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甲男与乙女通过微信相识发展成恋爱关系,在双方恋爱关系持续期间,甲男通过微信向乙女先后转款40000余元。2023年4月份,甲男与乙女分手,甲男便向乙女索要其钱财,2023年8月乙女仅向甲男返还了15000元,乙女认为剩余部分属于赠与不应当返还,甲男为索要剩余钱财起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恋爱期间给予的财物,其真实意图是为了巩固恋爱关系而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应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很小,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故对于本案中单笔转账1000元以下的类似于520元等的小额转账、床单、帽子等,可认定为甲男为表达爱意的给予,具有明显的赠与性质,故甲男不得主张乙女返还;二是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予的贵重财物或大额转账,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本案根据当地实际经济发展状况,甲男给予乙女数额较大的单笔转账1000元以上共计31800元,乙女已偿还原告15000元,故乙女还应返还甲男16800元。判决乙女返还甲男不当得利16800元。甲男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乙女一次性支付甲男案涉款23000元。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花费从性质上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的恋爱赠与,另一类是附条件的赠与。
对于一般的恋爱赠与,是指情侣之间为培养感情,所支出的单笔金额并不巨大,累计金额未超出日常生活和人情往来的范畴,一般无权要求返还。对于恋爱期间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维持恋爱关系或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对金额较大,当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该赠与所附的条件未成就,赠与一方可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情侣分手明算账,恋爱期间的转账能否全部要回?
作者:民二庭来源: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甲男与乙女通过微信相识发展成恋爱关系,在双方恋爱关系持续期间,甲男通过微信向乙女先后转款40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