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频发的偷拍,酒店的苦果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偷拍越来越隐蔽,成本也越来越低。一些人为满足自己的私欲,甚至谋取经济利益,偷偷在酒店等场所安装微型摄像头,再将偷拍视频上传到网上供网络用户付费观看,由此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
偷拍不仅侵犯客户的隐私权,也会影响酒店的商誉,并直接影响酒店的经济收益。偷拍事件一旦曝光,客户首先就会向酒店追责索赔。如不能尽快平息客户投诉,则会引起事件发酵,酒店不仅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行政责任,还要承担由此给酒店的口碑和经营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大多数酒店为了化解矛盾,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向客户进行一定补偿。
二、酒店在偷拍事件中应当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客户预定酒店客房,双方即订立了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合同。酒店的主要义务是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入住房间。安全可靠不仅指客房本身的安全可靠,还包括酒店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保护客户人身、财产安全,未经客户同意,禁止他人进入房间,保障客户在房间内享有的私密空间和私人生活不受他人的侵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提到酒店对入住客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如果酒店在进行安全检查时没有发现安装的偷拍偷录设备,从而导致了偷拍事件的发生,那么将认定为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以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免责,酒店还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承担赔偿责任。
更甚者,如客人向公安部门报警,或者向主管部门投诉,酒店为配合调查,可能面临查封、停业整顿等经营风险。
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司法实务判例
案例一:摄像头未对客户进行实际拍摄,酒店构成侵权
案件:胡某与中山市某酒店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粤2071民初16278号案件
基于酒店客房属于私密领域,酒店作为从事住宿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负有保护入住客人的个人信息、隐私及在其场所拍摄的影像资料不予流失与外传的注意义务,但其未发现房间装有摄像头,未尽相应的管理职责,存在一定的过错,已经侵犯了胡某的隐私权并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总结:即使没有实际拍摄,酒店依然应该为房间内的摄像头负责,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摄像头未处于工作状态,酒店构成侵权
案件:赫某、伊犁某酒店隐私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新40民终1360号
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权利人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伊犁某酒店由于对客房管理不善,对客房中存有针孔摄像头有过错,构成了对入住客人赫某隐私权的侵害。
总结:即使摄像头未处于工作状态,酒店依然应该为房间内的摄像头负责,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三:无论摄像头是否是酒店安装的,均构成侵权
案件:程某、周某与某酒店隐私权纠纷民事判决书(2019)京0115民初436号判决
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不仅包括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应包括保护消费者的隐私。现在程某和周某的隐私受到侵害,无论该摄像设备是否是酒店安装的,酒店对程某和周某的隐私被侵害均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判决酒店书面赔礼道歉,每人支付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对程某和周某要求酒店返还住宿费148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司法判例总结:
从以上三个案例中可看出,法院均认为:针对酒店客房内发现的摄像头,酒店作为经营者、管理者,有排除摄像头的安全保障义务,如酒店仅以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则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主张较难成立,酒店仍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礼道歉和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承担的责任较轻。但是,在案件之外,此类事件的传播对酒店品牌、商誉及经营上造成的损失却是无法统计的,酒店需要慎重对待。
四、酒店如何加强管理防范偷拍风险
关于如何适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避免、降低赔偿责任,首先需要明确酒店做到什么程度才能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其实,安全保障义务不是要求酒店做到百分之百杜绝损害结果的发生,而是注重安全保障的行为和过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判断酒店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根据司法案例分析,一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酒店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内容;
2、案件中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结果;
3、酒店的安全保障能力;
4、酒店在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及制止侵权的措施(包括危险预防义务、危险消除义务、发生损害后的救助义务等);
5、酒店行业的普遍情况、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等。
鉴于以上分析,为落实酒店安全管理义务,防范法律风险,建议酒店可从以下四方面入手,强化风险意识,优化自身服务,排除风险隐患。
1、制定工作标准,安排专业培训,将排查摄像头列入工作内容,落实酒店安全管理责任。
酒店应当完善打扫客房的工作内容及标准,增加排查摄像头工作,指导并检查客房服务员的安全服务过程,并要求客房保洁人员在打扫完毕后做好工作记录,复核检查人员做好检查记录,并对工作记录进行留档保存,使客房安全服务真正落到实处。此外,增加配备专业防偷拍的检测工具,并对客房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服务人员排查摄像头的技能,培训的形式可以是知识讲座、实战演练、板报专栏宣传,技能比武、考核等方式。
2、制定奖励机制,倡导大家共同抵制违法行为,树立酒店安全形象。
安装摄像装置的不法分子既可能为外部人员,也可能是酒店内部工作人员。为清除私装、偷装的摄像头,酒店可制定奖励机制,对发现、举报偷装摄像头的行为予以奖励,树立酒店积极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酒店安全可靠的形象。
3、建立黑名单制度,惩戒违法者,维护酒店合法权益。
如发现有人安装摄像装置等违法行为,应立即保存证据并报警。如为酒店客户可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此人再次入住酒店;如为酒店工作人员,则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追究其他法律责任。通过惩戒违法者,既维护酒店权益,也树立了酒店积极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酒店安全可靠的形象。
4、通过信息登记、监控等方式锁定违法偷拍者,利用补充赔偿责任性质,挽回酒店损失。
对于第三人实施的偷拍等侵权行为,酒店被裁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酒店可向第三人追偿来挽回损失。
补充赔偿责任,既非连带责任,也非按份责任,它具有可追偿性。即,在酒店有过错的情况下,实施违法偷拍行为的第三人应当先承担赔偿责任,而当第三人不明确或是第三人无力赔偿的时候,酒店才承担补充责任。酒店承担赔偿责任后,还可再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对于酒店来说,“监守自盗”往往比第三人违法偷拍行为对酒店声誉造成的影响更为严重。所以,不管酒店是否能成功追偿,挽回经济损失,酒店都应尽量明确第三人的身份,以此来挽回酒店声誉上造成的损失。
关于如何锁定违法偷拍的第三人。首先,酒店应根据法律规定,对每一位入住的客户都进行身份信息登记,此外,酒店也可以通过门禁系统、走廊监控等,缩小并确认可能进入客房的人员范围。以上措施,既有助于警方快速排查与锁定违法偷拍者,也有利于酒店充分利用好补充赔偿责任,尽可能挽回损失。
酒店如果能及时采取上述措施,将会极大程度避免偷拍事件发生所造成的损失,转劣势为优势。即使存在未发现的摄像头,酒店通过上述措施也可证明尽到了对客户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利于减轻甚至免除酒店的侵权责任。
面对偷拍,酒店的安全管理责任及防范措施
作者:孙莹来源:海坛特哥

一、频发的偷拍,酒店的苦果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偷拍越来越隐蔽,成本也越来越低。