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道阻挡家暴的“防火墙”。
6月2日,镇原县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为一名家暴受害女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该女子的丈夫对其实施骚扰、跟踪、接触等行为。
这是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镇原县法院签发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张某于2016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刘某时常遭受张某殴打、威胁、恐吓等家庭暴力。
2017年张某曾持刀架脖对刘某进行死亡威胁,刘某离家躲避,其家人数次遭到张某骚扰、侮辱及诅咒。
2021年5月,张某起诉离婚。
刘某回到镇原县应诉,因担心张某会产生过激行为对其进行伤害,感到自身安全没有保障,6月1日,在县妇联工作人员陪同下,刘某来到镇原县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
办案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后,经审查认为刘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定条件,遂在次日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裁定:禁止张某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张某骚扰、跟踪、接触刘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如张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该人身安全保护令已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及当地派出所和县妇联。
据悉,镇原县法院以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与“我为群众办实事”紧密结合,对遭受家暴妇女的诉求及时回应并提供帮助、化解矛盾,积极为遭家暴妇女撑起法律保护伞。
【法官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继反家暴法之后,“民法典”再次明令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仅直接伤害家庭成员的人身权益,更将造成代际传递,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为家庭受害者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
禁止丈夫骚扰、跟踪、接触!镇原县法院签发《民法典》施行以来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者:黄建国来源:甘肃高院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道阻挡家暴的“防火墙”。 6月2日,镇原县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为一名家暴受害女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该女子的丈夫对其实施骚扰、跟踪、接触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