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曝光马蓉出轨的行为为什么不侵犯隐私权

来源:申骏律师

文章摘要
“性器官才叫隐私,性关系算什么隐私?”第一次听到别人问王宝强曝光马蓉和宋喆不正当关系是否侵犯了马蓉的隐私权这个问题时候,我是这么回答的。

“性器官才叫隐私,性关系算什么隐私?”第一次听到别人问王宝强曝光马蓉和宋喆不正当关系是否侵犯了马蓉的隐私权这个问题时候,我是这么回答的。然而随着越来越多人认真地探讨起了这个问题,作为一个律师应该给出更负责的回答。
首先明确一下法律框架下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在多部法律法规中被间接提及与保护。从这个概念上来讲,性关系当然是隐私,当然不应被随意披露。但是,任何权利不得滥用,自然人对自己隐私权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而出轨的行为显然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也损害了第三人利益,不应再用隐私的外壳来保护这种恶劣的行径。否则,对于犯罪的指控、对于违规的判罚、对于作弊的惩戒都将成为“侵犯隐私”。
隐私权是有边界的,甚至说很多情况下隐私权都会进行渡让。(例如明星渡让部分隐私权换取曝光度,官员向公众知情权渡让部分隐私权)。隐私权也是有程度的,性器官的暴露和性关系的披露在被保护的程度上完全不同。所以在判断是否构成隐私权侵权的时候需要更多的考虑价值的引导。如果王宝强不能说“马蓉出轨了,我宣布离婚”,那么能不能说“我被戴了绿帽,我要离婚”?所以当天平的一边是隐私权,另一边是诉说真相的权利、是公序良俗、是社会知情权、是舆论监督。那么天平应当向何处倾斜?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否有限制?中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美国有很多关于此类的案例和探讨,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了诸多限制。国内司法实践也有限制的倾向。因为,公众人物有着更多的社会曝光,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并因此获取更多的利益。那么公众人物必然会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甚至批评与讽刺,其自身的权利也会受到影响,对此公众人物理应负有比普通民众更高的容忍义务。
很多法律界人士主张王宝强的声明侵犯了马蓉的隐私,甚至称这是“一场法盲的狂欢”。马蓉也确实因为该声明将王宝强起诉到法院。但笔者仍然认为法律不应被机械解读,法律追求的是社会引导,是抑恶扬善,所以才会有社会征信系统,才会将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网上公示,这样一套体系引导我们成为一个清清白白之人。千万不要用法律的名义、隐私权的名义要求众人三缄其口,为违法或不道德行为庇护。
“明明你做了什么坏事我都知道,但我不能说,我只能眼睁睁去看着你骗下一个。”这就是隐私权过度保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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