无法确定何人在其房屋内经营,不能确定经营服装生意的店主与李某某的关系。
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件移送胶州市公安局,胶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底将李某某抓获,李某某迫于压力已全额缴纳了案款。现已取保候审。
扬言要上访,还把年近百岁老娘留在屋里,妨碍执行
邓某与刘某某返还房屋纠纷一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判决,后经二审及再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房屋并支付原告邓某房屋租金损失。刘某某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邓某于2012年9月14日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限期十五日内迁出房屋。刘某某未按期履行,执行人员几次上门做其思想工作,均被坚决拒绝。此后,刘某某开始信访和上访,并扬言若强迁腾让房屋,将采取极端手段对抗法院执行。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在多次做刘某某的释法教育工作被拒绝后,决定对刘某某采取强制搬迁腾房执行措施,并于2013年12月17日实施强迁行动。强迁过程中,刘某某拒不配合,指使其妹加以阻拦,并将年近百岁的母亲留置房中,妨碍执行。崂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将刘某某拘留十五天。期间,执行人员多次到看守所劝说其主动搬家,同时联系其女儿共同做其思想工作,但刘某某仍拒绝搬迁。
鉴于刘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犯罪,崂山区人民法院将有关材料移送当地公安局审查立案,公安局于今年3月12日对刘某某予以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予以逮捕。刘某某看到法院动了真格,自己再抗拒下去将被判实刑,便在看守所里通过代理人转告其女儿和妹妹主动搬出房屋,后其女儿到法院说明已经搬迁的情况,并缴纳涉案房屋损失款9万元。鉴于刘某某认识到采取过激方式拖延执行的错误,并写下悔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撕毁法律文书、猛踹办案车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8日作出判决,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高某某2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张某某一直未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2013年12月26日15时许,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至青岛市城阳区小寨子芙蓉苑小区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法律文书,张某(系张某某之子)先将法律文书撕毁,又将工作人员的手机扔在地上,后张某手持水果刀追到楼下,朝办案车辆猛踹,对司机拳打脚踢。事情发生后,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立刻组织人员到张某家中,准备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张某早已逃离,张某之母也以大吵大闹等方式阻挠执法,城阳法院随即对张某之母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随即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实施意见》,作出了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决定,张某于2014年1月被刑事拘留,并由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李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偷偷把斯太尔自卸车变卖
2010年至2011年期间,刘某某先后两次向王某某借款共计17万元。借款到期后,经王某某多次催要,刘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王某某无奈之下,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后,刘某某仍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王某某遂于2012年5月4日向黄岛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限期履行还款义务。2012年5月11日,刘某某在向法院缴纳了20000元后,便不再履行。执行法官几次上门做刘某某的思想工作,刘某某一直表示自己的经济状况不好,没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但随后,在法院执行期间,刘某某在明知法院已立案执行的情况下,将自己所有的一辆斯太尔自卸车变卖,所得款项并没有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鉴于刘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将有关材料移送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审查立案。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刘某某缴纳了剩余应当履行的款项,同时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能自愿认罪,其到案后积极全部履行了调解书约定的偿付义务,2014年12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刘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不还车,还把车藏起来
高某因与倪某间的劳资纠纷,擅自将倪某名下的尼桑轿车一辆强行开走,并拒绝返还。倪某向淄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高新区人民法院判令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倪某尼桑轿车一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高某不但拒绝返还车辆,而且擅自将尼桑轿车隐藏,阻碍执行法官执行公务。鉴于被执行人高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犯罪,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围绕该案,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了侦查取证、抓捕和提审犯罪嫌疑人。最终,高某摄于压力返还了轿车,但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2015年3月13日,淄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把保全查封的门面房擅自转让
徐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借款143万元并支付利息。王某不服上诉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自行将其所有的住房一套出售,将所售价款直接支付给徐某某。在案件一审期间,原告申请保全查封了被告王某的住房一套及门面房一套。
二审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某某遂向淄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以诸多理由拒绝履行文书规定义务,并将已保全查封的门面房擅自转让。淄川区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王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对王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变更为监视居住。期间,被执行人王某多次到法院具结悔过,向法官主动要求履行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已经基本履行完毕。
本应搬出厂房,却在厂房内新建了车间
沂源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郑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期间,因郑某拒不搬出厂房,沂源县人民法院发布强制迁出公告,限其七日内迁出,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随后,郑某不仅不履行义务,而且还加大投资,在应返还的厂房内新建上胶车间一个,妨碍执行。根据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抗拒执行的事实,沂源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郑某实施司法拘留15日,罚款5万元,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1月,法院以被执行人郑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移交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2015年2月,沂源县人民法院以郑某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郑某在羁押期间,委托其家人、朋友自觉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财产转移到女儿名下后长期在外躲债
王某与被告人李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某将财产转移至其女儿名下,并长期在外躲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周村区法院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李某遂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30日,周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拒不履行却私自购买越野汽车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某、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8月14日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783400元。
本案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执行,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某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和报告财产令。经与被执行人武某联系,武某拒绝履行义务。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某、高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两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武某一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1月7日执行员在青岛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时发现其于2014年5月28日花费187300元购买一辆途锐越野汽车,说明被执行人完全具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将该案送公安机关立案审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现犯罪嫌疑人武某已被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批捕。
总说在外要账,传唤不到庭
万某与李某曾因不当得利产生纠纷,2010年,经新泰市人民法院审判,李某败诉后被扣划了银行存款121000元。后李某不服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新泰市人民法院经再审,于2013年作出判决,撤销2010年的判决书并驳回万某的诉讼请求。2014年1月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执行人员依法向万某送达执行裁定书、通知书、传票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万某在接到法院发出的手续后,以与申请人之间来往账目未清算为由,只同意支付部分款,后交现金30000元,剩余欠款91000元及损失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经多次依法传唤,被执行人万某均以在外地要账为由拒不到庭且态度恶劣。新泰市人民法院经研究认为被执行人万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万某鉴于法律的威慑力主动将剩余91000元执行款交至法院,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李某的谅解,公安机关决定对万某暂不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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