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基于其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事务具有较大的决策权限的特质,受到越来越多创业者的青睐。创始人往往考虑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公司联合创始人或者核心骨干员工的持股平台,在充分分享公司发展收益的同时,确保创始人对公司不失控制。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创始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就拥有处分合伙企业所持目标公司股权的绝对处分权呢?其他有限合伙人是否就只能听之任之呢?本文将通过司法判例对此进行讨论。
1.其他有限合伙人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案例一 刘某与杭州云呼共生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杭州云呼共赢投资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9907号)
【裁判要旨】云呼共赢合伙协议第十条第7款约定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权利,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据此,云呼共赢在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云呼网络科技股权时,应取得包括刘某在内的云呼共赢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云呼共赢召开合伙人会议表决案涉股权转让事宜,事前未告知刘某决议事项,事后亦未将决议内容告知刘某,且于决议当日与云呼共生签订案涉《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决议未获刘某同意,事后亦未获得刘某认可。
云呼共赢与云呼共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陈某,且代表云呼共赢与云呼共生在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的也均为陈某,云呼共生理应知晓案涉股权转让未经云呼共赢全体合伙人同意。综上,云呼共生与云呼共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之情形,应认定无效。
【律师提示】《合伙协议》作为合伙企业的纲领性文件,是各合伙人之间就合伙事务的处理所达成的合意,执行事务合伙人虽代表合伙企业对外执行合伙事务,但涉及《合伙协议》所约定的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应严格按约定履行,避免因侵害其他合伙人权益而造成处置行为无效。
案例二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龙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天津龙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1民终2537号)
【裁判要旨】宁波龙拳投资企业合伙协议第十六条约定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案外人曹某同时作为宁波龙拳投资企业和天津龙拳咨询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明知合伙协议约定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的情况下,仍代表宁波龙拳投资企业和天津龙拳咨询企业签订《转让协议》,将宁波龙拳投资企业持有的北京龙拳公司相应股份全部转让于天津龙拳咨询企业,侵害了其他合伙人的相应权益,《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无效。
【律师提示】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合伙企业法也赋予了合伙人之间极大的意思自治范围,合伙企业可以通过自行约定的方式来授予执行事务合伙人更大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还是仅需半数合伙人同意,都应严格履行决议程序,保障其他合伙人的决策权利。
2.其他有限合伙人主张违约责任
案例三 俞某、路某、杨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浙0191民初1634号)
【裁判要旨】案涉《合伙协议》约定,
转让或处分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的,应当经持有1/2以上出资额的合伙人表决同意,且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泰灵合伙企业召开的临时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决议仅由被告路某、杨某、张某三个合伙人签字,未通知俞某、沈某参会表决,也未将拟通过的书面决议送至俞某、沈某,而是自决议作出4个月之后才向俞某、沈某寄送相关材料,显然不符合《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要求。
路某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负有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其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要求召集全体合伙人作出合伙人会议决议,已构成违约。
杨某作为泰灵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最多的合伙人,且同时是受让方公司的董事,应知晓本案交易属关联交易,且杨某数月后才将合伙人会议决议寄送原告,足以说明其明知此次合伙人会议程序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应当认定其存在违约行为。
【律师提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未严格履行《合伙协议》所约定的决议程序,权益受到侵害的合伙人除可主张合伙企业对外所作出的行为无效外,还可以向存在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违约合伙人主张违约责任。
综上,对于设立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为目的的创始人来说,应充分利用合伙企业人合性的特点,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合伙协议》内容,以更好地保障自己对合伙企业的决策和控制。同时,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也应注意严格按照《合伙协议》就决议程序、表决方式、表决人数所作出的约定进行,避免简单粗暴地决策,导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有限合伙企业处置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常见误区
作者:极光 赵梓臣来源:极客法律

有限合伙企业基于其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事务具有较大的决策权限的特质,受到越来越多创业者的青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