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还规定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本文将从实际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展开分析,探讨《民法典》背景下,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类型及隐私权人的救济方式。
案情回放
“多年未住豪华别墅成剧组拍摄地”一事持续引发关注。业主林女士的代理律师称,涉案别墅建筑面积800平方,目前市值近4000万元。业主此前曾与物业签订委托书,交钥匙给物业用于突发情况,未料房子被挪作它用,多个剧组入驻拍摄后,别墅的电梯和门锁等设备和家电出现损坏。
林女士认为其私有财产和隐私权被侵犯,向宁波市慈溪法院起诉要求涉案物业公司、影视公司和播放平台赔偿损失300万元,并要求涉事被告停止侵害,停播、删除侵权电视剧并赔礼道歉。
案件以“侵权责任纠纷”立案,于2020年3月8日在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获悉还有其他剧组进别墅拍摄过,法院又依职权追加了被告。
争议焦点:
庭审中影视公司辩称其是在开发商应允后才进驻拍摄了7天,他们认为这套别墅是开发商的样板房,并且持续发挥样板房的作用,并没有任何信息告诉他们此房已售,他们应当属于“善意第三人”。而究竟是前后哪一家物业公司把钥匙交给剧组,两家物业公司各有说辞。
法律分析:
有一句著名的法律谚语叫“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通常用来表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
现行的《民法总则》第110条第1款规定了:“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对隐私权的具体概念和侵权的类型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新出台的《民法典》专章规定隐私权,对隐私概念专门进行了界定,认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虽然民法典还没有正式施行,但是现阶段适用法律的时候,要能领会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对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予以认可。隐私权为支配权,因此,凡是未经隐私权人同意,擅自侵入其私人空间的、妨害其私生活安宁、窃取刺探其私密信息等,又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均成立对隐私权的侵害。
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要追究行为人的责任,需判断是否行为人是否成立过错侵权。首先,行为人确实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剧组未经业主许可,私自进入其私有住宅并进行拍摄活动,确实已经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并对林女士造成了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其次,剧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剧组抗辩称自己不知道拍摄地是私人住宅,但是剧组也并没有尽到合理理性谨慎人所应尽到的义务,虽无过错,但有过失。剧组在庭审中表明是在物业公司的允许下拿到钥匙进驻私宅的,但是即使剧组证明了其他被告具有过错,也不能免除己方的过错,应与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过错比例分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林女士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若拒不承担,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民法典》的出台填补了之前立法的漏洞,对法律法规已经涉足的部分结合社会发展和时代创新,不断精细化。对未有立法、现实生活又亟需解决的部分引入法典,这对保障人权和促进社会进步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剧组私入别墅拍摄,房主索赔300万
作者:程广玉 姚晓筱 王莹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还规定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